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飞 | 大学生造黄谣被开除,要反思的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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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张启飞
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近日,苏州大学大四学生赵某某恶意P图造黄谣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赵某某通过P图、造谣、辱骂等方式在社交平台上羞辱受害者并泄露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行为恶劣,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还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3月初,赵某某因传播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定于2023年暑假执行。3月19日,苏州大学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赵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并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和道德教育。有网络调查显示,近九成网友认为苏州大学的处罚合理,支持严惩相关违法行为,加强震慑作用。
虽然此事暂告一段落,但其中仍有不少值得反思和吸取教训的地方。
首先,本案性质恶劣,被害人维权行为过程曲折。赵某某多次将女性同学、好友发在朋友圈的照片进行恶意PS,并发到色情网站上,而受害人在发现后迅速报警,通过自己半年多时间的调查,锁定赵某某。受害者在寻找赵某某期间,不仅承受来自网络上的谩骂和攻击,还忍受来自现实生活的压力和痛苦,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这集中体现了此类利用网络新技术造谣尤其是造黄谣案件的特点,造谣成本低、对当事人身心损害大、追踪嫌疑人难、因涉事非法黄色网站举报查删难等等。实际上,此前多地曾发生类似的情况,一些造谣案件因为艰难的追责历程而不了了之,一些案件则仍然在警方的调查过程中。
一方面,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讲,在发现自己被造谣、被侵权的信息之后,需要及时固定证据,通过下载、截图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在证据没有灭失之前,尽快对能够证明侵权结果的电子数据进行证据公证。同时,要将保存的证据提交给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有必要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法规条例,能够让相关机构和平台更早介入案件的调查,使得受害者维权更容易。
其次,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行为者,通过典型案例加强震慑作用。赵某某在网络社区中以P图和“造黄谣”的形式侮辱女性,在民事责任方面,可能涉及对于受害人人格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最高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且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行为人所在单位也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相应规章制度对于行为人做出不同程度的处分。应该说,苏州大学据此做出的开除处分是合适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在刑事责任方面,通过网络“造黄谣”诋毁他人名誉的做法,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侮辱罪和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案中,被害人决定不采取自诉的方式维权,相应地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其侮辱、诽谤的刑事责任。
最后,高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要加强,形成道德共同体约束很有必要。让人忧心的是,此次赵某某恶意造谣传播并不是个例,此前重庆大学也曾发生学生恶意偷拍并将照片传播至交流群的事件。有人不禁发问,我们的大学教育现在到底怎么了?高校教育在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教授之外,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尤其是一些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对违法行为不自知、不自觉,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法治教育。
不过,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随着高校中班集体等组织的日益松散,学生行为越来越原子化,导致一些学生的行为缺乏相应的道德约束力,有必要强化道德共同体的建设。
总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论有边界,网络环境由大家共享,更呼唤集体共治。每个人都应成为“安全围栏”的重要一环,遇到不实信息随手举报,不去围观恶劣内容,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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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启飞
本文编辑:钱岙轲
本文审阅:冯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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