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绝拆除改建的阳光房,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陈先生家住青浦区,2016年在自己家里搭建了三间阳光房。不料,却引发了相邻关系纠纷。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家的阳光房确实给邻居张先生家造成妨碍,客观上会影响张先生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以及观景视野,并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依法判决陈先生拆除搭建的阳光房,恢复原状。但陈先生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上海青浦法院执行局法官上门,要求陈先生履行生效判决,拆除搭建的阳光房。
近日,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庭审纪实》栏目对该案的强制执行进行报道。
案情回顾
陈先生家南北两面各有一个露天平台,2016年,他在两个平台外围夹角处浇筑了钢筋水泥柱,南北两面同时开工,扩建改建了三间阳光房与一个露台。陈先生家的阳光房,在装修的时候相当讲究:搭建的房间地面有6层,巨大的落地玻璃,隔音、隔热还防水。
搭建阳光房,为自己扩展了房屋空间,可是,对门的邻居却觉得受到了严重干扰。
邻居张先生认为:
除了安全隐患,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甚至视线,都受到了影响,以前站在房间里,能看到的景观河现在也看不到了。
陈先生夫妇认为:
邻居看不到景观河,是因为小区树木长得很高,和自家景观房没有关系,在自家的地方搭建阳光房没有妨碍到邻居。
陈先生一家坚持不肯协商拆除,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张先生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邻居陈先生拆除阳光房。上海青浦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陈先生家的阳光房确实给邻居造成妨碍,客观上会影响张先生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以及观景视野,并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故要求陈先生拆除搭建的阳光房,恢复原状。
面对判决,陈先生夫妇依然拒绝拆除阳光房,甚至还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陈先生认为要拆除他的阳光房,首先应该由城管部门认定,其房屋是违法搭建。而现如今没有城管的认定,法院判决拆除是不合适的。
执行法官周杰表示:
陈先生的观点是错误的。本案是民事法律关系,非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机关认定无关,如果被执行人搭建阳光房,侵害了比邻不动产权益人的权利,经法院认定负担责任的,应该要求承担责任,相关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就是排除妨害,也就是拆除阳光房。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房主陈先生面对这次强制执行,终于保持了冷静,配合法院进行屋内情况核实以及阳光房的强制拆除。
来源 | 案件聚焦
视频 | 看看新闻网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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