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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就在于:是强力治下的社会还是规则治下的社会(上)

丹尼尔·汉南 孙立平社会观察 2023-02-25

【昨天,发表了《阿根廷:令人赞叹的足球,令人唏嘘的国家》一文。写这篇文章时,脑子里的问号是:一个繁荣富庶的国家是如何衰落的?北美和南美同是欧洲的殖民地,为何无论在经济的层面还是在其他层面如此天差地别?这里再转发一篇丹尼尔·汉南的文章,继续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作者出生于南美的秘鲁,他的切身体会可能会增进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本文原载于先知书店公众号,原题是《发明自由:同样被殖民,南北美为何大相径庭?》。依据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改为现在的题目。文章本身就比较长,我自己还要在后面发几句评论,因此,我把文章分为上下两部分分两次发表】

拉丁美洲的魔幻现实

我出生于胡安·贝拉斯科将军治下的秘鲁,四岁那年,家里的农场闯进了一伙暴徒。妈妈牵着我从后门逃出,我爹很沉着,他要对农场上的伙计们负责。他说,绝不会让一伙城里来的混混把他从自己的土地上赶走。他穿着睡袍,坐在那儿,用瘦的跟纸片一样的手给左轮手枪上膛。

贝拉斯科在1968年发动了政变,把这个国家搞得一团糟。直到最近,秘鲁才从混乱中恢复过来。在那场政变中,贝拉斯科对重要工业推行国有化,颁布了一系列土地改革法令,把所有农场都分给了军中袍泽。警方自然也见风使舵的不再愿意保护个人财产。

我爹自然知道当局靠不住,他和两个农场保卫朝那伙正在前门放火想冲进来的坏蛋开了枪,赶跑了他们。危险终于过去了。不过,不是所有人都这么走运。全国到处都有土地被抢占以及矿井、渔船被强征的事发生。外资纷纷撤离,跨国公司紧急召回了他们的员工,我出生时颇具规模的盎格鲁-秘鲁社区全都消失了。

直到多年以后,我才震惊地发现,当时竟然没有人在乎这一切。在南美,人们默默地接受了财产安全无保障、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民选政府遥遥无期的现状。你拥有的随时可能被抢走,有时甚至连一个像样的理由都不需要。政权更迭如走马灯,宪法频修如变脸。但南美人从不认为这样的事情会在讲英语的国家发生。待到我长大后去英国读书,临假期再回秘鲁,我才开始逐渐意识到两国间的巨大反差。

毕竟,秘鲁名义上也是西方国家,也属于基督教文明体,其建立者视自己为启蒙运动的追随者,坚守理性、科学、民主和民权。然而,秘鲁和其他拉美国家一样,总体上从未达到过像北美那样理所当然就存在的法治社会的高度。南北两块几乎同时被殖民的新大陆,活脱脱像一组对照实验。

北美由英国人拓殖,他们带去了对财产权、个人自由和代议制政府的信仰。南美由伊比利亚人殖民,他们则复制了来自西班牙本土的大庄园和专制社会。尽管在自然资源上比她的南部邻居更为贫乏,北美洲却成了全世界最理想的生活地区,吸引着无数怀揣自由梦想的人。与此相反,南美洲仍旧保持着近乎原始的,如霍布斯所描述的政府民选前的黑暗状态。

在这截然分殊下,无法否认这两种不同文化间具有天大的区别。尽管我是忠实的西班牙迷。我热爱西班牙的文学、历史、戏剧和音乐。我在每个拉丁美洲国家,以及西班牙都过得很开心。只是,待在那里越久,我就越难相信“英语世界”和“西班牙语世界”会共属一个相同的西方文明。

西方文明到底是什么?

说到底,什么是“西方文明”?丘吉尔在1938年说:“没有什么词比文明一词的使用更不严谨了。它究竟指什么?它是指一个建立在民权观念之上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暴力、武备、军阀统治、骚乱与独裁,让位于制定法律的议会,以及可以长久维护法律的公正的独立法庭。这才是“文明”在此沃土上才会源源生出自由、舒适和文化。当文明统治国家,芸芸众生得享安定之生活。我们珍惜过去的传统,前贤的遗赠正是人人安居乐业的财富。”

丘吉尔的话中包含了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

第一,法治原则:现代政府无权制定规则,规则存在于更高的维度,并且由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解释。换句话说,法律不是政府控制国家的工具,而是保证任何个体寻求救济的运行机制。

第二,个人自由:说任何想说的话的自由,和同气相求者举行集会的自由,不受阻碍地做买卖的自由,自主处置个人资产的自由,选择工作和雇主的自由,雇佣及解雇人员的自由。

第三,代议制政府:不经立法者同意,不能颁布法律,也不得征收税赋;而这些立法者应当是由民众选出并且向民众负责的人。

现在,读者不妨自问有多少习惯上被贴上“西方国家”标签的国家坚持了上述原则?又有多少国家到今天仍然坚定地遵循这些原则?

自我当选欧洲议会议员以后,这个问题就一直在脑海中萦绕不去。欧盟建立的前提是,28个成员国属于同一个文明共同体。理论上,尽管各国文化会有差异,但所有成员都签字承诺共享西方的自由民主价值观。

但现实并非如此。法治原则、个人自由、民主政府构成西方文明的这三个原则,在欧洲各国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当欧盟成员国采取集体行动时,这三个原则随时都会被置于各国的政治需要之下。布鲁塞尔欧盟总部的精英们只要觉得碍事,就把法治原则扔一边去了。

我举一个大家熟悉的例子:欧元区的救市行为明显就是违法的。《欧盟宪法条约》第125条明确规定:“联盟不得对成员国的中央政府、地区和其他公共机关,由公共法律管理的其他机构,以及公共事业部门提供担保。”这一条款不只是一条技术性规定而已,它是以德国同意停止流通马克为前提的。所以,默克尔说:“在这个条约下,我们不能做任何救市行为。”

但是,当大家发现如果没有现金注入欧元就将不保之时,条约的条条款款立刻被抛在了一边。时任法国财长、现在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克里斯蒂娜·拉加德为他们所做的一切加油打气,说:“我们违反了所有规定,因为我们要关闭银行,采取行动拯救欧元区。《里斯本条约》是很明确,但它不能救市!”

在英国人看来,这场行动不伦不类。规则已经用律师们可以使用的再清楚不过的语言明确制定出来了,但当它碍事儿的时候,条款就被“蒸发”了。当英国媒体这样报道此事件时,招来的却是诸如“岛国心态”、“盎格鲁-撒克逊式的死脑筋”一类冷嘲热讽。正如欧洲议会一名葡萄牙议员对我说的那样,其他人都认为,“实际效果比立法更重要”。

【这是文章的上半部分,比较的是差异,两块土地上的差异。差异在什么地方?作者引用了丘吉尔的话。我想用一个更简单的方式来表述这个差异:两个地方的天不同。我这里所说的天,是指那个主宰一切的东西。在其中的一块土地上,这个天是规则,也就是法治,在这里规则支配一切。而在另一块地方,这个天则是强力,通常是权力。在后者那里,也不是没有规则的,但那规则是由强力支配的。这两片天是非常不同的。前者用一种权威的、稳定的、明确的规则即法治定型着社会;后者则是用一种随意的、模糊的、变化不定的方式左右着社会,甚至其本身也处在不断变幻之中。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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