有的物业公司服务管理,小区又乱又脏。有的保安、保洁不到位,设备设施也经常坏。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仍然要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为什么业主不能直接起诉让物业公司撤离?
当业主希望通过起诉能够赶走物业公司时,但常被告知,单个或少数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撤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只有业主委员会,在经过业主大会的相关决议后,才有权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撤出小区。
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难度不是一般的艰难,如何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下,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以维护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今天小编就给业主支招,告诉您几种单个或少数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的诉讼:一 、业主知情权的起诉
作为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的监督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要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确定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但有些业主并不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业主又是物业服务费的承担者,又是物业合同业主权利的享有者,只有保证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知情权,才是真正实现业主监督权的具体措施。
2、要求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地面车位、电梯、公共场地、门禁等属于全体业主的所有权共有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物业公司利用小区的公共车位,电梯,公共场地等出租做广告或者收取租金而产生的收益,其属性也是公共的,因此业主作为权利人,可以要求查阅公布。特别是小区车位配比短缺的情形下,物业公司把车位向业主出租,直接影响业主对车位使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向非本小区内的车主开放停车位或者向个别业主提供了较多的停车位的情形。作为有车无车位的业主,有必要要求物业公司公布车位的使用情况,以解释车位分配的合理性。
3、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资料:这里其他应当公布的情形是指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
(1)公共道路,绿化、外墙,电梯、公共水电管网等维修保养记录和资料。物业服务中对物业小区的维护和保养直接决定了小区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2)物业服务费的收支使用情况。物业服务费的合理使用是物业服务的基础,没有投入或者较少投入,则无法解释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则是物业服务履行情况的晴雨表,作为物业服务的监督者,业主有权知道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3)小区内的公共管网、房屋结构图等图纸资料。图纸资料是进行小区维护保养的基础性资料,只有让业主知道,才能合理的解释相关的维修情况,同时相关资料也能够方便业主对自身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此类诉讼所需要的基本证据:业主身份证明,物业公司的基本信息,证明物业公司服务关系的证据和公共场地部位产生收益的证据及小区平面图纸等。
二、未尽到物业合同义务而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的起诉
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尽到服务义务,如未尽到安保义务、维修义务等造成业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业主享有起诉物业公司的权利:
1、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情形: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如未能及时修补倒塌的围墙,造成小偷到小区内偷窃;未能对公共水管进行疏通维护,造成业主家中进水;未能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的高空危险物,造成坠落砸伤业主车辆等情形。
2、造成业主人身伤害的情形:如未及时履行电梯维保义务,发生电梯伤人;未及时清除道路地面积水,造成业主摔伤;未尽到对管网进行维护的职责而造成公共电路老化进而导致电击伤人的等情形。
此类诉讼所需要的基本证据:业主身份证明,物业公司的基本信息,物业服务合同,未尽物业服务而造成业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证据。
三、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起诉
在很多物业服务合同中,单个业主能力不足以对抗物业公司或者地产开发商所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中存在着很多的物业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严重地影响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业主的负担,排除了业主的权利和免除了物业公司的义务。1、物业项目转包: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既有对人的服务,也有对物的服务。物业服务不仅具有一定的信任性,也有一定的技术性。但有些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可以将物业项目进行转包,将小区转包给物业服务水平较低的公司或者不负责任的公司,显然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也无法保障物业服务水平。同时也给业主监督造成了一定的障碍。2、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责任和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这类条款属于责任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例如,业主不得对物业服务提出异议,或者物业对于业主的违反合同行为进行罚款,或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对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进行停水断电等等。
为了解决客观上的不平等的现象,法律规定了业主对于上述“霸王条款”可以进行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或相关条款无效。目的在于通过诉讼,使处于弱势地位的业主达到与强势地位的物业公司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此类诉讼所需要的基本证据:业主身份证明,物业服务合同和证明合同无效的其他证据。
四、对物业侵害公共道路场地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起诉
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对公共部分享有管理权。但是现实中,有些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进行毁绿建车位,改造架空层和地下车库做商业用途,私自处理小区树木,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等等,这些显然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业主的生活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业主对于侵害共有部分的行为人有权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诉讼需要主要证据:业主身份证明,物业公司基本信息、实施上述行为的证据和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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