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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华录》中的茶坊如果开到现代,《著作权法》可以提供哪些保护?

孙山 版人版语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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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刊登了本文

           时下热播的《梦华录》好评不断,剧中设计的商业竞争桥段也很值得玩味,特别是“半遮面”茶坊经营初期所面临的同行仿冒现象,在当今社会也屡见不鲜。这不禁让人联想:如果《梦华录》中的茶坊开到现代,是否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梦华录》海报 资料图片


  在《梦华录》电视剧中,“半遮面”茶坊由赵盼儿、孙三娘和宋引章3人共同创办,其中赵盼儿主管茶艺,孙三娘发力各式点心,宋引章则以琵琶技艺吸引茶客。由于经营有方,善于创新,“半遮面”茶坊开业初期便走红整个茶汤巷,进而引发茶汤巷其余店铺竞相模仿,其模仿的对象既包括茶品、点心的名称与造型,也包括“乐伎佐茶”的经营模式。经营模式显然与《著作权法》无关,本文将重点讨论茶品、点心的名称与造型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桃夭”“笑春风”“春水生”“晚更红”……“半遮面”茶坊为茶品、点心所取的一个个让人充满遐想的雅致命名,十分吸引顾客。然而,即便如此,这些茶品、点心的名称也都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按此,作品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必须具有独创性;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必须是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乍看之下,由赵盼儿命名的“桃夭”等,与之前其他茶坊所使用的茶品、点心名称明显不同,系独立完成且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然而,该条定义还有隐含条件,即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的智力成果需达到一定的篇幅,篇幅太小的智力成果可能属于生活语言意义上的作品,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过于简短的作品标题,无论是《五朵金花》还是《娃哈哈》,都无法被认定为独立于该标题所指向原作品之外的新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梦华录》中的孙三娘擅长做点心。资料图片


  对于独具匠心的茶品、点心造型,现行《著作权法》可提供一定的保护。一项智力成果要想受到《著作权法》的救济,除符合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须能被归类为该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与茶品、点心造型最为接近的作品类型是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等。茶品、点心的造型在传递美感的同时,最终服务于商品的销售,存在明显的实用功能,它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而是至今尚未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的实用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由各国自行确定,如果不给予工业产权保护,则至少要给予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有声音主张将实用艺术作品明确纳入作品的范围,但这种意见最终未被采纳。即便如此,由于国务院在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前就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同时,茶品、点心造型虽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但只要符合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可以将之归类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新修改《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扩大作品范围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属于作品,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并不违背立法者的原意,因此,在实用艺术作品无法被纳入该条前8项所规定的作品类型中时,茶品、点心造型可以根据作品定义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归类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梦华录》中“半遮面”茶坊的故事,今天仍在上演。不过,在没有《著作权法》的宋代,茶坊里3位女子只能努力做好“新、雅、精”,期待消费者从仿冒商品的“太甜、皮太硬、馅油”等不足中察觉真假,离开李鬼找到李逵;而在今天,通过借道“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条款的方式,菜品造型这种实用艺术作品就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隋明照

二审:赵新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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