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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版权“后浪”们搭建探索的舞台——2022年云南省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侧记

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联系电话:010-87622058使用说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独家内容,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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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开发文创的背后,要注意哪些版权问题

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使用说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独家内容,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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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华录》中的茶坊如果开到现代,《著作权法》可以提供哪些保护?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编辑:隋明照二审:赵新乐公号联系电话:010-87622044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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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节目保护困境 | 将音频节目从录音制品保护改为录音作品保护,就能解决授权和网络传播中的问题吗?

但是,我们必须明白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已经颁布30多年了,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并不在于我国法律规则有什么实质性的缺陷,而是长期以来很多传媒机构忽视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既有规则。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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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音频版权 | 广播电台难获节目完整权利,沉睡的声音媒资如何被合理利用和保护

“我们从开播到现在,媒资库里共有25万小时的音频内容等待确权。我们40个人的团队,历时6年,花费数千万,对其中近3万小时内容完成了确权工作,但这近3万小时其实只占总数的12%。为什么我们只有这么一点数量的内容可以被再次利用呢?”这是北京广播电视台党组成员、副总编辑李秀磊的发问,也是很多音频媒体同样面临的困境。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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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音频版权 | 北京广播电视台:媒体对心血之作没有完整版权,期待“保护声音作品著作权”倡议被更多人听到

在北京广播电视台主办的2021声音探索者大会暨北京广播节音频版权论坛上,全国首份《“保护声音作品著作权”倡议书》发布。作为本次论坛的主办方,看到这一幕,我们的心情是激动、欣喜的,我们想起了倡议书从草拟到得到众多单位支持的历程,更想起了北京台6年来在声音著作权领域进行实践和探索的艰辛历程。2021声音探索者大会暨北京广播节音频版权论坛上,北京广播电视台节目研发中心副主任孙超宣读倡议书。赵新乐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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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版权保护法律边界在哪儿?——来自“剧本杀及NFC等热点版权问题研讨会”上的声音

“剧本杀”从2017年兴起,发展至今,市场规模已经超过百亿。引人入胜的精彩故事,有趣的互动形式,“剧本杀”以其沉浸式的体验,吸引了众多年轻人。迎着市场需求暴增的发展态势,“剧本杀”与其他各个行业融合发展的存在感也越来越强。尽管发展势头迅猛,可这个新兴行业仍有自身难破的发展困境——盗版,这无疑是“剧本杀”行业沉疴之痛。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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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数字经济发展路在何方?大咖们在数字版权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峰会上这样说

如何加快科技创新与中国数字版权产业融合发展进程,推动中国版权数字经济整体高质量发展?9月24日-25日,作为2021成都数字版权交易博览会的重要活动之一,数字版权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峰会在成都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举行。出席峰会的百余名嘉宾以“版权创造与运用”为主题,共同探讨了数字版权经济发展新路径。十三届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在峰会上以《版权的未来》为题发表演讲。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致辞。四川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周青等出席峰会。阎晓宏在演讲中分析说,进入新时代,版权和我们的生活高度融合。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大数据、人工智能、体育赛事转播、区块链等都和数字版权关联度极高,已基本纳入到版权范畴中。新科技不仅可以提升版权经济的效率效能,也会降低社会成本,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一著作权保护课题的研究,充分认识数字版权的文化和经济价值。他强调,未来,在百年大变局的时代,随着版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变革是必然的,我们不可能按照原来的模式走下去,但依然要遵循新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界定、著作权制度规则等基本原则。于慈珂在致辞中表示,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外公布,描绘出我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在“十四五”规划开局起步之年,版权工作必须落实和服务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和战略部署,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现有工作基础,统筹考虑阶段性工作和中长期发展,增强系统性和前瞻性,为“十四五”和第二个一百年开好局、起好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敖然在演讲中分析道,在欣喜地看到我国数字版权产业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数字技术不断迭代,产品形态日新月异,版权关系多样复杂,产生了一系列数字版权生态治理问题,如版权信息不清晰、版权预付金过高、计费分配机制不合理、平台数据不透明、创作者收入过低等。究其原因,是版权产业数字化过程中,原有的生态治理模式无法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所导致的。随着新修改《著作权法》的深入实施,以及5G、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与产业的深度融合,产业链条将不断延伸,消费场景将不断扩大,版权保护任重道远。“我自己很少参加各种各样的会,但数字版权的会我是一定要来参加的,因为我和我的同事在过去几年所有的创业过程,就得益于从版权角度来重新理解数字世界。”得到App创始人、思维造物董事长罗振宇在演讲中感慨道。他以自己的亲身实践见证了数字版权带给内容企业的巨大变化。他介绍说,得到APP上线5年多时间里,生产了听书产品约2700多本,精选了4万多本电子书以及400门知识讲座课。虽然这些数字放在中国数字版权产业的汪洋大海中根本不算什么,但在数字版权市场中却占有了一席之地,而且实现了盈利,这应该感谢中国政府为版权事业发展提供了不断完善的版权保护法律环境,以及提供数字版权运行的平台和乐意为知识付费的人们。此次峰会云集了来自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及数字版权产业头部企业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顾问邓玉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研究员、国家新闻出版署数字版权服务技术重点实验室主任张树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清华大学信息学院助理研究员姚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孙文宏,以及咪咕音乐高级副总经理袁敏,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法务部负责人邰江丽,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法律政策研究总监王优酉,优酷总裁助理、总法律顾问李巍,西云数据市场和销售部总经理张锐等通过各自的主题演讲,分享了在数字版权产业融合发展中的创新运用模式,以及在数字版权理论研究、技术创新及产业落地的成果和数字版权创造与运用工作经验。嘉宾们认为,把科技创新与数字版权创造与运用相结合,不仅顺应当今世界和中国的创新大潮,也跟科技进步与国际合作、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紧密相连。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在政策引导和创新驱动下,将走向更加开放多元、规范有序的新局面。圆桌论坛现场。大会组委会供图在峰会上,还举办了5G虚拟现实的产业实践和版权圆桌会,通过探讨5G技术与虚拟产业的深度联系,分析虚拟世界版权保护的难点和痛点,共同探索虚拟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径,以推动虚拟产业与数字版权经济的深度融合。(本文图片除标注外,均由本报记者赖名芳摄)编辑:隋明照二审:赖名芳公号联系电话:010-87622044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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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管理 |云南版权网升级改造,以全新技术呵护著作权人“心血”

随着著作权登记数量的快速增长,如何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快速有效地服务,成为各地版权管理部门面对的新的课题。近年来,云南省版权保护力度持续增强,版权产业逐步发展,主动进行作品登记的人数和登记作品数量快速增长。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著作权人需求,进行了全新系统升级改造的云南版权网暨作品登记系统于8月3日正式上线。新的作品登记系统有哪些改变?能为著作权人提供哪些便利?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云南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局长杨润在近日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说:“越来越广泛的版权应用对版权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比之前,升级后的云南版权网性能全面提升,服务功能也较之前更加强大,能够为云南省版权产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为著作权人每一件原创作品都穿好版权‘保护衣’。”登记系统优化用户体验感得到提升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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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关于新修《著作权法》,专家学者这样说

编者按十年磨一剑,今朝显成果。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走过10年历程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终于尘埃落定。《版权监管》周刊特别邀请了法官、学者、律师、互联网从业人员等,结合实践经验分析解读新修《著作权法》有哪些亮点和新意,将对版权产业产生哪些影响。“版人版语”微信公众号也在今日对这些重磅文章进行呈现。冯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新修《著作权法》将对版权产业及全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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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 张伟君:关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思考

目前,从规则完善和执法力度来看,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是在不断提高的,但是随着版权在市场交易中的价值和地位不断凸显,版权商业运作的模式不断更新,著作权领域的纠纷更加层出不穷,纷繁复杂。有不少新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既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要求,也对我国司法和执法机关准确适用《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因此,《著作权法》的这次修改其实是我国著作权界澄清问题、达成共识的一个良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走过了将近10年的历程,确实历经坎坷,各方对修法的思路和具体规则的修改依然争议很大,各方进行充分公开的讨论,通过制度设计的进一步合理化和体系化,尽力使这次修法能够使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则少一些漏洞和矛盾,避免将来《著作权法》执行和理解中的“各说各话”和相互抵触,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二审稿诸多变化引人关注“新型作品”需穷尽已有作品类型,不得随意创设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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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 | 水印能当作署名认定权属吗?听最高法法官怎么说!

4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进行了视频直播。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就“黑洞照片”版权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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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亿!2018年中国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收入将创新高

12月17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从广州召开的“中欧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与许可研讨会”上获悉,2018中国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收入有望突破3亿元。(图表来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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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中,翻唱他人歌曲版权怎么认定?

经作者授权,本文首发于8月16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原标题:短视频中翻唱他人歌曲版权怎么认定温馨提示:本文3380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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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 与“洗稿”相关的版权问题,到底该怎么破?

经作者授权,本文首发于8月2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原标题:解开“洗稿”相关的版权“结”温馨提示:本文4570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编者按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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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播放世界杯节目,是否涉嫌侵犯权利人广播权?

经作者授权,本文首发于6月28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原标题:公开播放世界杯节目,是否涉嫌侵犯权利人广播权?温馨提示:本文2465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首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了一个版权声明。其中的一个权利主张是:“未经我台书面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剧场院线播放、公共场所播放等方式使用2018年世界杯比赛的音视频节目内容。”对此,我们该怎么理解?该主张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是否拥有法律依据呢?擅自在公共场所播放电视节目,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如果央视转播世界杯比赛的视听节目内容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该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中的相关规定,“以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即擅自在公共场所播放电视节目可能侵犯这项权利。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将它规定在广播权的范围内,但其实并非广播权,其性质上更接近机械表演或者放映权。但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早在2006年德国世界杯期间,我国有学者就这样认为:“因为在整个转播过程中,无论是影院还是酒吧,都只是一个接收的终端,接收者只是打开了一个接收器,因此,酒吧和影院的行为只是接收行为,不会影响到任何人的权利。”相信一般人更愿意接受这种“不侵权”的结论,而认为构成“侵权”是很荒唐的。这样的困惑,和饭馆买来一张正版CD能不能在店里播放的问题,是类似的。一般人都会认为,已经付钱买了正版CD或者为看电视节目支付了有线电视费,为什么播放一下还要再交版权使用费呢?困惑应该就在这个地方。其实,打开CD播放机、录像机、收音机、电视机等各种播放设备,如果在家里或私人听或看,就不是“公开表演”或放映,就不属于侵权。但在公众场所播放给大家看,就属于公开的机械表演或放映,或以扩音器以及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如果我们能接受机械表演权,那么,打开电视机或收音机给公众看电影或听音乐则需要付费,两者的性质是一样的。正如《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公约文本)指南》所指出的那样:就著作权人授权广播电视台播放节目而言,接收节目的范围应该仅涉及在家庭范围内接收信号的听众或观众,一旦进行这种接收是为了向更大范围的人群提供娱乐,使他们也能够享受或欣赏这个作品,就不再仅仅是授权电视台播放就可以的了,著作权人还可以进一步控制这种更大范围的新的公开传播。莫让“常识”或“经验”与法律相背离产生上述困惑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不少规则(特别是关于一些排他权的规定)是从国际公约中生硬地搬过来的,并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有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在赋予权利人每一项排他的权利(尤其是各项公开传播权)时,往往会经过激烈的立法博弈。因此,我国著作权人享有的很多权利,纸面上虽然有,但从来就没有发生实际作用,没人去行使权利,也没人会觉得有法律风险——因为连法律专家们都不一定清楚其具体含义,著作权人更不清楚它能让自己做啥,义务人也根本不在乎规则是什么,普通的群众更没觉得有啥问题。所以,有时候我们的“常识”或“经验”总与法律法规产生背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广播权,是来自《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之二第1款的第(i)、(ii)、(iii)项,一共三句话。我国《著作权法》把这三句话归纳成一个广播权。笔者认为,其规定存在一定的误区,其实,《伯尔尼公约》归纳的是:“广播及相关的权利。”正是存在这样的误区,导致很多人哪怕专业人士都难以接受:酒吧播放世界杯节目,怎么就成了“广播”行为?其实,从《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之二的规定来看,把《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广播权中的第三句话理解为是对广播行为的控制,是错误的。第三句话不是控制广播电视台对作品的广播,而是控制任何第三方对广播电视台广播的作品以扩音器或类似工具(如电视屏幕或大屏幕)向公众进行机械再现或放映。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有关广播权规定的三句话,不能简单理解为都是广播行为。其实,只有第一句话才是真正的广播权(即控制无线广播组织对作品的无线广播);第二句话是转播权(即控制有线或无线广播组织对广播的作品的有线或无线转播);第三句话是机械表演权或放映权(即控制在公众场所对广播的作品的放映或机械表演),比如,德国《著作权法》第22条就是将扩音器或屏幕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与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机械表演权相提并论的,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公约文本)指南》的解释,这主要是为了使著作权人控制在人群聚集的咖啡店、餐厅、茶馆、饭店、商场或火车、飞机等场所向公众提供播放节目的这个做法。授权央视播放不等于授权第三人公开放映著作权人授权广播电视台播放其作品,不等于授权任何第三人向公众转播或机械再现(放映)广播的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广播电视台播放其作品(广播权中的第一句话),广播电视台可以从普通观众的收看中获取自己的利益;著作权人授权营业场所通过扩音器或屏幕播放广播的作品(广播权中的第三句话),营业场所也可以通过向消费者提供有吸引力的视听作品而获取自己的利益。因此,这两项授权,针对的是不同的授权对象和行为,被授权人获取的是各自不同的许可利益。这两个权利都属于著作权人,而并不是广播电视台享有的权利。事实上,如果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广播电视台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利去禁止他人在公共场所播放其广播电视节目。当然,著作权人在授权广播电视台播放其作品的同时,也可以将向公众机械再现广播作品的权利授权给广播电视台行使。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广播权的第三句话所规定的权利是来自《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但对于这个权利是否应该进行一些权利的限制或例外(比如像德国《著作权法》第56条规定的销售或维修广播接收设备的企业的例外),是否应该对某些营业场所的播放进行豁免,比如像美国版权法第110条第(5)款的规定,是否需要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来行使权利,值得我们思考,有待《著作权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总之,酒吧等营业场所播放世界杯电视节目,如果该节目内容构成视听作品而享有著作权,权利人禁止酒吧进行如此播放,在我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否则,广播权的第三句话,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