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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观点|康达税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取消的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包括: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时、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时、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手续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事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的事项等25项税务证明事项。

废止的文件包括一件税务部门规章和一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修改三件税务部门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的修改中,删除了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对《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的修改中,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的修改中,删除了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2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对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进行了规范。

通知统一了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自2019年7月22日,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此外,通知规范了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填列。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以及其他信息。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以及其他信息。“其他信息”栏项目填写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医保类型、医保编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号),通知规定三项内容:一、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横琴新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一按照《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执行。二、横琴新区内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三、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通知主要就可以进行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应符合的条件、试点企业的税收政策等进行了规定。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通知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可以申请试点:(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二)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三)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四)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指引包括六大项和110小项。六大项内容分别为: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指引还包含两个附件:《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指引汇编》和《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税讯发布时间: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1日;文章内容来源:志合税务律师团队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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