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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半版】假释人员泪流转身,向她深鞠一躬——记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主任柴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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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1日,《重庆日报》第4版刊登《假释人员泪流转身,向她深鞠一躬——记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主任柴冬梅》一文,内容如下:
柴冬梅,1976年11月出生,1999年7月参加工作,200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主任,同时还负责九龙监狱、长康监狱的派驻检察工作。因工作表现突出,柴冬梅两次荣立三等功,一次荣立一等功,并获“全国首届监所检察业务标兵”称号。
这是一个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颇有几分神秘色彩的部门,这个部门的检察官甚至很少出现在该院办公楼里,柴冬梅则是这个部门的负责人。
作为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主任,柴冬梅有着检察监督“寸步不让”的坚持,也有着甘冒“职业风险”大胆依法启动假释程序的担当。
因工作表现突出,柴冬梅两次荣立三等功,一次荣立一等功,并获“全国首届监所检察业务标兵”称号。
守好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关口,确保公平正义最终能以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实现,45岁的柴冬梅以专业素养,诠释了一名新时代检察官所具有的司法担当和司法自信。
“在老百姓的心中,司法正义的最终体现就是‘犯法要坐牢’,我作为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就是确保这一点落到实处。”日前,柴冬梅在接受重庆日报记者采访时一语点破她原本颇具神秘色彩的职业。
作为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主任,柴冬梅还负责九龙监狱、长康监狱的派驻检察工作。
“不让经过审判的罪犯通过任何非法手段减轻、逃避刑事惩罚,这就是我的底线。”柴冬梅透露,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向来是敏感的焦点领域。
今年3月,重庆一监狱对罪犯刁思祖(化名)启动减刑程序,但审查报告到柴冬梅这里时,引起了她的注意。
“表面上看,刁思祖减刑间隔期、考核计分均达到了减刑标准,但我总觉得不对劲。”极为熟悉在押罪犯情况的柴冬梅,决定深入审查。
调取详细案卷资料后,柴冬梅印证了自己的记忆,刁思祖2008年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进一步审查更让她意外,此人至今对被害人家庭的赔偿不到判决的1/3,但他的经济条件并不差。
最后,柴冬梅还发现,此人在减刑考核期内狱中打架3次,不服从管教等被教育扣分7次,严管2次。
“这充分说明,这名罪犯认罪悔罪意识差,暴力倾向没有得到矫正,不应获得减刑奖励。”柴冬梅不容置疑地表示,这样的罪犯绝不能减刑。
随即,柴冬梅亲自撰写《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不到判决的1/3,且狱中不遵守监规,改造意识差,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不予减刑。
4月9日,市五中法院作出裁定: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检察意见正确,应予支持,刁思祖不予减刑。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最后的一道关口,我绝不让一个罪犯逃避应有的刑罚。”自2016年从事监狱检察工作以来,柴冬梅先后审查办理了多达4666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从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其间,她发现提请减刑不当案件46件,得到法院采纳46件;发现裁定不当2件,得到纠正2件。
监狱管理无小事,柴冬梅所扮演的又是法律监督者角色。长期实践中她发现,驻狱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面临着一些流程上的困境。
“在以前的减刑案件流程中,我们大致处于末端监督的位置。”柴冬梅解释,从监区提出减刑开始,经监区全体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区公示、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直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才会邀请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才正式启动。
按照相关规定,驻狱检察官阅卷审查只有一周时间。短短的一个星期,需要全面了解提出减刑罪犯的案卷、服刑期间各种表现等等时间跨度几年到十几年不等的情况。
柴冬梅认为,末端监督会导致时间紧、任务重,容易出现纰漏,并且检方若有不同意见,相应流程就需要重新来一遍。
据此,她向有关方建议,能否借鉴检察官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经验,探索实行检察提前制,由驻狱检察官提前介入,将法律监督贯穿到司法执法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
这一提议,得到了包括监狱管理方在内的各方高度首肯,认为检察提前介入制不仅使减刑审查更具公正性,也将大幅提高司法效率。
“监狱检察提前介入制,就意味着我们检察官要从减刑源头开始深度参与审查,各种审议会议,也就由原来的检察官‘可以列席’变成了‘应当列席’。”柴冬梅坦言,这种模式的转变带来的是工作量的激增,而她需要负责三个监狱的派驻检察工作。
但这项机制的实施,给服刑改造带去的改变,却意义深远。
以刁思祖的减刑案件为例,按照以往流程,他大概率可以获得减刑。但是随着检察官提前介入,深度掌握了他的情况,最终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带给了服刑人员极大震撼和教育。
“以前我们觉得分数够了就能减刑,现在看来,确实需要真正从思想上进行改造,才能争取早日出狱。”一位在押人员说,现在监区里整个氛围都发生了很大改变,大家的改造积极性明显增强。
“能用减刑检察监督引导在押人员真心改造,这确实是我们的夙愿。”柴冬梅说。
长期以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激励罪犯改过自新的重要举措,但在司法实践中,囿于种种客观原因,真正将假释作为服刑人员刑事奖励的案例极为少见。
“原因很简单,假释就意味着将罪犯提前释放,一旦罪犯再次犯罪,那么做出假释决定的监管人员势必要承担责任。”一位资深监狱干警表示。
然而,向来秉持检察监督“寸步不让”的柴冬梅,对“减假暂”这一制度,却有着自己的理解。“新时代的检察官,就该充分具备司法自信。”柴冬梅认为,对改造良好、完全符合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检察官应该拿出职业勇气和智慧,坚定地依法执行假释制度。
重庆市女子监狱的王桂华(化名)因犯罪入狱,但在入狱前转让了她家经营的家庭小旅馆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入狱后积极改造,多次获得改造奖励,悔罪表现明显。
王桂华未成年的儿女由体弱多病的婆婆照料,由于没有了收入来源,一家人只能靠低保金度日。恰逢女儿面临小升初,王桂华一度情绪起伏较大。
持续数月反复核查王桂华所有相关资料并走访监区狱警后,柴冬梅作出了一个让所有人暗自吃惊的决定,她向监狱建议,对王桂华启动假释程序。
监狱相关领导面色凝重地问她:“你确定?”
事实上,对检察官来说,假释一名罪犯,不仅需要确保罪犯在狱中的表现达到法定标准,更重要的是需要确信其假释出狱后没有犯罪风险。
换言之,假释这名罪犯,柴冬梅需要冒着相当的“职业风险”。
但在那一刻,她只是平静地告诉这位领导:“我确定。”
2018年7月,王桂华正式假释出狱。
走出监狱大门外,全然不顾监狱中流传甚广的“出狱后不准转身回头看”的惯例,泪流满面的王桂华蓦然转身,向着亲自送她出狱的柴冬梅深深鞠了一躬。
这深深一鞠躬,代表着一名服刑人员,对一位检察官最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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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谭啸鹏 审核 | 满宁
主编 | 侯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