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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音频版权 | 广播电台难获节目完整权利,沉睡的声音媒资如何被合理利用和保护

赵新乐 文/摄 版人版语 2023-08-26


  “我们从开播到现在,媒资库里共有25万小时的音频内容等待确权。我们40个人的团队,历时6年,花费数千万,对其中近3万小时内容完成了确权工作,但这近3万小时其实只占总数的12%。为什么我们只有这么一点数量的内容可以被再次利用呢?”这是北京广播电视台党组成员、副总编辑李秀磊的发问,也是很多音频媒体同样面临的困境。

  从广播到互联网,音频内容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多,覆盖人群越来越广,行业产值在过去几年中高速增长。然而,随着物联网和5G通讯技术蓬勃发展,未来孕育着巨大机遇和无限可能的音频产业,当下却面临著作权保护的一系列困扰。



2021声音探索者大会暨北京广播节音频版权论坛现场









音频节目权利分散
导致确权难

  李秀磊以北京广播电视台正在进行诉讼的涉案节目《话说天下》为例提到,这档由北京广播电视台文艺广播台创作的节目,将浩瀚繁杂的古今中外的历史故事进行提炼,精选出最具代表性、戏剧性的情节,用带有京腔京韵的语言让它们在电波当中进行全新演绎。节目凝聚了文字作者、表演者、录音师、音响师以及音乐剪辑师等多方心血,连续多年获得多项大奖。
  然而,当这档收视率非常高的节目在其他新媒体平台出现并被广泛传播时,北京广播电视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想维权却遭遇了不曾想到的困难。“法院一直要求我们补充材料,其中就包括各项版权文件。按照现行法律,这档节目属于录音制品,电视台并不享有完整的版权,节目的版权归编辑、表演者、录音师等所有参与这个节目的每一个人员,版权非常分散。”李秀磊说,由于这档节目创作的时间已时隔多年,鉴于历史原因很多版权文件并不完整。电视台想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就要找到当年所有参与人员补签法律文件,难度可想而知。
  事实上,传统广播节目遇到的这些著作权权利问题,在当前互联网上的有声节目平台同样存在。北京广播电视台官方客户端听听FM副总经理刘成斌直言,市场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清晰,音频内容涉及多工种创作权利归属问题,权利不确定或者很分散的话,确权工作就非常复杂,导致的最直接结果就是市场无法交易。
  对于传统电台来说,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将广播节目算作录音制品而不是作品,那么电台所享有的权利也将大打折扣。也就是说,即便电台拿到了制作环节的所有授权,也只有要求别人不能传播该节目的权利,自己是没有再去传播的权利的。“所以,广播节目算作录音制品而不是作品,这对于我们确权、主张自己的权利造成了困难。”李秀磊说道。
  喜马拉雅广电融媒主编刘洪涛还提到了另一种情况:喜马拉雅在与传统广电机构的合作中,发现很多电台对自己的节目授权并不清楚,将存量节目授予平台后,平台法律合规审核却无法通过,其中,最集中的就属音乐问题。由于音乐在电台的使用属于法定许可,但放到点播平台上,作品传播渠道发生变化,使用规范会产生不同。
  让广电媒体更加深感无奈的是:优秀的广播节目由于版权问题,在规范的平台上无法被再次传播,但却频频出现在其他传播渠道上。“真正尊重版权的平台无法上线优秀节目”,李秀磊的痛心,代表着广电行业的心声:在版权运营过程中,被当作录音制品而不是作品的音频,很难实现再次利用、传播,这对整个音频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新修改《著作权法》为音频可版权化提供契机
  
  随着音频内容产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各界对音频著作权的关注度也在逐步提高,但事实上,整个行业在互联网时代维权的状况并不尽如人意。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颜君就提到,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大多涉及的是图片和视频,涉及音频的案件并不是很多,这几年逐渐有一些有声书进入诉讼维权领域,一般是按照文字作品或录音制品保护的。其实,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音频行业知识产权维权并不顺畅。
  在李秀磊看来,之所以有目前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在于法律专家对于音频行业不熟悉,不了解音频产生的过程,因此将其认定为简单的制品;另一方面就在于行业自身很少主动发声。
  那么,音频节目能否在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中得到保护呢?论坛上的多位专家给出了肯定答案。
  “音频或者说声音,能不能纳入到《著作权法》中被保护的问题,其实从目前现行法来看,障碍是不大的。”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平说,新修改《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做出了调整,由以前的列举式改为开放式定义。那些符合作品构成条件的声音内容,同样可以称为作品。需要指出的是,普通人和专业配音演员表达的声音,效果肯定不同,普通人的声音未必有著作权,但经过专业训练或者有特定表达效果的声音内容,可能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也认为,此前对于法律中“录音制品”的概念,存在立法活动和生活实践的错位,但新修改《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条款的修改,弥补了这一缺憾。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在论坛上分享观点


  “大家都听到了,同样是《北大红楼》的脚本,不同的人读出来的效果就是不同。李立宏老师的配音就声情并茂,给人美的精神享受,这就是创作。”刘春田以论坛开场的声音秀为例提到,音频产业的发展潜力非常大,在声音上进行雕琢的艺术,是驾驭声音的艺术,这种艺术创作需要天分,也需要后天的努力。
  在张平看来,新修改《著作权法》新增了视听作品类型,“听”里面也包含了声音,如果将音频作品归类到视听类,或者开放式条款中去,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障碍。
  对此,颜君也表示,从司法层面来看,总体理念是保护创新的,至于能否将音频内容作为视听作品或新修改《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新类型作品进行保护的问题,是存在探讨空间的。司法裁判需要在个案中考量具体情况,有可能会存在个案争议,但在争议中会逐步达成共识,明确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作品保护。希望有这样的案件出现,让司法机构通过个案裁判逐步明晰司法判断。
  对于单独对音频内容进行保护需要考虑的问题,颜君提到了几个权利边界的问题,比如特色朗读者的贡献能不能作为独创性表达,如果能够构成的话,如何区分表演者的权利和原内容权利所有者之间的权利界限,以及怎么许可利用,这些都需要进行考量。








促进产业发展还需积极发声
  
  “声音作品著作权保护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重要内容之一,各社会主体应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环境……我们倡议全行业全社会共同努力,抵制打击各类侵犯声音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鼓励公平合法的著作权合作、著作权开发,共同为声音作品的创作、传播及产业发展、市场繁荣构建一个开放、融合、有序的著作权环境。”
  上面这段话出自当天论坛上,由北京广播电视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首都版权协会、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共同发出的“保护声音作品著作权”倡议。
  在刘春田看来,要促进音频产业的繁荣发展,行业就应该有专门的研究机构,研究音频作品本身的规律、本质特征以及作品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然后将研究成果反映到法律诉求中去。

圆桌论坛环节


  颜君提到,可以参照影视产业的路径,影视产业推定署名规则也是在产业发展中逐步确立,以更好地保护产业投入,并确立更便捷的确权和授权方式。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看,也希望确权更为简便和明确,这将有利于消减版权纷争,且有利于作品高效的利用和传播。
  “现在《专利法》中提出了开放授权,那么,在版权领域是不是也可以尝试?当人人需要获得授权,人人用到别人的权利,人人自己还要产生权利的时候,大家共同推动开放授权,这样问题就容易解决。”张平建议,广播组织应该推动开放授权,在社会上还没有大规模推进的时候,可以灵活利用开放授权空间里的素材。
  “新修改《著作权法》已经实施,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大背景轮廓初显,我们相信和音频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一定会越来越好,越来越完善。”李秀磊说,期望全社会全行业能够充分尊重音频内容作者的创造性表达,也希望广播同人以及所有音频创作者一起主动发声,争取音频内容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判例。



编辑:隋明照

二审:赵新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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