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因无知触法: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可构成犯罪!
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
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一年以来
累计打击
涉“两卡”(银行卡、手机卡)
违法犯罪团伙2.7万个
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45万名
一起来看看青浦法院
涉“两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审判白皮书
审理情况
2020年4月至今,青浦法院共受理涉“两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65件325人,占同期刑事收案数的12.23%;审结232件280人,占同期刑事收案数的10.47%。
案件审理特点
据分析,该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行为类型集中化
均系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定义为涉“两卡”案件。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支付宝账号、网商银行账号等出借或出卖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二)犯罪年龄年轻化
犯罪年龄年轻化,作案年龄在18—25周岁的达49%,其中还有3名学生。
(三)帮助行为危害大
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看似并未直接参与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但是极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链条的其中一环,成为造成被害人受害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严格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30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164人,拘役的为21人,适用缓刑的为65人。
判处实刑往往具有以下情形:提供帮助的对象多、支付结算金额大、违法所得多、系组织收购者、拒不认罪等。
适用缓刑往往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赃、支付结算金额较少等。
案件审理难点
(一)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
❶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❷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❸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❹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❺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❻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❼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黑吃黑”行为的认定
无论是事先未预谋卖卡后起意将卡挂失并将卡内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还是卖卡前就预谋待查询到卡里有钱就将卡挂失并转走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为宜。
因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双重主观故意;实施了出售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及挂失银行卡盗窃钱款的两种行为,应构成两罪,予以数罪并罚。
(三)卖卡后又帮助转账行为的认定
❶ 对于卖卡后又在接受对方指示下帮助对方转账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卖卡,帮助他人支付结算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后又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帮助对方转账,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构成,那么予以数罪并罚为宜。
❷ 对于卖卡同时帮对方转账、取现的行为,如果其同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则根据《刑法》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则比较两罪的处罚轻重,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界分
❶ 客观行为不同。前者被限制适用于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特定帮助行为,而对于一般性帮助行为,如提供场所、资金支持,以及其他未达到技术支持的严重性和决定性程度的行为,则更宜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
❷ 法益侵害不同。诈骗是侵财类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特别是在“一帮多”的情形下,侵害法益具有多元化,不仅是网络空间管理秩序,甚至会蔓延至毒品、淫秽物品、洗钱、知识产权等不特定领域的秩序。
❸ 主观故意不同。当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主观存在通谋时,如为事前事中通谋则为正犯共犯,事后帮助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当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不存在主观通谋时,则要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帮助。
对策及建议
(一)准确适用法律惩治犯罪
❶ 高度重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现实危害,依法惩治涉“两卡”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❷ 司法实践精准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他罪名存在交织,应根据不同情形,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二)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❶ 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守护两卡安全,斩断网络犯罪的信息链和资金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❷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打击开卡团伙、带队团伙、收卡团伙、贩卡团伙。深入开展对校园内外非法组织收购“两卡”情况的综合治理,重视在就业指导中加强法治教育,及时揭露就业兼职“陷阱”和违法就业平台。
❸ 注重发挥法院司法建议作用,对在审理案件中发现重点行业如金融行业、通讯行业、学校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三)加强法治宣传以案释法
❶ 坚持预防为先,加强以案释法。把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止成为办卡工具人作为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法治进校园、担任法治副校长等途径,结合典型案例,联合开展法治宣传。
❷ 重点加强对四大惩戒措施的宣传。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
(四)注重信息保护有效防范
❶ 妥善保管。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出借或出售;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
❷ 有效防范。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站中的可疑链接,不登录非法网站;慎扫不明来历二维码;切勿轻信陌生电话;使用资金较少的银行卡用于网络支付等。
❸ 及时报警。及时到银行、电信部门查询是否有本人名下不知道、不使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如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银行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撰稿 | 黄 佳
编辑 | 朱晶晶
☝ 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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