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还是“公司辞退”,补偿金大有讲究
“跳槽”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员工和企业在劳动关系领域是双向选择的过程。对劳动者而言,具体是谁“炒”了谁,关乎的离职补偿待遇差别巨大。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关于“主动辞职”还是“公司辞退”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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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亮亮服饰公司的一名营业员。2020年8月,小李和公司的另一名员工小丽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亮亮服饰公司对双方都进行了处罚,小李认为自己没有还手,公司处理不公,之后又因经常请假等原因和公司的领导闹得不太愉快。小李一气之下,在2020年9月4日通过公司的终端递交了离职申请,当天经公司内部多位主管审批通过。
谁料亮亮服饰公司的领导在9月4日当天也通知人事要求开除小李,人事通过邮寄方式向小李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小李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对小李作出辞退处理。该快递于次日由小李本人签收。
小李认为自己的离职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公司违法开除了自己,故至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4934.20元。劳动仲裁部门未支持小李的诉请,小李起诉至法院。
小李诉称
自己虽曾于2020年9月4日提出辞职,但辞职申请需要经过公司各级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方才生效,未经审批同意,该辞职申请不发生效力,而亮亮服饰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才最终审批通过自己的辞职申请。
亮亮服饰公司解除自己的事实发生在前,届时小李的辞职尚未生效,且小李不存在违纪事实,亮亮服饰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9万元。
亮亮服饰公司辩称
小李在2020年9月4日下午向公司提出离职,当天公司已对此进行审批,虽然最终审批手续是在9月7日才最终完成,但小李在9月4日已经向公司告知了离职的意思表示。因沟通上的时间差异,导致公司在小李提交了离职申请之后还给小李作出了解除通知,因系邮寄送达,小李是在9月5日才知晓公司邮寄的是解除通知。
小李属于主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小李赔偿金。
关于小李与亮亮服饰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双方对此主张不一。
单从法律效果而不论其合法性的角度,劳动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而致劳动关系归于消灭。且,任一方均有选择解除或不解除的权利,不受对方控制和约束。鉴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系形成权,解除人的单方行为送达对方后即生效。
根据现有证据,小李的解除通知于2020年9月4日已经送达至亮亮服饰公司,而亮亮服饰公司的解除通知于2020年9月5日方送达至小李,小李亦在庭审中自认收到快递前并不知晓公司邮寄为何物,故小李的离职申请生效时间早于亮亮服饰公司的解除通知生效时间,即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小李自行提出离职而解除,该情形不属于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形,对小李要求亮亮服饰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 官 说 法
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7条规定: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劳动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而致劳动关系归于消灭,但是劳动者主动离职与用人单位作出解除通知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甚至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离职补偿待遇,劳动者在行使解除权时应慎重。
撰稿 | 王张蕾 陈希希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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