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失信,老板限高?一文说清失信、限高的区别!
之前,青小法分享了一篇如何避免被“失信”“限高”(链接:一文搞清!五问五答详解如何避免失信限高),法院可以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那么“失信”和“限高”又有什么区别呢?今天青小法就和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
本期主笔
陈林昊
执行局法官助理
什么是“限高”措施?
对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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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四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什么是“失信”措施?
对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有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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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限高”措施针对的是“想还而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失信”措施针对的是“有钱而不还”或是有其他恶意行为的被执行人;
◆“限高”措施针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范畴,“失信”措施针对被执行人的信用范畴;
◆ 被纳入“失信”措施的必会被采取“限高”措施,违反了限制消费令的也一定会被纳入“失信”措施。
◆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还可以对四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作出“限高”措施,但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高”与“失信”的期限
“限高”措施是无限期的,只有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方可解除“限高”措施。
而“失信”措施则一般为两年期限,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限高”、“失信”措施的启动与解除
启动
“限高”、“失信”均可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决定,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解除
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必须解除“限高”、“失信”措施;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经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也可解除“限高”、“失信”措施。
限高的临时解除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失信信息与限高措施的纠正申请与审查处理
被执行人若认为自己不应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的,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要求纠正。法院收到书面申请后会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被采取“失信”、“限高”措施
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应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因此,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应采取“限高”措施。
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失信的解除
法院应当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立即解除破产单位的“失信”措施,若法院未及时解除的,相关权利人可向法院以“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理由申请纠正。法院在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会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纠正。
失信、限高信息的撤销与解除的区别
失信、限高的解除与撤销是不同的,解除后你的征信记录上仍然会记录相关信息,证明你曾经被采取过“限高”、“失信”措施,而撤销则会将相关记录全部清除。
附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网址:http://zxgk.court.gov.cn/
可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自己是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如果已经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但仍然是相关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可以联系法院解除“失信”、“限高”措施。
撰稿 | 陈林昊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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