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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东 | “行程卡”退出,数字化防疫开启下半场

法律未来 数字法学 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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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高艳东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本文发表于

《环球时报》2022年12月14日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的要求,2022年12月13日0时起,“通信行程卡”服务正式下线,相关的短信、网页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APP等查询渠道将同步下线。相关运营商也表示将同步删除用户行程相关数据,依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此前,已有多个省份相继取消查验健康码、场所码。随着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曾经在我们疫情防控中提供过帮助的各种技术手段和工具相继退场,如何安善处理后续工作,继续完善数字化防疫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


过去三年,中国的疫情防控实现了多数国家难以达到的目标,其中的原因是综合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化防疫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通信行程卡"、健康码、场所码等工具的使用,快速关联确诊病例,为我们防疫过程中快速开展流调、精准排查、精准防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一环”。


与其他国家相比,数字化防疫也为我们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例如,美国为了防控疫情采用了Covidwise措施,即通过蓝牙进行行程追踪,需两部手机待在公共场所5分钟以上且靠近彼此(10米内)时,才能交换一个匿名识别码并存储14天(冠状病毒潜伏期)。一旦有患者确诊,其手机会上传近14天的所有匿名识别码,之前与其接触过的人可通过手机APP收到警报通知。这种方式漏查的概率极高,因而防疫效果大打折扣,而我国的“通信行程卡”采用在后台以算法自动筛查数据的方法,漏查率很低。


应该说,“通信行程卡"等数字化防疫工具的采用和退出,都体现了依法依规防疫的特点。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相关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而当“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通信行程卡”等防疫工具适时退场既是依法防疫的必要之举,也开启了完善数字化防疫的下半场进程,如何安善处理防疫个人信息成为需要立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各界共同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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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信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5月26日,行程卡用户查询次数达到556亿次以上。这些海量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既可能妨害个人生活的安宁,也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甚至威胁国家安全。在行程卡下线之后,相关单位应无条件删除其中储存的个人信息,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不过也应该注意到,删除个人信息并非简单工作。


一方面,一些访问数据还需要保存6个月以完成网络安全的审查要求。《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行程卡运营者对访问数据需要储存6个月以上,这也便于监管机关检查行程卡运营中的合规问题,倒查网络安全事故责任。换言之,对所有行程卡数据不应简单地一删了之,对行程卡数据应当“先审计再删除”,在第三方或上级部门进行数据审计后,确认不存在数据滥用等问题时,运营主体才可依法删除。


另一方面,删除“通信行程卡”等的个人信息既要删除原始敏据,也应当一并删除衍生数据在数字时代,数据就是资源,一些企业可能将健康码、行程卡等的衍生数据使用于精准营销和广告,进行数据画像以分析用户的行为习惯、消费倾向。对此,也应该采取监管措施禁止防疫数据被商业化使用。只有对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进行“双重删除”,才能真正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如果发现其使用的数据来源于防疫数据,也应当主动删除。


总之,走好数字化防疫措施的下半场同样重要,主管部门应该加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通信行程卡”、健康码等数据的存储期限、审计标准、风险评估、删除要求等规则,进而实现依法删除。同时,“通信行程卡”等的退出也并不意味着数字化治理模式的终结,在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基础上,“通信行程卡”等背后的技术原理和框架在文明化执法、特定场所的安全管控、医保健康码等场域仍然可以继续发挥作用,提升我国的社会治理能力。



END


本文来源:《环球时报》2022年12月14日

本文作者:高艳东

本文编辑:钱岙轲 

本文审阅:郑斯元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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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李华勇

副  主  编:王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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