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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德国默勒斯教授《法学方法论(第4版)》重磅出版

法律未来 数字法学 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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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自2017年以来已历经四版,并为法学学术文献和判例所引用。本书2020年已被译为英文,书名为“法学方法:如何用法学论据工作”(Legal Methods: How to work with legal arguments)。本书可谓对《法律研习的方法:作业、考试和论文写作》一书的补充,在描述重要的论证模型之余,确立了一种现代的法学方法论,它能为法科生、科研及实务者的日常工作带来直接的增益。本书的目标虽简单但也富有野心:旨在训练法学之思维。借此,法律人即有能力为未得明晰的法律问题逐步推演出解决方案,并使得反方立场的人(即使在争论的情形下)也能信服法学论证的内容。


托马斯·M.J.默勒斯,教授

——《法学方法论》中文版前言



作者简介



〔德〕托马斯·M. J. 默勒斯

(Prof.Thomas M. J. Möllers)

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盟“让·莫内”终身讲席教授;民法、经济法、欧盟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法教席教授(25年)。奥格斯堡大学学校董事会前理事,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前院长,现任常务副院长、欧洲法研究中心主任、欧中法律研究与创新中心主任;德国联邦银行货币和外汇基金会理事会主席。


在中国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和山东大学法学院等多次进行讲座或授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兼任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佩珀代因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的客座教授;兼任匹兹堡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法国里昂第三大学(让·穆兰大学)访问客座教授。同时还兼任慕尼黑知识产权法中心 (MIPLC)管理委员会成员,慕尼黑知识产权法中心主办的《慕尼黑知识产权法杂志》编委。


已被翻译成中文出版的著作有:《欧洲资本市场法的新发展——从德国的视角观察》;《法律研习的方法:作业、考试和论文写作(第9版)》和《法学方法论(第4版)》。


E-Mail: 

thomas.moellers@jura.uni-augsburg.de



译者简介



杜志浩 博士

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哥廷根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私法基础理论。



书评译者及本书校者简介



申柳华 博士

(Dr.Liuhua Shen)

北京大学与慕尼黑大学联合培养刑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硕士,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硕士(L.L.M.),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默勒斯教授学术研究助手、欧中法律研究与创新中心中方负责人。


E-Mail: 

liuhua.shen@jura.uni-augsburg.de



托马斯·M.J.默勒斯教授语



这本书的封面展示的是弗拉马利翁的形象,他是一名致力于拓展视野的修士:竭尽全力地撕开地平线,探寻地外太空,从而认识到了新的世界。本书旨在训练法律人的法学思维,同时在解决疑难的、不常见的案件时获得相对的确定性。即:如何通过运用大量的论证模型来增强其的法律论证的说服力。


首版书评


法学方法论之作为法学思维的保障

——默勒斯教授《法学方法论》首版书评

作者:汉诺·默克特教授

Professor Dr. Hanno Merkt1

译者:申柳华博士


在德国法学领域,自然不乏关乎法学方法论的教科书和纲要——不仅关乎该主题自身,也涉及其许多分支,如法律解释、说理和论证的方法、欧盟法的方法、法律解释和法官法的方法、民法或公法等分领域的方法以及法律方法的历史与比较法层面。托马斯·默勒斯是奥格斯堡大学著名的民法和经济法学者,在其获得极大成功的《法律研习方法》(Juristische Arbeitstechnik und wissenschaftliches Arbeiten)一书第八版出版后2,现在又推出了一部500多页“法学方法论”的巨著,——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它可以说是贝克出版社教科书系列中的“大姐大”。作者在序言中提供了这样的理由:本书不仅是意欲介绍解释学的经典模型,还意图在跨学科和法教义学的背景下超越之。将研讨法源、古典和现代的解释模型以及宪法和欧盟法对高位阶法的影响等主题。此外,还有法的具体化——默勒斯将其理解为处理一般条款、法官法和法律原则,例如确定法续造的界限。最后,他研发了对实践很重要的相关论证模型以及案件事实诠释学的检验顺序。总而言之,其发展了一种现代化的法学方法,为法科生、科研和司法实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带来增益。


该书毫无保留地履行了这一承诺。默勒斯所涉及的内容远不止于(德国的)法律解释方法论。首先,该作品明确指出其也是特别针对正在接受教育培训的法律人而写。第一部分致力于基础知识,即法源。它论述了作为正当化和合法化的理论的法学方法论(第1章),法源尤其是法的层次(第2章),其中有单独一章(第3章)专门用于区分法的基础性法源和次级法源以及软法。然后,第二部分涉及法律文本的解释,即狭义或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方法。首先,讨论的是经典的解释方法(第4章和第5章),尤其考量到法律的经济分析,默勒斯将其理解为目的论解释的一种形式。法的续造也得到了详细的研究(第6章)。在第三部分,本书转向研究向宪法(第七章)和欧盟法(第八章)在法学方法背景方面的作用。在第四部分默勒斯提出了自己感兴趣的重点,在法律的“具体化”标题下研究了三权(即立法、行政与司法——译者注)在制定法律的基本问题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9章)。紧接的下一章(第10章)将案例类型和案例类型比较作为一种具体化的方法来处理。令人惊讶的是,法教义学和一般法律原则随后在第 11 章中进行了讨论。鉴于这两个问题的基础性,完全可以想象,应该更早地讨论这两个主题3


通过衡量而实现的具体化见于第12章。 将法律和平性和安定性作为方法论目标来处理,是默勒斯在法学方法论上的原创。在这里,默勒斯讨论了法续造的界限(第13章),并补充入其现代法学方法论的最后方案,作为所有前述意见的基石和综合(第14章)。本书最后以进阶练习(第15章)为结尾——再次强调其法律培训(教育)的目的。


《法学方法论》第一版的研讨展现了非常成功的构思,后续版本必是非常值得期待(当然也是肯定)的,同时我的期待与建议之处为:现代法学方法论当然应该包含对法学方法论本体的解释4,这特别是在法律科学再次受到更多地争议的时代,例如在卓越倡议(Exzellenzinitiative)的背景下5,其科学的属性正在受到非议。此外,尽管将法学方法论理解为涵盖所有法律分领域的学说,这一基本概念是完全合理的,但读者仍希望讨论最近可以观察到的特定领域的具体方法论的发展6。另一个需要关注的是比较法视角下的方法论——不仅是形式上的(第9章边码第79页及以下),而是实体上的。例如,对英美法和罗马法的基本法学方法进行简明的汇编是可以想象的,这当然是对沃尔夫冈·费肯特希尔(Wolfgang Fikentscher)的学生的一种激励,本书写作就是为了纪念费肯特希尔教授7。当提到私人法规范时,人们从经济或公司法的角度来说最首要的参考例子是IDW的审计准则。“艺术破坏分子”的形象(Kunstterroristen第12章边码第95aE条)8就非常具有说明性。目前讨论较多的企业管理者责任的例子肯定也会更具备实用性。最后,文本中涉及的委托——代理问题(第5章边码150页以下)应当被纳入书后非常受欢迎的“最重要的论证模型”的索引(第505页及以下)9中。


结论:这是一本真正伟大的现代风格的法学方法论教科书。它不仅为法学教育还为科研与实践设定了标准,因为其远远超越了经典的(解释)方法论,涵盖了所有主要的方法论问题。正如人们在资本市场上会说的?明确的买!(Klares Buy!买它!)


汉诺·梅克特博士教授

2017年于德国弗赖堡


书评节选


1、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几乎已经成为法学方法论研习者们的“圣经”10,而被拉伦茨盛赞为“里程碑式不朽之作”的《法学方法比较论》正出自默勒斯教授的教席资格论文指导者沃尔夫冈·费肯特希尔教授之手。这种学脉的传承刻录着法学方法论研究本身的进化,也透视出时代变迁中学人们不断追索方法论真谛的谆谆匠心。时代在变、人在变、法学方法论的样子也在变,不变的是志同道合者对方法论研究的赤诚与热爱。


舒国滢,教授

“法学方法论应该成为什么样子”

——载《法制日报》


2、这本出版物不仅仅是一本很好的学习和参考书。默勒斯设法在近500页的篇幅(针对第一版所言)中通过多种可能性来加强自己的论证,并牢牢 “吸引住了”读者。


Petra Buck-Heeb,教授(博士)

——汉诺威大学,载《商业和银行法杂志》





3、这是一本真正伟大的现代风格的法学方法论教科书。它不仅为法学教育还为科研与实践设定了标准,因为其远远超越了经典的(解释)方法论,涵盖了所有主要的方法论问题。买它!


Hanno Merkt,教授(博士)

——弗莱堡大学,载《新公司法杂志》


4、任何想要获得(法学方法论的)整体概况的人都应该阅读默勒斯这本出色的《法学方法论》,其他任何一本著作都无法如此清晰地阐明:法律人如何得出公正的结论。


Jochen Zenthöfer,博士(记者)

——载《法兰克福汇报》


5、默勒斯的书在超越单纯的形式主义方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对所有希望自己的推理更容易被理解的法律人而言都是很有价值的。为实现此目的,默勒斯的书为法学学者和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全面的工具箱。


Jan Baptist B. Lemaire

——比利时,载《欧洲私法评论》



出版信息


出版信息

当季新品 法学方法论(第4版) 

法律人进阶译丛

托马斯·M.J.默勒斯

(Thomas M.J.Möllers) 著

杜志浩译

李昊、申柳华、江溯、张彤校

北京大学出版社



[1] 作者:汉诺·默克特教授(Prof. Dr. Hanno Merkt),弗莱堡大学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卡尔斯鲁厄高等地区法院法官endrik Röver)。译者:申柳华博士,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默勒斯教授学术研究助手、欧中法律研究与创新中心中方负责人。托马斯.M.J.默勒斯教授的《法学方法论》一书自2017年德国C.H.Beck出版社首版以来已历经四版,首版为533页,第二版570页,第三版598页,第四版619页,第五版计划2023年初出版。2020年本书被译为英文出版,书名为《法学方法:如何用法学论据工作》(Legal Methods:How to work with legal arguments)。本文是就默克特教授在该书首版时写作的书评,发表于德国《新公司法杂志》。原文参见:Hanno Merkt, Neue Zeitschrift für Gesellschaftsrecht (NZG) 2018, 779。书评题目为译者添加,引用自默勒斯教授书中原话。
[2] 托马斯·M.J.默勒斯教授的《法律研习方法:作业、考试和论文写作》(Juristische Arbeitstechnik und wissenschaftliches Arbeiten)一书的第九版由北大出版社于2019年出版。该书的德文版由德国Vahlen出版社2001年出版后,一直受到法科学生的喜爱,被誉为新生入门的蓝宝书。至2021年为止,德文版更新到第十版。《法律研习方法》是默勒斯教授法学方法论的三部曲中的首部作品。教授在酝酿了近三十年、动笔了十七年后,推出这本近千页的《法学方法论》,作为其法学方法论体系中的第二部曲。预计不久第三部作品将在德国出版。(译者注)

[3] 此处所提到的章节都是本书第一版中章节,例如首版的十一章法教义学和一般的法原则,在第四版中默勒斯教授采纳默克特教授本书评中的意见调整为第九章,把讨论法教义学和一般法律原则这两个基础性问题提前,而首版第七章宪法和第八章欧盟法的内容,调整到第四版的十一章与十二章中。(译者注)

[4] 参见Engel/Schön,Das Proprium der Rechtswissenschaft,Mohr Siebeck,2007。

[5] 参见Nettelbeck in the 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18.10.2017和Kubiciel,Legal Tribune Online,20.11.201。

[6] 例如,Mülbert,Einheit der Methodenlehre,AcP 214[2014],188 ff。

[7] 拉伦茨盛赞为“里程碑式不朽之作”的《法学方法比较论》正出自默勒斯教授的教席资格论文指导者沃尔夫冈·费肯特希尔教授之手。默勒斯教授1989年美因茨大学博士毕业后到慕尼黑路德维希-马克西米利安大学,跟随著名民法、经济法、版权法、比较法与法学方法论教授——沃尔夫冈·费肯特希尔教授教席从事学术工作,担任学术研究员、授课教师与撰写教席论文。于1995年通过教席资格论文答辩。1996年费肯特希尔教授退休之前,默勒斯教授获得奥格斯堡大学民法、经济法、欧盟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法的教授教席。费肯特希尔教授去世后其家人将教授生前大量的藏书捐献给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大多数保留在默勒斯教授教席图书馆内。作为费肯特希尔教授的学生,默勒斯教授撰写本书的思路与学术传承源于费肯特希尔教授的学术流派,故本书德文版扉页的致辞写道:In Memoriam Wolfgang Fikentscher——纪念沃尔夫冈·费肯特希尔教授——表达了教授对恩师的感恩与怀念。

[8] 中文版中为第十章边码95,98,第577页。(译者注)

[9] 中文版中为第893页及以下。(译者注)

[10]“尽管拉伦茨可称得上是德国法律中最具争议的人物之一”——杨·亨德里克·罗弗教授(Prof. Dr. Dr.Jan-Hendrik Röver)语,其指出:“拉伦茨一直是国家社会主义(national-socialist)法律思想的倡导者。尽管如此,拉伦茨的方法论仍然是衡量其他作品的一个标准”。此处国家社会主义指的是纳粹时期“拉伦茨不仅曾拥护“元首体系”,还支持过纳粹的种族意识形态。他直截了当地否认犹太人具有权利能力,其理由是:“只有国民之同人 (Volksgenosse),才是法律之同人(Rechtsgenosse);有德意志血统,才是国民之同人……在吾人国民集体之外者,亦在法之外,他不是法律同人。”的历史,因此拉伦茨是德国法律史上是非常有争议的人物之一。原文参见:Jan·Hendrik Röver, 58 Common Market Law Review(CMLRev.)229-232(2021)。关于拉伦茨在第三帝国所发挥的作用,卡纳里斯教授有不同之评价,参见Canaris,in: Grundmann / Riesenhu·ber, Deutschsprachige Zivilrechtswissenschaftler des 20. Jahrhunderts in Berichten ihrer Schüler, Bd. 2, 2010, S. 263 ff.; ders. , JZ 2011, 879 ff.;另参见 Rüthers, JZ 2011, 593 ff.; ders. , JZ 2011, 1149 ff。魏德士教授,在某一言辞激烈的论文中批评了拉伦茨及卡纳里斯所著的《法学方法论》教科书,认为缺乏对历史的描述,法教义学也就难谓法教义学,而毋宁说是指引人们“继续在方法上盲飞”,参见 Rüthers, NJW 1996, 1249 ff.; 对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批评,还可参见 Hirsch, JZ 1962, 329 ff. 以及 Frassek, in: Rückert / Seinecke, Methodik des Zivilrechts-von Savigny bis Teubner, 3. Aufl. 2017, S. 241, 248, 后者斥责拉伦茨在20世纪60年代论述法学方法论时,仍然直接沿用了他在1938年出版的《论国民思想的对象及方法》(Über Gegenstand und Methode des völkischen Denkens)一书中的方法论。上述论述,由译者转引自默勒斯《法学方法论》,北大出版社2022年版,第十四章边码101及脚注262,边码104及脚注266,267,第803-8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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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骆    可

本文审阅:钱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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