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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喇叭说法】第十五期:让未成年人在法律的保护下向阳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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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港湾,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至关重要,但却有一些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016年,黄某与苏某生育一女黄小小,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抚养黄小小或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因自身身体、经济状况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判决黄小小随黄某共同生活,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由于苏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黄某多次将黄小小遗弃。检察机关以黄某涉嫌遗弃罪提起公诉,协调安置黄小小到儿童福利院生活,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支持儿童福利院向法院起诉,剥夺黄某的监护权。
这是一起典型的监护侵害案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本案中检察机关就是在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责。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本案中黄某不依法履行其监护职责,儿童福利院依法提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了家庭保护,细化家庭监护职责,构建了“家庭监护为主,以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为保障,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特别强调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惩治和帮教相结合,主动推进未成年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稳妥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督促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等制度,织密未成年人保护法网,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水平。
给孩子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愿所有的未成年人在法律和社会的保护下都能向阳而生。本期的【大喇叭说法】栏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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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涪陵检察校对 | 张典斌 编辑 | 张博
排版 | 吴思倩 审核 | 满宁主编 | 侯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