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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领域的法律新问题 | 数字法学沙龙第31期

法律未来 数字法学 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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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日,由之江青年法治建设与制度创新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浙江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心举办的“数字领域的法律新问题”沙龙,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召开。本次沙龙围绕网络平台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数字法学前沿问题进行了讨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孙军工、高艳东、查云飞、王凯旋老师,蚂蚁金服冯坚坚总监,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晶晶律师参加沙龙,并对报告内容进行了点评。








以下为报告内容

01

胡琪宣

《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综合治理研究

——以造谣获利型营销号的规制为切入》

当前传统谣言借助新的信息传播机制,在流量经济下产生了新特征、新模式,其中依靠造谣获取利益型营销账号等网络黑灰产的介入使网络谣言更具危害性。在现有治理之外,需结合造谣获取利益型营销账号的特征,在横向上将多元主体协同发力应用于治理的全过程,在纵向上完善此类网络谣言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与事后惩治全流程。


02

叶子超

《论网络平台店铺转让的困境与出路》

网店经营者享有维护网店营业资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营业权,在网店转让的过程中实现营业主体地位移转的同时,不影响网店经营活动和营业利益的延续。而阻碍网店转让的禁止转让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网店转让协议属于营业转让合同,在我国持营业转让间接规制模型的路径下,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在符合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网店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03

田茜岚

《“非羁码”优化取保候审制度的路径探析》

“非羁码”这一新的技术和手段能够取保候审的方式、方案上促进取保候审制度的革新。鉴于传统取保候审已不能满足时代发展需要,且监管成本过高,笔者建议,引入财产担保和具结保证作为取保候审的方式,为被取保候审人提供便利。其次,实务中对于取保候审的条件设置都较为随意,“非羁码”巨大的数据库和人工智能就能轻松实现方案的检验和迭代,有效助力标准化取保候审方案的出台。


04

阮丽颖

《数字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规则研究》

认定数字平台需要对市场力量的认定因素进行重构和调整,理清非结构因素产生市场力量的机制、对竞争的损害。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坚持“范式分析+个案分析”原则;采用复合认定模式认定数字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梳理整体认定流程,依照一定流程对以上因素展开合理有序分析,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监管提供建议。


05

吴晨鸣

《网络“薅羊毛”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网络“薅羊毛”现象逐步呈现职业化、团队化、跨国化特征,形成了分工明确、手段专业的网络“薅羊毛”黑灰色产业链。本文从网络“薅羊毛”的典型案例出发,引出网络“薅羊毛”案件存在的主要争议,进而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薅羊毛”案件进行分类探讨,总结各类“薅羊毛”行为的定性标准,以期更清晰地指导司法实践。


06

余沁林

《对数据爬取行为规制的反思与重构》

本文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爬取行为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规制数据爬取行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注重对竞争损害后果的分析;其二,忽视数据爬取行为本身;其三,缺乏规制界限。针对问题,提出以下规制思路:第一,适用比例原则。第二,回归数据爬取行为本身。第三,对数据爬取的不同主体、不同数据类型、不同方式进行区别保护。


07

单亿琳

《我国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问题研究》

当前我国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目前尚不完全,我国应当采取更加开放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从数据出境风险、价值平衡等因素出发,增加安全评估豁免情形、减轻数据处理者义务、探索科技监管路线,将安全评估的适用范围限缩至与国家安全紧密相关的数据出境活动之中,既满足国内数据出境需求也与国际规则接轨,以真正实现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的目标。


08

房鸿飞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具备公开性、自愿性以及开放性三个特征。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规范涵义可以采取扩大解释且严格限定合理处理的规范内涵,遵循目的关联性、范围合理性、方式恰当性和损害最小化的原则处理公开个人信息。关于不法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应当区分信息处理者的角色定位。


09

俞凯怡

《论自媒体的新闻自由与规制》

针对当前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行政监管体系许可制度存在的立法不清晰、司法实践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路径:许可制度的监管对象应仅限于组织化机构开设的自媒体;将“营利性”作为“提供新闻信息服务”之“服务”的认定标准;明确区分许可管理的“新闻信息”与个人言论。


10

洪哲安

《数据垄断行为及其规制》

本文立足于数据驱动型企业数据封锁行为的一般性理论,以及数据驱动型企业在数据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剖析了在传统反垄断法视角以及范式的情况下规制数据驱动型企业数据封锁行为的难点与痛点,并借鉴了域外互联网企业数据封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经验来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数据封锁行为提供相应建议。


11

祝舒怡

《视频网络平台单方变更会员服务协议

的法律规制》

本文从“吴某某诉爱奇艺超前点播案”出发,总结了视频网络平台会员服务协议的性质和其特殊性,以及平台单方变更会员服务协议的性质和必要性,分析现有网络服务平台格式条款规则体系中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形式规制和内容规制的举措,并进一步提出视频网络平台单方变更会员服务协议的合规路径。


12

郭敏

《差别事由视角下的算法歧视研究》

针对人工智能算法歧视的规制,本文以差别事由为切入点对算法歧视进行了类型界分。将算法歧视分为“传统事由型算法歧视”、“关联事由型算法歧视”与“新增事由型算法歧视”,并且对差别事由的形成原因进行讨论。再通过对于三种算法歧视类型的现有规制措施的梳理,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制策略。


13

鲍叙言

《网络平台数据报送制度研究

——以数据权利为基础》

目前我国现有的数据报送制度远不完善,极大的抑制了数据报送制度的落地与有效运行。对此可以通过对数据权利体系的类型化建构,明确数据报送中的私益与公益冲突,并对数据报送的立法问题提出建议:第一,明确数据制度的立法价值导向;第二,构建数据报送制度核心利益平衡规则;第三,建构数据报送的程序规范;第四,明确数据报送中政府与平台责任。


14

熊予知

《数字弱势群体的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保障》

数字弱势群体人权需要联合国条约体系保障,边界是“数字弱势国家”的发展程度。建议建立整体视野,以人权内涵构建为理论依据,以国际法守正与创新为思维模式。以及对条款进行解释、修改,增设新型人权,去除有关限制,并继续推进对老年人增设条约保障的进程,着重考虑数字时代的老年人权利。


15

童佳

《个人信息共享中权利人自主决定权的探究》

个人信息共享中权利人自主决定权的困境表现在:“知情同意”形骸化、“一号多端”的默认共享、“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界定不清、撤回同意的不便性。其原因在于立法不明,权利人行使权利障碍与个人信息权利人未达到”理性人“标准。为保障权利人自主决定权,需要平衡个人利益、商业利益、公共利益,需要公权力的介入,需要信息处理者尊重权利人的权利。


16

吕梦杰

 《数据抓取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数据抓取技术的创新发展与传统的司法实践难以适应,相关案件裁定实际上并未提供实质性的指引。本文从数据基础问题的逻辑起点出发阐明案例所引出的争议,通过介绍学界研究现状阐明数据的法律属性的主要观点,通过分析数据抓取类案件时适用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的局限性;提出界定数据抓取主体的权利,完善数据流通和侵权救济机制的建议。



本次活动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20&ZD199)、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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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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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整理:郑斯元

本文编辑:郑斯元

本文审阅:冯然然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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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李华勇

副  主  编:包雯蕊、郑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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