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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娜、宋飞杨:穿透《事故调查报告》,终获检察院不起诉处理!


日前,我所主任周娜律师与宋飞杨律师共同办理的某重大责任事故案(8死6伤),获检察院不起诉处理。当事人送来锦旗,以表示对我所专业能力及辩护工作的认可。





案情简介


(鉴于本案已被媒体公开报道,为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故本文不对当事人的工作职务及与职务相关的辩护观点进行披露)


2020年某月,天津市滨海新区某铁路在桥梁更换砼桥枕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桥梁垮塌铁路交通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多位领导同志前往一线组织救援,并对本案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彻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铁路局北京铁路督察室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科学计算、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在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基础上,认定了事故性质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并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



分析研判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为对辩护工作而言本案中存在两座大山:


1

当事人岗位职责的特殊性。

若仅仅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及行业规范再结合当事人的岗位职责来认定事故责任,则其必然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2

《事故调查报告》

进行了较为不利的责任认定。

司法实践中《事故调查报告》对重大责任事故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往往有一锤定音的实际效果。



针对性辩护穿透事故调查报告


1. 《事故调查报告》是什么?

事故调查报告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相关行政单位、部门的调查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小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科学计算、专家论证等,在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后果的基础上对事故性质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的认定和分析报告。常见的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等。


《事故调查报告》特点是:

(1)以行政机关或者事故调查组名义出具,且很多时候是集体讨论的结果。

(2)内容多涉及单位就其职权范围,依照一定的程序对某一事实进行审查、认定。

(3)技术性强,具有不可替代性。例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记录了火灾的起火时间、起火点、可能的起火原因等对案件事实认定至关重要的因素。


2. 《事故调查报告》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

《事故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类案件,事故责任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尽管学界一直对《事故责任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与证据能力争论不休(如:对其证据属性学界和实务界至少存在“证据资格否定说”“鉴定意见”“书证说”“免证事实说”“书证说”等多种观点),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在实务界被广泛应用并据已定案的事实。尤其是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算是为事故调查报告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争论画上了句号。


3. 如何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及质证?

参照鉴定意见:依据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案件法定证据为以下八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显然,《事故调查报告》并无法归入现行的证据种类,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对专门性问题的意见,其性质实际与鉴定意见类似,也需要接受控辩双方质证,接受法庭调查,只有经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的与事实认定无关或者不属于专门性问题的事项,不具有证据性质,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 在形式要件均符合的基础上,《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责任是否还能再度细分?

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准确认定责任,分流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25批指导案例“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5号)”,其裁判要旨明确了,对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正确区分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和追责方式,发现漏犯及时追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强调从案发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涉案人员岗位职责、履职过程、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具体表现和事故发生后的施救经过、违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确定责任。在准确区分责任的基础上,注重多层次、多手段惩治相关涉案人员。对涉案人员身份多样的案件,要按照各涉案人员在事故中有无主观过错、违反了哪方面职责和规定、具体行为表现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确定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效果


经过分析论证,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责任是轻微的、次要的、间接的,可以考虑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结语


安全生产无小事!虽然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履责,听取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毕竟本案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这对一个个遇难者家庭是巨大的惨剧!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必须以此为戒,时时自省,避免惨剧再次发生!



周娜律师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

靖霖刑事律师机构庭下辩护技能研究部副主任


天津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社会第三方参与我院检察业务工作公益律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实务导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部分亲办案例:

1.某省委书记配偶受贿案。

2.林某诈骗案,公安认定金额两百余万,批捕期间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最终不予批捕。

3.史某合同诈骗案,认定金额一千三百余万,经辩护,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某强奸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 10年6个月,二审介入。经辩护,改判有期徒刑 5年。

5.孙某电信诈骗案,经辩护,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6.某小贷公司涉恶案,经辩护,两起量刑均为十年以上的诈骗事实均未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7.董某故意伤害案,二审介入,经辩护,二审法院改判。

8.全国首例“快应用”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经辩护,全案取保



宋飞杨律师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 主任


部分亲办案例:

1. 某重大责任事故案(8 人死亡, 6 人受伤),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 董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 崔某盗窃案,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 陈某放火案,侦查阶段介入,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 刘某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介入,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6. 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7. 蓝某聚众斗殴案(持械),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 决定。

8. 陆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多次自己卖卡、介绍朋友卖卡、卡内资金流水巨大),侦查阶段介入,经辩护,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9. 吴某“跑分”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跑分金额 2000 余万),经辩护,检察院 作出不起诉决定。

10. 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11.  杨某盗窃案,认罪认罚后介入,经辩护,打掉累犯情节,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12. 夏某非法经营案,经辩护,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13. 杨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流量劫持),经辩护,案件改变定性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4. 韩某诈骗案,公诉人以合同诈骗罪公诉,代理人独立发表应构成诈骗罪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韩某从重处罚。

15. 刘某诈骗案,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3 年 6 个月, 审判阶段经辩护,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16. 韩某盗窃案,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2 年 4 个月, 审判阶段经辩护,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17. 赵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18. 某强奸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审经辩护,法院改判有期徒刑 五年。

19. 某小贷公司涉恶案,经辩护,起诉书指控的两起量刑均为 10 年以上的诈骗事实均未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 2 年。

20. 某诈骗案法定刑期十年以上,经辩护,改变定性为贪污罪,实现刑期降档, 检察院量刑建议调整为三年有期徒刑。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陆家嘴金融广场 A 座39层,办公面积800余平方米,是天津市目前专攻刑事业务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


主要服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秉承“攻刑以专,相靖予霖”的所训,汇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刑法学、诉讼法学专业学者教师,以及实务经验丰富的转岗人才,已与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签约实践基地,并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和义务法律服务,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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