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儿媳转账140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与?
婚姻存续期间
公公经营的公司报销
媳妇、孙子女日常开销
离婚时
公公的公司竟将儿媳告上法院
声称出资款是借款
要求儿媳还款
到底是“送”还是“借”?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
亲属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源生公司是老张的独资企业,经营得还算不错,老张有孙子、孙女,平时,儿媳王晓曼及两个小孩的一些开销会向公司报销,财务手续方面比较随意,很多时候写的用途不对或干脆不写。
今年,老张的公司突然将儿媳王晓曼告了,称儿媳借款140万元,要求还款。王晓曼声辩,此并非借款,系公公送给小孩的,因其与丈夫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公公是为了让自己少分财产而恶意提起的诉讼。
源生公司诉称
2019年3月,被告王晓曼到公司里口头提出要借140万元急用,周转一下马上就还,当日就通过公司账户转给了她,因为着急,未填写付款凭单,但转账时备注了借款。
王晓曼辩称
源生公司投资人老张系其公公,案涉140万元系老张赠与孙子孙女也就是其孩子购买保险的费用。其与源生公司之间就案涉款项并未形成借款的合意,案涉款项并非借款。现其与丈夫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源生公司提起诉讼,是为了让其在离婚诉讼中少分财产,属于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投资人即被告王晓曼的公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称,关于孩子的保险费,每人每年100万元左右,其儿子已经转给被告400万元,自己也曾转给被告150万元,上述140万元不可能是用来交保费的。
➤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晓曼在2017年3月至4月为两个小孩购买了保险,2018年3月,第三人老张曾向王晓曼转账150万元,摘要为保险费。2019年3月中旬,第三人的儿子向被告转账100万元,后第三人又向被告转账140万元,附言借款。后被告从卡里转出206万元支付保险费。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形成借款合意。
原告源生公司认为转账时候备注了借款,说明形成借款合意;被告王晓曼认为那仅是原告单方意思表示,自己从未表示要借款。
法院认为,原告源生公司主张存在借款关系,但并未证明双方之间就借款达成合意。其未能提交书面借条或其他借款凭证,虽在转账时附言借款,但此系其自行标注,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同时,对比保单显示的保费金额及缴费时间,案涉款项确系用于支付孩子的保费。结合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身份关系,及第三人曾转账给被告保险费,故应确认案涉140万元同样系保险费而非借款。由此,驳回原告源生公司的全部诉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合意和款项支付系重要的构成要件,而债权人作为出借方,其主张借款人归还借款,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仅有借贷合意没有交付借款或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款合意均无法认定为民间借贷。
实践中,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存在一定的关系,尤其是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借贷时,势必存在身份因素、情感因素的影响,可能发生借款、赠与、过账等多种法律关系混同,当事人应理性处理,在行为发生时将双方意思表示书面化,以防之后出现纠纷,也是对情感的另一种维护。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主审法官 | 周冬英
撰稿 | 罗 越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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