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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予霖天津刑辩道场No.39】宋飞杨律师主讲《浅谈刑事案件质证攻略》


4月13日,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第39期刑辩道场由我所宋飞杨律师主讲《浅谈刑事案件质证攻略》。本期课程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宋飞杨律师从证据三性引入,再一次强调了在发表质证意见时一定要点明是对证据的哪一“性”有意见,这样才可以更加突出核心,也更有利于法官对该质证意见的评析。

 

第二部分,宋飞杨律师详细梳理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列明的八种证据形式,之后又谈到了证据的理论分类,在证据的理论分类中着重强调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分。


直接证据指的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行为是否发生?行为是否是被告人所实施);而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环节和片段。但根据《高法2020解释》一百四十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传来证据这个概念实质上是来源于理论界对证据的分类,它与原始证据相对应,一般而言没有原始证据就没有传来证据,可以把传来证据理解为对原始证据的复制和转化。传闻证据实际上是英美法系里面的概念,它指的是那些不是证人亲自感知案件事实所形成的证言。简而言之就是道听途说。在英美证据法中,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是中国证据法理论并没有把“传闻证据”作为一种证据种类,中国证据法也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第三部分,宋飞杨律师对五项证据规则作了一定的介绍。


关联性规则:又称为相关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传闻证据规则:证人陈述非亲身经历的事实,和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人证言和书面证词,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


意见证据规则: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具有证据能力,第二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第三具有独立的来源。


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第四部分,宋飞杨律师以提问的形式对实践中质证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回应。


1. 辅警能做见证人吗?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规定》第194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实质上对于见证人的质证:第一围绕见证人的客观立场,不能客观见证的人,原则上均不具备见证人资格。第二围绕侦查活动的客观性,也就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样是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了,见证人不是必须的,只要有全程录音录像能够证明取证真实、合法,那这个证据依然是可以用的。

 

2. 疲劳审讯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吗?

答:《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且从实际看,连续、长时间的讯问,不给饮食、不让休息,客观上会导致嫌疑人、被告人肉体或精神上的剧烈痛苦。最高法院的最新指导案例指出,该行为已足以迫使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其意愿供述,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程度与刑讯逼供基本相当,是一种“变相肉刑”,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此情况下获得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在申请排非过程中,需要注意实践中对“难以忍受”这一程度标准的把握。


3. 行政证据能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吗?

答:言辞证据不能用,别的证据可以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规定2020》第6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条、《高法2020解释》第75条:行政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真实、合法的可以用。理由在于:这些可以使用的行政证据材料一般都是不可重新收集的,且其收集方式与侦查机关的收集方式并无实质区别。


4. 监委取得证据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吗?

答:都可以用。

《监察法》第3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条、《高法2020解释》第76条:监察机关收集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 物证、书证怎么常规质证?

答:《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8、9条。


(1)原物、原件。

(2)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补正后可以用:(一)笔录,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二)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四)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第27条,物证、书证未经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本案事实的关联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6.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如何质证?

答:以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醉酒、麻醉品中毒、精神药物中毒,以致不能正确表达。

(2)没个别、没签名、没翻译。

(3)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但符合一般经验判断的除外。

(4)暴力、威胁——非法证据排除。


没写询问人、记录人、和询问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没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分身询问——都是允许补正的。


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17条。


7.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如何质证?

答:以下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

(2)笔录没签字、摁指印,该有翻译却没有(聋哑、外地)。

(3)庭审翻供、不能说明合理理由或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庭前供述和别的证据能够印证,采信庭前供述。

(4)庭前反复,庭中供认,且庭审中供述能与其它证据印证,采信庭中供述。

(5)庭前反复,庭中也不认,且庭前证据无法与其它证据印证,不能采信。

讯问人没签字、首次没告知权利义务、讯问时间矛盾——都是允许补正的。

……

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22条。

 

第五部分,宋律师认为法庭质证的核心是要围绕法庭对证据的审查标准进行。而实质上法庭对证据的审查重点,以及特定证据在哪些情形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些都是有明确标准的。比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对这些问题规定的就很全面,并且这个规定对死刑案件以外的其它案件也是参照适用的。同时《高法2020解释》对之前散见于各项规定的对证据的审查要点也是做了一定的汇总。所以,想要有效质证,必须对这些规范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课程最后,宋飞杨律师给大家分享了质证中常用的一些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4.《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5.《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8.《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9.《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0.《办理毒品犯罪案 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11.《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 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1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1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修正)》。


与谈环节


李凯律师:第一、质证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必修课,证据是对案件事实的还原,一个案件如果事实有问题,那么法庭调查阶段充分的质证就必不可少,如果是法律适用问题,那么就应在辩论阶段充分发表意见。第二、司法实践中,能够再审无罪的案件均是从原审证据的角度一一进行分析,论述证据三性存在的问题,进而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全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最终不能定案;第三、各机关部委公布的相关证据规则、程序规范,本应是刑事办案中的“下限”,但实践中却往往变成证据标准的“上限”,针对这种司法之怪状,我们更应充分发挥辩护人职能,对涉及定案、定性的关键证据必须果断、准确提出意见,把不可能变成可能,才能发挥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推动法治进步的作用。


孙宏刚律师:宋律师本次的分享丰富了我的知识储备,尤其最后为我们分享的“大礼包”。实践中有的案件承办法官确实会问到我们,质证意见的法律依据,而本次的分享无疑是为我们避免在庭审中出现尴尬的场景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这个“大礼包”我们一定要运用到实践工作当中,正所谓熟能生巧,多运用后,我们的水平自然而然就会逐渐增强。


朱旭肇律师:第一、从课程设计方面来讲,我认为宋律师的课程为我们做了一个很好的开头,就是作为年轻律师我们应当注意证据规则意识的培养。我们可以以今天的课程为起点,后面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课程设计。第二、从课程内容来讲,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是不同的案件对这一标准的执行要求是不一致的,比如性侵案件、毒品案件,其证明标准会明显低于其他案件的。第三、不同的待证事实对应的证明标准也不同,比如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对于“明知”的证明基本就是完全在推定。


总点评环节


本期道场由周娜主任进行总结点评:


周娜律师:法律适用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的,而事实是靠证据来还原的。从这个角度来讲,质证的重要性是不亚于、甚至要高于法庭辩论的,希望大家在办案过程中对此务必重视。结合我本人之前刑事审判的工作经验来看,对于法律适用问题,裁判者也是有自己的认识的,辩护人想要单纯从法律适用的层面去说服法官实质上是很难的,但是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法官一定会重视。所以,在我们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先从证据入手,通过有效质证去实现我们的辩护目的。对于宋律师今晚的课件,我认为还可以细分专题,就质证中的某个具体问题再进行深挖,希望宋律师在五月份的道场能就质证问题再讲一期。

 

宋飞杨律师简介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曾任职于某著名法考机构,分管天津地区的法学专业学员培训教学工作。执业之始,便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办理(含参与办理)数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涉黑涉恶类犯罪案件、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多起传统类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曾办理的优秀案件:

1.涉恶势力犯罪经辩护部分罪名无罪案件。

2.再审免予刑事处罚案件。

3.不起诉案件。

4.二审改判案件。

5.重大犯罪(法定刑十年以上)不批捕案件。

6.非法集资类案件(全案金额30亿余元、当事人涉案金额11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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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值主席/文字:宋飞杨

校对:孙宏刚

摄影:朱旭肇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陆家嘴金融广场 A 座39层,办公面积800余平方米,是靖霖刑事律师机构的第15家分支机构,是天津市目前专攻刑事业务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


主要服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秉承“攻刑以专,相靖予霖”的所训,为当事人、企业及社会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未来我们还将联合各大高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同时,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主义法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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