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业绩|康达律师代理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获得法定不起诉决定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研究相关案例,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Cookies信息的定性问题,如涉案Cookies信息定性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身份认证信息,结合获取的Cookies信息数量,当事人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所律师发现本案案卷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只是表述有关网站的内置模块具有在用户不知情,未经用户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当前URL地址、来路URL地址、Cookies数据、当前网页编码、对方操作系统、对方屏幕分辨率等等数据,该鉴定意见书只是针对涉案网站进行的鉴定,而非对本案当事人通过该网站的内置模块获得的Cookies信息进行鉴定。经检索有关Cookies信息案例,发现大量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Cookies信息是否为身份认证信息并不进行审查,而是直接根据获取的Cookies信息数量进行裁判;然而民事案例中则有判例认为某些Cookies信息属于不可识别的个人信息,具有隐私属性但无法确定信息归属主体,故不属于个人信息。
本所律师经过研究发现Cookies信息是指储存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进行Session跟踪而储存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通常经过加密),由用户客户端计算机暂时或永久保存的信息,不同网站所搜集的Cookies信息范围有所不同,也就意味着有些Cookies信息为刑法所规定的身份认证信息,有些则不是。
后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Cookies信息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每个测试项中的Cookies均无法获取到有效身份认证信息。最终,检察机关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作出了法定不起诉决定。
本案代理律师
赵亚军 柴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