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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业绩|康达律师代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确立为类案裁判规则参考案例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主持编写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裁判规则》一书,并确立为主观认知方面裁判规则的参考案例。


本案基本案情为:A公司在2011年4月至11月间,先后委托其他公司根据其提供的产品图纸进行模具生产并支付部分费用,郭某作为A公司技术人员,参与了模具委托生产的沟通、协调、审验等工作。2011年3月,A公司申请成立B公司,同年12月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商某与齐某、尹某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由商某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该公司,约定A公司全部技术和业务转归B公司,A公司包括郭某在内的部分员工于2012年3月陆续转至B公司工作,职务与工作内容和在A公司基本一致。2011年,包括A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联合申报北京市科委课题,后因A公司将课题中所涉技术和业务转给B公司,因此,B公司代替A公司承担了该课题的后续工作,研究成果归北京市科委和B公司共同共有。2013年4月,郭某和B公司在未征求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经评定,该专利内容五个核心秘密点中有一个与A公司设计的模具的核心秘密点具有同一性;另一个虽同一,但属于该领域内的公知常识或行业惯例。经鉴定并估算,A公司为研发上述模具投入资金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本案在一审时,认定我所律师代理的B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郭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二审中,我所律师紧紧抓住现有证据不能排除B公司、郭某认为涉案模具技术已经转让给B公司的可能性,认定B公司、郭某明知涉案模具技术属于A公司商业秘密而故意将之申请专利予以公开的证据不足这一裁判要点,为其做无罪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所律师辩护观点,认定B公司和郭某均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裁判规则》一书由最高院审判理论研究会组织全国部分优秀法官和高等院校专家教授借助大数据搜索平台,从海量类案中挑选可索引的优秀案例供审判实践中参考,并从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分析规则提要,以帮助法官更便捷地找到裁判思路,固化裁判规则,以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该书从主观认知、客观危害结果及损失的认定、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商业秘密认定,鉴定结论审查等方面确立了20条裁判规则,基本涵盖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类案裁判规则。
我所律师将一如既往忠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秉承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宗旨,在案件办理中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本案代理律师李果 张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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