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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连斌 | 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阿里巴巴的社会责任

连斌 数字法学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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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6日上午,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曾宪梓楼104教室,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总监连斌为四川省新形势下公共安全与信访工作研讨班开展题为“互联网新型犯罪的疑点、难点、重点”专题讲座,四川省各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信访部门领导等130多人参加此次讲座。

对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连斌总结了以下问题:云计算环境下服务器的管辖问题,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问题,跨平台作案的证据链如何形成问题,现场保护、勘查、调查缺乏操作规范问题,电子证据缺少标准细则问题,对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数据存在认识理念问题,犯罪数据认定是否可以采用抽样取证问题等等。

 针对其中的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难题,连斌总监从四个方面展开详细的阐述。第一,证据三性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三性问题遇到不少争议;第二,人机同一认定。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现场扣押的电脑不是自己操作的辩解,尤其是多嫌疑人(被告人)情况下目前尚无很有效的鉴别、认定方法,对犯罪现场保护和现场勘查、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待今后科技对不同的人操作电脑习惯的唯一性识别技术的发明与应用。第三,犯罪事实的认定。平台提供的数据并不是案件事实本身,需要依赖其他证据证明。例如,在查办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平台提供了嫌疑人售假的交易记录和支付记录,但无法直接以数据来证明其销售的是何种物品、什么品牌、是真货还是假货,还是需要买卖双方的供述和证言、进货渠道、鉴定标准等相关证据证实。第四,犯罪数额的认定。对于网络诈骗、盗窃等侵犯财产案件,如何综合运用电子交易记录、支付记录、物流记录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也是一大难题。浙江省公检法三家曾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额认定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达成统一认识,如犯罪嫌疑人提出销售记录中存在虚假交易,或部分商品系非假冒商品,应要求犯罪嫌疑人就此提供相关电子交易记录、支付记录、物流记录等证据或线索加以证明。

 阿里集团主要以大数据治理的方式与公检法实现联动,为打击互联网犯罪贡献力量。谈到阿里巴巴集团的社会责任,连斌总监引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一句话“行生于己,名生于人,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有生命力和竞争力”。进而,阐述阿里巴巴所实践的社会责任:全链路实时风控,保护客户利益;搭建举报平台、搜集违法信息,比如阿里110、客户满意团队、互联网安全志愿者;搭建防控模型,抓取违法犯罪行为特征,主动发现线索;向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报案;协助公安机关侦查;梳理整治网络灰黑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司法机关报告;联合专家学者开展互联网法律研究;合作开发系统、技术产品和数据应用,促进创新;运用大数据能力从事反欺诈、打拐公益事业等。

整理人:童岚冉 

(此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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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徐   虹, 祁   拓

编       辑:赵俊杰,黄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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