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未过户,却说自己是房主?法院:支持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王阿姨与张伯伯本是亲家
关系处得很好
张伯伯将他名下的一套房屋
出售给了王阿姨
并收取现金房款
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多年以后,王阿姨想要将房屋出售
张伯伯却不愿意过户了
没有合同的房屋买卖
是真实存在的吗?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王阿姨二十多年前从亲家张伯伯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用现金付的钱款,没有签书面合同也没有购房款转账凭证,如何证明房屋买卖是真实存在的呢?
案情回放
王阿姨和张伯伯本是亲家关系。二十多年年前,张伯伯授权儿子小刚将其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王阿姨。之后,房产证交给了王阿姨保管,王阿姨入住系争房屋至今。两年前,王阿姨想将系争房屋出售,但张伯伯不愿配合过户。于是,王阿姨将张伯伯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王阿姨诉称:系争房屋交易时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且是现金交付,无转账凭证,但双方交易是真实存在的。房产证也一直交给王阿姨保管,当时因为种种原因没办理过户。王阿姨入住系争房屋多年,电费、物业费等缴纳户名早已变更在王阿姨丈夫名下,王阿姨还将户口迁入了系争房屋。若系争房屋还是张伯伯的,他在二十多年里对系争房屋不管不问,不符合常理。而且张伯伯在与她的电话沟通中也曾确认房屋买卖过程及系争房屋产权属于王阿姨。
张伯伯辩称:不同意王阿姨的诉请,他和王阿姨之间不存在买卖房屋事宜,他本人也未收到任何房款。系争房屋原本是他儿子小刚一家居住,后小刚夫妇买了新房搬离后,不知何时王阿姨就入住了系争房屋。直至王阿姨要把房屋卖掉,要求张伯伯过户,他才知道王阿姨入住系争房屋的事情。租客也能办理电费等户名更改,所以王阿姨入住系争房屋不能说明房屋权属变更。
法院认为
王阿姨认可系争房屋是与张伯伯的儿子小刚洽谈购买,王阿姨提供的电话录音中张伯伯对系争房屋买卖过程也予以认可,原始产证也由王阿姨一直持有,该房屋已由王阿姨居住使用多年,王阿姨为此缴纳电费、物业费等费用,户口也迁移至系争房屋,综合上述情形,王阿姨主张的买卖经过具有合理性。故法院对王阿姨要求张伯伯配合过户的诉请,予以支持,应由张伯伯配合将系争房屋过户至王阿姨名下。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主体活动应当讲诚信、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言行一致,恪守承诺。诚信原则不仅是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对司法审判人员依据诚信的观念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行指导,同时它还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要求民事主体要树立正确的诚信观。
为更好推动诚信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民事主体秉持诚信的同时,还应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在交易时要签订书面合同,支付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即使后续发生纠纷也有据可查,以降低举证的难度,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文中人物名称均系化名)
撰稿 | 高 原
主审法官 | 陈菊芳
编辑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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