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高于备案价,购房人能否要求返还差额 | 安家
重磅!近日,上海青浦法院与浙江嘉善、江苏吴江法院联合发布了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十大执行典型案例”,作为长三角示范区同类案件适法参考,以促进区域适法统一,为长三角示范区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案情回顾
陶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某房产购房合同,合同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陶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事后,陶某发现其购买的房屋价格远高于该置业公司在房管局的备案价格。且根据《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规定,该置业公司还因交易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未重新办理备案而受到了房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陶某诉称,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置业公司以高于备案价格与其签订购房合同属于价格违法行为。陶某诉讼请求是:该置业公司返还差额房款,并赔偿差额房款的利息损失。
置业公司辩称,合同中的销售价格是由置业公司和购房者自主协商确定,购房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陶某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且商品房价格备案行为属于行政管理措施,其未按要求重新备案违反的是行政法规,而且已经受到了相应处罚。民事方面,陶某无权要求置业公司返还房款。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置业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陶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商品房包含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目录中,故陶某认为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且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该置业公司未重新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违反的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措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判决,陶某与置业公司所签署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驳回陶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商品交易价格实行的是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商品房价格遵循的是市场价值规律,价格由市场进行调节,除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均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因此,商品房价格一般应属于市场调节价。
案件中,置业公司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未在房管部门进行重新备案,其行为属于行政范畴,相关部门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置业公司与陶某签订的合同及销售价格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与置业公司是否备案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契约精神,切实履行合同。
在此也提醒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可放松警惕,应当向市场做全面了解,谨慎签约。
撰稿 | 刘 琳 高 原
编辑 | 朱晶晶
☝ 万万想不到,这么多人会用错“截止”和“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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