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东 | 谨防直播打赏沦为洗钱新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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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高艳东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本文发表于
《法治日报》2023年05月24日
近日,上海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首例利用直播打赏洗钱案件的有关情况:实施集资诈骗的罪犯获得赃款后,与主播串通在直播间内狂刷礼物,帮助主播赚取平台榜首奖励,主播再将打赏款返还至犯罪嫌疑人账户。
通过采取这种方式,犯罪嫌疑人将赃款“洗白”,而主播赚取了人气和中介费,平台也赚取了提成费和流量,三方可谓实现了“共赢”。正是如此,利用直播打赏洗钱已经形成了产业链,此次上海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捣毁一条寄生于网络直播平台、洗兑转移非法集资等黑灰资金的新型洗钱犯罪产业链,涉案金额近亿元。
从实践来看,多数犯罪都与资金有关,因此监管洗钱行为可以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犯罪。当前,加大反洗钱力度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直播打赏成为洗钱工具,反映出我国需要在数字经济等新领域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
第一,洗钱正从以金融方式直接洗钱转向以交易方式间接洗钱。早期,不法分子洗钱主要是通过金融掮客或使用他人金融账号将资金洗白,采用交易等方式进行洗钱的比例并不高。但是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各大平台上的交易量猛增,而且平台经济可以采用无实物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这就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契机。
尤其是直播打赏、虚拟货币交易等新兴商业模式,可以脱离实物进行资金流转,已经接近于金融领域的单纯资金流转,可以为洗钱提供更多的便利。例如,2022年3月,江西警方发现一公司接入几百条宽带,搭建了一个“跑分”平台(通过利用正常用户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替别人收款,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表面上是在做直播平台币买卖,实则帮境外犯罪分子洗钱。无疑,互联网平台为洗钱提供了大量机会。
《数字法治: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思维》,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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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主体应当从金融机构扩张到平台。我国反洗钱法把反洗钱义务主体主要限定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主要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司服务提供商。
互联网平台并没有被列入其中。但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也在提供支付、交易服务,在网络直播业态中,网络主播、平台、用户间也会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当传统的洗钱渠道被严密监管后,犯罪分子就会转而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洗钱,而多数互联网平台没有设立反洗钱监管部门,缺乏对可疑支付的监测,这也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
因此,未来有必要将反洗钱义务主体扩大到提供支付、交易、资金往来等准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这类平台也应成立反洗钱部门,参考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全方位监管可疑洗钱行为。
第三,采取大数据方式进行“数字化反洗钱”。反洗钱工作非常复杂,需要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这需要引入大数据手段。按照现有制度,对直播打赏领域的征税数据,完全可以用于反洗钱工作。
目前,根据相关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这类数据主要用于规范税收管理,未来如果将这些数据用于分析洗钱疑点,则可以为发现某些打赏资金的异常情况提供有力支撑,进而发现其背后的洗钱产业链条。
反洗钱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仅靠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只会促使罪犯将洗钱活动转移到其他阵地。只有包括平台在内的社会各方担负起反洗钱的义务,全面堵塞反洗钱的漏洞,犯罪才会变成无利可图的“高成本、低收益”活动。
本文来源:《法治日报》2023年5月24日
本文作者:高艳东
本文编辑:顾 昂
本文审阅:郑斯元 秦嘉忆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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