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东 | 从审判机关到治理中枢:互联网法院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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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阅读,省却注释。全文请参见《数字法治》2023年第2期,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本文作者
高艳东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本文发表于
《数字法治》杂志2023年第2期
一
多数法院都可以实现
“网上案件网上审”
互联网法院的历史贡献,不能仅仅定位于审判方式、审判对象的创新。
第一,“网上案件”作为互联网法院审判对象的特殊性会逐渐丧失。随着互联网全面介入社会生活,未来绝大多数案件会与互联网有关。显然,如果“用网络审判网络案件”是互联网法院的核心特征,那么,未来所有法院都可以称为“互联网法院”。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互联网法院只审理网络购物、网络服务、互联网金融等11类涉网案件。但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传统交易很多需要借助网络进行,如购房者会在线选房、签约、下单、支付。在无现金社会,绝大多数交易会使用支付宝、微信或网银支付。因而,未来大多数案件属于涉网案件,都有理由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
第二,“网上审”作为审判技术的优势会逐渐丧失。未来多数法院都可以通过技术升级做好网络审判的基础设施,互联网法院的技术优势正在逐步走向常态化。基层法院为了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会不断采用网络方式审理婚姻、合同等传统案件。在疫情期间,多数法院都可以做到在线立案与开庭。据统计,全国3500余家法院已经全部对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每日提供在线服务超千万次。通过在线方式开展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从平均往返法院近6次减少到只需要1次至2次,甚至一次也不用跑。
互联网法院也在反思,传统法院都成了“互联网法院”,那互联网法院怎么办?而且,随着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司法”的技术创新早晚会被“人工智能+司法”所替代,“审判网络化”会被“审判智能化”所超越。因此,除了审判技术创新,互联网法院还要从制度层面探索司法创新。
笔者认为,互联网法院应该有的历史贡献是,推动网络治理现代化,从审判机关变成治理中枢,司法先行,完善立法、行政、司法的职能分工。当前,数字领域的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立法规定、行政管理相对滞后;相反,受制于有案必审的压力,互联网法院对网络新生事物的认识、处理,比立法、行政更快。简单讲,在立法、行政跟不上数字技术发展速度时,互联网法院除了审判职能之外,还应当实质性地补强立法、行政,对互联网新事物提出规制理念,对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让司法成为立法与行政的推动者、带路人。
二
网络空间治理司法要先行
现代国家法治体系中,司法机关只进行后盾性救济,法院是被动的裁判者,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这种立法先行、司法最后的国家法治模式,在平稳的农业、工业社会运行良好。工农业社会发展缓慢,新事物的出现往往经历了漫长的试点与商业化过程,立法机关有充足的时间启动立法程序,行政机关有足够的能力强化管理措施。以汽车产业为例,1769年,法国人N.J.居纽就制造了世界上第一辆蒸汽三轮汽车,到1886年德国人卡尔·本茨才制造出第一辆内燃机汽车,而汽车在美国的普及则是20世纪的事情。而且,如今燃油汽车涉及的交通法律问题和一百多年前并无太大差别。这样的时间跨度和变化速度,可以让立法机关耐心讨论出一个“完美”立法,立法在先、司法最后的格局得以维系。
但是,在数字时代,技术发展速度太快,立法者没有充足时间制定完备的法律。
第一,在数字时代,工业时代的国家治理体系逐渐失灵,立法无奈、行政无力的现象日趋严重。一方面,以民主协商为基础的国家治理模式,不适应数字产业的快速性、规模性。数字产业发展速度太快,立法、行政部门刚刚了解了扫码支付,刷脸支付就来了,而无感支付也在路上;借助互联网的规模效应,新产品一夜之间就可以“千树万树梨花开”。例如,共享单车刚起步,很快就产业化、泛滥化。这留给立法、行政的时间并不多。
而另一方面,以地域、行业为基础的传统国家治理模式,不适应互联网的无边界、跨行业特征。例如,前些年,互联网金融(如P2P)出现了爆雷乱象,就是因为网络问题的跨地域性,出现了管理真空;而互联网产生的很多新生事物,如数据、信息、账号,到底由谁管理,仍然不明。此外,互联网可以把完全无关的领域连接到一起,如直播平台有表演、销售、教育、融资等多种业务,如果等各个部门理顺管理关系,可能这个行业早已发展成其他形式了。
第二,当传统立法、行政管理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时,互联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其治理先锋的优势。互联网法院是我国第一个以互联网问题为全部工作内容的国家机构,此前,网信办、工信部等也均以互联网为工作内容,但是,网信办是一个中央领导机构,更多是宏观指导,无法进行常规立法和管理;而工信部管理内容广泛,且限于行政权的分工,无法对互联网进行全面管理,更无法快速应对网络新问题。
而互联网法院可以引领对互联网的专门化、全局化治理。虽然互联网法院目前只审理网络合同等11类案件,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新设机构都会经历从小做起、逐步完善的过程。在互联网法院完成制度、人员配套后,应当可以审理所有类型的互联网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如果只审理目前这11类案件,互联网法院就会变相成为网络法庭。
互联网法院一旦成熟到可以审理所有类型的互联网案件时,必然成为对数字产业全局观最强、反应最快的国家机构。立法和行政机关可以坐等时机成熟,但限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原则,面对网络疑难案件,互联网法院必须及时审理,不能坐等立法完善。
在没有自动驾驶立法时,自动驾驶引发的事故已经需要法院判决。互联网法院必然先于立法和行政拿出国家态度,对很多无章可循的互联网新问题,如爬虫边界、数据权属、算法黑箱等问题,互联网法院的每一次审判都在创设规则;未来数字领域的立法,将仰赖互联网法院的司法裁判,立法与司法的逻辑关系将被重构。同时,长期、大量审理互联网案件,互联网法院自然会成为对产业政策、治理思路最有发言权的国家智库。因此,互联网法院可以确立基本理念,即为立法完善与行政管理指明方向。
《数字法治: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思维》,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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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数字领域司法如何先行
让司法先行以推动立法完善、强化行政管理,是国家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未来应当通过宪法修改加以确认。当前,可以合理利用现有制度。在网络空间治理思路上,互联网法院有先天优势。在中国互联网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之时,如何对网络空间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域外经验可循,需要中国自己探索治理对策。
互联网法院应当有担当、有抱负,充分发挥司法治理的功能,通过判决理由、司法建议、会议纪要等多种方式,对数据交易、信息使用、数字资产、算法规则等互联网新问题提出规制思路,进而为网络空间治理提出新对策。
第一,修正现有规定,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很多行政管理规定产生于工业时代,并有强烈的部门保护主义色彩,已经落后于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有赖于司法纠偏。例如,2016年,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网约车第一案”中,以共享经济有利于节约资源、解决打车难等理由,撤销了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专车司机的行政处罚,就是在行使准司法审查功能。
法院无权废除出租车的管理规定,但可以通过“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的裁判思路,实际上改变现有管理规定在互联网领域的效力,进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未来,互联网法院应当“用明天的法律思维审判今天的案例”,胆子大一点,步子快一点,通过裁判理由树立新法律理念,推动管理规定的修改。
第二,发挥审判职能,为立法真空、管理空白确立规则。任何立法都有滞后性,只不过,互联网的极速发展把立法滞后性无限放大了。互联网产业的新事物,往往在法律真空中发展,对很多互联网创新模式,立法与行政机关在早期一般是不禁止、不肯定。如果坐待立法完善,可能会出现“法律颁布即失效”的尴尬局面,因为届时新的互联网产品又出现了。与立法的尴尬效率相比,直面纠纷的互联网法院,事实上就成了互联网治理的“探路人”。
人民法院的上述职能有法律依据。例如,《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允许法官在法律盲区作业,只是,对互联网新事物,既没有法律,也没有习惯,有的只是法官心中的法律理念。如学者指出,“司法审判具有灵活性、开放性、包容性等优势,可以通过个案审理,灵活确立规则,循序渐进推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面对法律真空处的纠纷,互联网法院的法官自当积极回应时代需求,为空白地带确立规则。
第三,善用司法建议管理互联网新生事物,通过“一个司法判决带多个司法建议”的模式成为网络空间治理先锋。互联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出台规定、主动管理新事物?该模式值得探讨。现有制度也允许互联网法院主动以司法建议、指导意见等方式参与网络空间治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第7条规定:“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据此,司法建议既可以是纠正性的,也可以是建设性的。互联网法院在面对“重大”“普遍性”问题时,完全可以向相关立法、行政机构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立法与行政管理的完善。
近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书》,积极参与了社会治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在这方面同样大有可为。未来,互联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比下达的判决书更多。例如,在审理一起网络售假案件时,互联网法院可以向电商平台、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立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敦促其共同治理假货。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网络空间管理漏洞,推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才是互联网法院的历史使命。
此外,互联网法院还可以就审判中发现的新问题发布指导意见、出台会议纪要,填补互联网领域的立法与管理空白。
四
从“案结事了”到“诉源治理”
中国的司法改革不是照搬西方模式,而是重新定位法院的职能。法院不仅是司法审判机关,更是社会治理先锋。就“不告不理”而言,司法只能是消极的;就“以审理促治理”而言,司法应当是积极的。一个埋头审理案件的法院,其功能与仲裁机构、调解中心并无区别。法院裁判看起来威严神圣,其实多数简单案件的一审工作,完全可以分流给社会化、市场化的专业机构。在竞争压力下,专业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效率性自会有所提高。而超脱于立法与行政,在大量纠纷中发现管理盲区,进而推动社会治理,才是法院独有的优势。审理案件是法院发现社会问题的手段,而参与国家治理才是法院的更高目标。
长期以来,法院强调“案结事了”,近来更是强调“诉源治理”,推动纠纷化解。例如,在审理“疲劳驾驶的网约车司机撞伤闯红灯的外卖骑手”案件中,如果法官只是按照交警划定的责任比例,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并无难度。法官更重的任务是发现其中的社会管理问题,具体包括:
一是网约车平台缺乏安全管理,给驾驶超过8小时的司机派单,法官应当向网约车平台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强化平台责任,并向交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敦促其强化安全检查和管理。二是点餐App过度运用算法提升派单效率,催促骑手争分夺秒,存在安全隐患,法官同样应当向点餐App和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消除“速度至上”的交通风险。三是电瓶车的设计超过了25公里/小时的最高时速限制,法官就应当向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消除电瓶车“马路杀手”的隐患。
类似案件中,法院审理的不只是纠纷本身,更是引发纠纷的原因。只有消除案件发生的原因,案件才会越审越少。诚然,部分法院限于结案压力,只能就事论事,很难做到“诉源治理”,其结果就是案件越审越多。
无疑,互联网法院不只是一个审判机关。除了技术创新、效率提升之外,互联网法院还要从制度层面引领司法改革。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管理理念开放的中国,有能力为人类司法制度革新提供新样本。如果恪守传统司法理念,互联网法院最终会踏步不前。互联网法院应该将互联网思维代入司法职能,在互联网领域实行司法先行,为中国乃至世界的互联网立法与行政管理提供立法思路、管理理念,成为立法与行政的向导,进而成为数字领域的智慧大脑、国家CPU。
中国要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贡献智慧。在互联网产业发展过快,立法、行政相对落后的背景下,互联网法院不能辜负了国家的重托,应勇挑重担,从“最后一道防线”的裁判者变成时代问题最快的答题者,为互联网立法真空、管理空白,给出司法答案。只有奉行积极的司法治理理念,互联网法院才能为国分忧、为民造福,更为全球网络治理贡献中国力量。
中国并不缺一个审理互联网案件的法院,而是缺一个探索未来法治模式的机构。
END
本文来源:《数字法治》杂志2023年第2期
本文作者:高艳东
本文编辑:钱岙轲
本文审阅:冯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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