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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如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收益管理条款?


  物业服务合同中

公共收益的管理条款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乙方代为经营或管理服务的,具体约定如下:


1、物业经营性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占用或使用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所产生的公共收益70%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管理;30%作为乙方的经营服务费。按照上述约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归乙方支配,与管理费相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2、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3、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公共收益经营管理方案,所有利用公有场地、设施设备开展的经营或租赁活动等均应签署三方协议,或由甲方直接签订合同,严禁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共有场地或设施的行为。

4、小区公共收益存放于甲方开立的公共收益账户中,甲方应在每季度完结后*天内将前一季度归乙方的经营服务费转到乙方公司账户。

5、乙方前期垫资整改费用,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换或翻新改造时,乙方须提前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甲方申请并获得同意后方可使用。归属甲方的70%公共收益,于每年*月*日前由甲方全额支付给乙方做乙方垫资费用的返还,直到还清为止。如果合同到期或经过甲方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聘乙方,甲方的公共收益不足以返还给乙方的全部垫资费用,则甲方需于合同终止后*个月内将剩余垫资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不加收利息。

6、占用地下车库业主共有场地设置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地下车库业主共有,其停放、收费等由业主大会、业委会制定,收益归全体地下车库业主所有。


公共收益包含哪些


在合同附件里写明小区公共收益包含的内容。


本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全部作为业主共有收益,存入共管账户。包括但不限于


1、广告费:在小区电梯内外、建筑物内外、灯箱、立杆、灯柱、门禁、停车闸机等处设置宣传条幅、商业广告所得收益。涉及用电或通信网络的,使用方还需支付相应的电费、通信费等。

2、废品收购承包费:在小区内部,对各单元垃圾箱、小区垃圾站、业主废弃杂物进行垃圾、废品收购的费用。

3、通信设备占地费: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在小区设置通信机房、在楼顶安装设备等支付给小区的费用。涉及用电的,使用方还需支付相应的电费等。

4、共有用房租赁费:属于业主共有的独立房屋、场地等,对外进行商业租赁所得收益。

5、共有场地占用费:在小区内设置固定售水机、衣物回收箱、充电桩、快递柜等设备设施的,因占用共用场地支付的费用。

6、公共电差价费:在设置广告、基站等设施设备用电,所产生的电价差价。

7、人防场地使用费:使用小区人防场地所得收益,包括仓库租赁等。

8、商业活动占地费:在小区红线范围内,开展临时性商业宣传活动获得的收益。

9、商业单位进场费:各种商业机构,例如电信、快递、外卖、房屋中介等进入小区开展商业活动需要交纳的费用。

10、交通工具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场地设置的交通工具停放位置所得收益,包括汽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其中,占用小区地面所设置的各种车位,均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优先供业主使用,相关的管理办法及费用收取方式见本合同相关条款。


责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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