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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东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法律未来 数字法学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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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高艳东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

 副院长



本文发表于

光明网 2021年10月2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18日下午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据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


因此,想要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就要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的战略,标志着数字经济从“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是,用户是否成为数字经济的权利主体。用户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企业对用户权利的尊重,尤其是对其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


早期的互联网产业发展,都存在“跑马圈地”的现象,都希望在最少的时间内抢占最大的市场——抢占更多的用户、收集更多的数据,普遍存在对用户隐私不够重视的问题。从2020年底开始,我国政府对互联网产业开始进行体系性整改。经过近一年时间,企业合规得到认真贯彻,用户隐私得到全面保护,数字产业正在走向日益安全、规范的良性发展之路。


一方面,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经从“自律管理”走向“精细立法”。近年来,全面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成为时代的主旋律。


随着用户权利意识的觉醒,各国都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欧盟的GDPR确立了史上最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赋予了用户对数据的删除权(被遗忘权),建立了数据保护官等系列刚性制度;美国立法也不断回应民众的呼声,从企业优先转向用户优先,不断加大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力度。例如,《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扩大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将音频、视觉、热、嗅觉或类似信息,以及购买、消费记录或趋势等均认定为个人信息,并详细列举了生物识别信息,如DNA、虹膜、视网膜、静脉图案成像、录音图像、面部印记、声纹、击键模式或节奏、步态模式或节奏等。欧美国家用最短的时间,建立了一套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我国亦然,早期,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多依靠政策文件,各地标准不一,各企业执行力度有别,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自律与市场的压力。这一现象从2020年开始快速改变,2021年可以称为“平台责任元年”,在这一年,我国出台了多部法律,压实了平台与企业的责任。例如,《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数据流动规则,明确了信息收集模式,在“告知-同意”之外增加了“撤回同意、拒绝”等更有利于用户的权利,建立了自动化决策对数据处理的基本规则等。《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赋予了乘客的数据删除权。同时,即将出台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也将明确企业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


所有这些制度都归为一点:赋予用户更多权利、增加企业更多责任。


这些法律的出台,从根本上扭转了我国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阙如的历史,为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牢固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都逐渐从“效益第一”走向“效益与安全并重”。过去有些互联网平台在收集个人信息时,脱离必要性原则,比如读书App也会收集地理信息和通讯录。正是因为一些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方便。


当前,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正成为互联网企业的首要目标。作为用户,我们可以明显感知,今年以来,以前强制用户同意(不选择同意就无法使用)的霸王条款基本消失了;多数App不仅增加了同意或授权的勾选项,还设置了用户的同意撤回选项;对一些重要信息,企业还会单独获得用户的同意;企业在公民个人信息出境(数据跨境流动)时,都会主动申报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对用户数据使用规则也有了明确说明,平台的个性化推送也都变得更加谨慎;物流公司在寄送快递时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选项,可以对电话号码等信息进行技术处理,防止个人信息被恶意收集。


最重要的是,“用户利益至上”的观念正在得到落实。例如,以前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说明冗长无比、用语专业,多数用户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阅读并明白,事实上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而现在很多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说明逐渐“对用户友好”,变得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以近日支付宝更新的隐私权说明为例,该说明全文大约900多字,结合视频、图表等形式,将过去晦涩难懂的隐私权内容精简成了用户易懂的版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阅读门槛,很好地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


当下,用户个人信息,不再仅仅是企业的资源,更成为企业的责任。


总之,互联网产业正在从“以平台为中心”高速发展阶段,全力迈进“以用户为中心”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互联网产业的上半场是粗放型发展,以平台扩张为基本特征。今年以来,互联网产业进入了下半场,平台更加重视用户的需求,把用户升级为权利主体,企业则降级为责任主体。在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上,平台不断细化和优化信息收集、利用、共享规则以及展示形式,渐次构建出“用户利益至上”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与中央政策相呼应,互联网产业正在走向高质量发展,并将成为让人民群众有幸福感和获得感的朝阳产业。


高艳东:《极限正义:刑案之道》,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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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本文作者:高艳东

本文编辑:涂懿敏

本文审阅:张婕妤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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