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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儿子出资购买婚房,是赠与还是出借? 法官考虑这四点

不少家长

会为孩子购买房子

或为儿女的婚房出钱出力

那么父母为孩子购买婚房

到底算赠与还是出借呢?



基本案情


老黄夫妇是小黄的父母,小黄、小慧系夫妻关系。小黄于2016年8月13日向老黄夫妇出具一份借条及承诺书。借条载明:“今小黄借到老黄夫妇两人60万元,用于购买泰州某小区,由老黄夫妇的银行卡打入小区售楼部,最后以实际打款为准。借款年利率10%,借期一年,如到期未能还款,借款年利率变为12%。


承诺书中载明,为购泰州某小区房屋,小黄想用自己及老婆小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因小慧及丈母娘一家不同意,说公积金是她女儿的养老钱,小黄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准用。只好请父母老黄夫妇帮助找朋友借,最后父母将他们用于工程的材料款及发放人工费的费用借来用于购房。 


小黄承认借款是事实。小慧辩称,其与小黄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一年,小黄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意书写根本不存在的借条,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在结婚之前就已约定,老黄夫妇买一套房屋赠与小黄、小慧作为婚房。


案件焦点


购房款是出借还是赠与?

泰州市姜堰区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资助不是义务,应当出于自愿。案件中无证据表明该付款行为是基于赠与意愿,特别是在小黄认可借贷的情形下,小慧的举证责任不能免除。判决被告小黄、小慧返还原告老黄夫妇借款本金75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小慧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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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中院认为:综合全案事实,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


❶ 从借款的合理性看。夫妻购房舍弃支付首付款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低利率的途径,却选择由向父母借取高于公积金、商业贷款的基准利率,显然与正常理性人的生活判断相悖。


❷ 从借条等载明的内容来看。案涉书证等制作极其规范,让人产生刻意明确借款原因、用途以及款项来源等内容的合理怀疑。且起诉之前,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明显恶化。


❸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案涉借条是小黄单方出具,而小慧并未签字,小慧有无借款买房的意思表示值得商榷。


❹ 从借贷双方关系看。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关系,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男方父母在子女购房过程中予以资助也是普遍情形。根据一般的生活判断,也难以认定双方具有借款买房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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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黄夫妇要求小黄、小慧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案件二审法官对涉及婚姻家庭背景的家庭成员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及证据采纳,运用了大量的日常生活经验。


在决定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时,针对原告提交的完美借条、完美理由,综合民间习俗,以及出具借条时小黄、小慧正处于婚姻关系破裂的的背景,作出了不予采纳原告方书证的判断,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可见日常经验法则决定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可疑性的重大影响。


2.运用经验法则完成裁判者的自由心证。


进行判断属于推理,是推定的事实,当然不具有绝对性,若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以致裁判者内心确信的程度,是最接近真实的可能,不属于裁判者的主观臆断,符合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规律。


具体到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原告“证据确凿”,但正是如此“确凿”的证据,反而令裁判者深感疑点重重,以产生合理的怀疑。故二审法院对原告的证据不予采纳,对双方借贷合意不予认定。


来源 | 综合自江苏高院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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