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曦法学笔记| 细数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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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一门有趣、重要且又很深奥的学问,体系庞杂,本专栏系统梳理民法学的重要内容,以简单但富有的逻辑的文字为大家展示一个完整的民法脉络。锦曦书斋,和大家一起读书。
本文仅供学习与知识管理之用。特此声明。
”目 录
法条→法律规定→法规范
1.法条
2.法律规定
3.法规范(规范体系)
法条/法律规范的性质
1.规范性与一般性
2.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
法条的种类
1.严格规定与衡平规定
2.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
3.命令行为之规定与授权规定
4.完全法条与不完全法条★
法条或者法律规定的竞合关系
1.法条间的竞合关系
2.法律规定之间的竞合关系
法条、法律规定与法规范
☆由法条组成法律规定,再由法律规定构成法规范。将数个法条组合成一个规定单元后才能发挥其不矛盾的规范功能
1.法条
1.1法条是在制定法下,基于立法技术的需要发展出来的建构单元。
1.2当一个法律条文事实上规定了两个以上不同的事务,在实务上其实当成数个法条看来。
比如:台民184条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一项)。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二项)
解读:该条规定了三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项前后各一套,第二项一套。实质上包含了三个法条。注意:虽然在外观上以及实务上虽然将台民184条前后段以及第2项当成完整的法律规定加以引用,然而这些构成要件需要其他规定说明、限制和补充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规定(涉及故意或者过失的认定标准、损害赔偿的方法和范围等等都需要其他法条进行说明、限制与补充)。
再比如:台民638条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第一项)。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第二项)。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第三项)。
解读:该条规定了三条独立的法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属于台民第216条(损害赔偿的填补原则?)的例外。用以分别按运送人的过失之程度,区别或者限制托运人得请求权赔偿的损害的项目范围,属于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第二项拥有损益相抵的外观,但是其实质在于在双务契约中,请求履行利益赔偿的债权人仍然需要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原则(黄茂荣:这一项应该挪到最后一项)。
1.3还有一种法条类型表现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具体判断法条的个数。(需要在学习中慢慢识别与积累)
2.法律规定(法条组成的规范单元)
2.1法条是法律规定的一部分:法规范底下各个法条实际上先在一个领导性的价值观点下组成一个规定的单位(法律规定),然后才能不矛盾的发挥规范功能。
2.2法条不一定只属于一个法律规定的组成分子,可能分别与不同的法条组成不同的法律规定。
2.3数个不同的法律规定可能分别对一个法律事实加以规范,构成请求权规范竞合或者请求权竞合;数个不同的法律规定共同组成一个法律制度(约定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积极侵害债权等)
2.4数个不同的法律规定可能分别对一个法律事实加以规范:对同一法益可能提供重复保护。
2.4.1相互排斥(如台民213和台民215)
台民213: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台民215: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2.4.2候补(如台民213和台民214)
台民213: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台民214: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2.4.3选择(如台民196和台民213)
台民196: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台民213: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2.4.4重叠性竞合(如台民192和台民194)
台民192和台民194
台民192: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台民194: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台民193和台民195
台民193: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台民195: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3.法规范(规范体系)
3.1法律概念、类型、法条、法律规定、法律制度等由下而上组成法规范。(法规范具有变动性和开放性,学说和法院的裁判扮演重要的角色)
3.2法规范本身是一个体系,为了能够让法规范体系能不矛盾的发挥其规范功能,各个法律一定必须被相互协调地组合在一起,才能正确运作。
法条或者法律规定的性质
1.规范性与一般性
1.1规范性:对于抽象的对象要求按照规范意旨从事一定的行为(行为规范)/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裁判(裁判规范)。
1.2一般性:要求的对象并非只是对特定的案件,而是在效力所及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于一切相同的案型都具有拘束力
2.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
2.1 行为规范在规范逻辑上同时也是裁判逻辑。(如果不是,那么行为规范的规范功能就不能发挥了)
2.2 裁判规范并不必然是行为规范。
法条的种类
1.严格规定与衡平规定(对主管机关如法院的拘束力的强弱)
1.1标准:衡平规定与严格规定的区分是以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是否就系争规定的适用享有判断余地(构成要件)或者裁量余地(法律效力)而定。
2.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拒绝系争规定的适用或者修正规定的内容)
3.命令行为之规定与授权规定
4.★完全法条与不完全法条(系争法条在请求权基础的观点下是否单独地足以为请求权发生依据为标准)
4.1完全法条(对构成要件连接一定之法律效力)
4.1.1完全法条,学说上实际上仅仅指已兼具构成要件与法律效力,并且该法律效力连接于该构成要件的单一法条。
4.1.2不能认为完全法条是一种不依靠其他法条就能发挥规范功能。实际上其实没有一个法条是完全的,都是需要其他法条进行配合(说明、解释、限制等等)
4.2 不完全法条(主要是指不具备法律效力之规范要素的规定)
4.2.1 说明性法条
4.2.1.1说明性法条主要是一类定义性的法条。
4.2.1.2说明性的法条旨在比较详细地描述其他法条中的构成要件要素(该构成要件所使用的概念、类型),或者进一步加以具体化、类型化或者加以补充。
4.2.2 限制性法条
4.2.2.1限制的法条在逻辑上构成被限制法条的适用上的消极构成要件。
4.2.2.2被限制的法条必须与限制它的法条组合在一起,才能正确发挥立法者所预期的规范功能。(也就是必须满足被限制法条规定的积极要件,以及排除了限制它的法条所规定的消极要件。)
4.2.2.3限制性法条的样态主要为“但书”以及“除外规定”(通常情况下规定在同一法条中,但是有些是由两个以上的法条所组成)。
(1)规定在在同一法条,不用借助其他法条就可以尽其限制本条规定的例子
台民188.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台民82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台民86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台民87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2)虽然规定在同一法条,但是实质上需要借助其他法条来进行限制的例子
台民68.1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其实习惯是另外一种法条性格,并不能从这一条本身即限制前款的适用)
台民 71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台民74(暴利禁止规定)、台民205(超额利息的禁止规定)等都是对台民71的限制】
台民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台民422(一年以上的不动产租赁契约的要式性)等为台民73的限制性规定】
4.2.3引用性法条(法条常在其构成要件或法律效力的规定中引用其他的法条)
4.2.3.1 避免繁琐的重复规定
(1)【适用(关于)...之规定】
☆拟处理的案型与拟引用的法条所规范的案型抽象的事实实际上同一,或者在规范上被评价为同一的情形
台民87.2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台民178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台民529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台民569.2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台民577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台民657運送人對於旅客所交託之行李,縱不另收運費,其權利義務,除本款另有規定外,適用關於物品運送之規定。
(2)【准用...之规定】/【比照...之规定】
☆拟处理的案型与拟引用的法条所规范的案型抽象的事实虽然不同一,但是类似,基于平等原则,对他们进行同一处理。在准用的情况。必须要注意的是系争两个法律事实之间特征上的差异,并针对该差异,慎重地认定为拟处理的案型,是否有限制或者修订拟准用的法条的必要。
①第一种情况是处理的案型与拟引用的法条所规范的案型,有时相对于系争的问题,就其法律上重要之点而论,其法律事实的特征实际上是相同的。(法律事实相同)
台民103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该条前后两项的不同点只在于规定客体差异,是主动为意思表示还是被动接收意思表示,但是其法律事实的特征都是代理行为是否应直接对本人生效)
台民163前條之規定(指的是第162条关于要约的撤回),於承諾之撤回準用之。台民377条以權利為買賣之標的,如出賣人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台民602.1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就系争的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消费寄托与消费借贷并无二样,故而规范需要自然相同】
台民81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前條規定(是指催告权的规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台民957条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②第二种情况是拟处理的案型的法律事实与拟引用的法条所规范的案型的法律事实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相同的是其引起的法律效力相同或者类似。(法律事实不同,但是法律效力相同或者相似)
台民114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台民288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前項規定,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台民263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③拟处理的案型的法律事实与拟引用的法条所规范的案型的法律事实,实际上引起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结果,作为相同处理的依据。
④在拟处理的案型与拟引用的法条所规范的案型之间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有时候需要作必要的限制和修正后,再使用到拟规范的案型中。
如台民事诉讼法380.1 和解成立者,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台民诉280.1拟处理的案型(诉讼上和解)和被引用法条所规范的案型(确定的判决)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异,该差异可能会引起关于引用该规定的效力的限制或者修正(也就是诉讼上的和解是否会产生确定的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3)【...亦同】本案型的特征通常被用于法律效力的准用上,其次是他们所在之法条拟处理的案型与被引用的法条所规范的案型同属于一个上位类型所必要的共同特征。
①第一种情况是个别的差异太大,欠缺引用【准用..规定】的规范方式所必须的类似性
台民197.1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②第二种情况时个别的差异太小,不适合采用【准用..规定】的规范方式
(同为代位物)台民1203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同属返还义务陷入给付不能)台民262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同属无意思能力)台民75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终局的同属可分之给付)台民271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4)【...有同一效力】拟处理的案型与被引用的法条所规范的案型所涉及的法律事实不同,但是规范的评价同一,所以赋予同一的法律效力。
台民3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4.2.3.2 避免挂一漏万的重复规定-例示规定(兜底条款)
【依(关于)...之规定】
台民69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4.2.4 拟制性法条(在立法上常常使用“视为...”)
☆拟处理的案型与被引用的法条所规范的案型的法律事实不相同(构成要件不同),但是仍然通过拟制赋予同一法律效力。(立法者有意而为之)
★法律上的拟制是法律观点的表现形式之一,立法者通常用来隐藏的引用、隐藏的限缩以及进行定义。拟制的说明方法的他运用,对法院而言,是不正当的(拟制上成了说理的幌子)。
4.2.4.1 隐藏的引用(会使得被引用的法条的适用范围增大)
☆为什么立法者在隐藏的引用的情形,不愿意使用引用性法条,而要使用拟制性法条,黄茂荣认为(1)立法者为了维持原有规定的一贯的外观,表见拟制。(2)立法者自己也不能肯定系争的两个案型之间是否同一,为了省去论证环节,直接通过拟制的立法技术在规范上视为同一。推定式的拟制(3)在立法技术上寻求简洁的表达,和引用性法条一样。引用性拟制。
(1)表见拟制
台民101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2)推定式拟制(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实质在于:通过拟制的手段使其不能举证推翻)
比如:当事人未为意思表示,基于规范上的要求,拟制有某称意思表示存在。
台民80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台民170.2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台民302.1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台民1207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台民386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认之表示者亦同。
台民387.1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比如将不明确的意思表示拟制为特定的内容
台民160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3)引用性拟制
台民7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4)定义性拟制(从立法技术上来看,并无必要)
台民216.2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4.2.4.2 隐藏的限缩
(1)比如下列法条在其规定的限度内,通过拟制的手段,限缩了台民129条的适用范围。
台民129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台民130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台民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台民132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台民133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台民134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台民135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台民136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台民137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法条或者法律规定的竞合关系
1.法条间的竞合关系
1.1 情形一:法律效力相同的情况(请求权竞合作&请求权规范竞合)
1.2 情形二:法律效力不相同的情况
★规范同一法律事实的数法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则一个法条是否排除另外一个法条得到适用就成为问题。
1.2.1 不同法律体系位阶的法条:优位法优于劣位法。
1.2.2 同位阶的法条之间
1.2.2.1 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先,只适用于不同法律之间)
1.2.2.2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特别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覆盖普通法的构成要件要素。(逻辑的角度)
★只有当系争法条分别规定的法律效力,在存在上已经规范的评价为不能共存时,逻辑上的特别与普通关系才在规范上进一步定性为有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
(1)构成要件重合:数法条的构成要件重合,如果其法律效力不同,互不相容,构成规范冲突;如果其法律效力可以兼容,在适用上互不排斥。、
(2)构成要件包含:含要件多者的适用性优先于含要件少者。
第440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解读:该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案型比第一项所规定的案型多一个构成要件要素(租赁物为房屋),且法律效力不兼容,也就是租赁物为房屋时延迟给付的租金未达2个月的不能终止契约,构成普通法(第一项)与特别法(第二项)的关系】
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解读:在构成要件上,第796条比第767条对了“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这一要件要素,法律效果两者不相容,构成普通法(第767条)和特别法(796)的关系。但是,从第796条的但书可以看出来,第796条虽然排斥第767条的适用,但是不根本排斥第184条关于一般侵权的适用,第796条后段与第184条可以构成请求权规范竞合,但是邻地所有人不能依第184条请求按照自然意义下回复原状。另外,该但书前段虽然没有阻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但是限制其返还的方,也就是只能请求返还价额】
(3)构成要件交集:
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解读:台民184和台民796在构成要件上,分别具有对方不具有的构成要件要素,第184条比第796条多出故意或者过失的归责要件,第796条比第184条多出“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侵权样态),邻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立即提出异议”这一要件;另外在法律效力上,按照第184条可以请求拆屋还地,回复原状,如果按照第796条则不能请求拆屋还地。故而,第184条和第796条构成构成要件的交集状态,相互之间没有绝对的普通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关系,而仅仅具有相对于某构成要件要素的特别与普通的关系。在第184条和第796条之间,如果土地所有权人也符合故意或者过失的归责要件,充分第184条,则第184条相对于796条在抽象层次上所多出的构成要件要素(故意或者过失)在具体案型中不具有特别性,从而,便只有第796条相对于第184条最后有多出的构成要件要素(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侵权样态),邻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立即提出异议)故而,第796条与第184条具有特殊与普通的关系(相对意义上),也就是说,第796条与第184条之间具有规范上的特别和普通之间相同的实质,而且第796条扮演着特别法的角色】
☆黄茂荣:法条之间的构成要件若不存在重合,而仅仅存在交集的情况下,则该数法条必须先在双方的构成要件交集的基础上,就其分别多出的构成要件要素,探讨其在逻辑上的普通和特殊关系。然后再视其所规定的法律效力是否可以兼容,以认定在规范上是否存在普通和特殊的关系(需要就具体案型进行探讨)。
2.法律规定之间的竞合关系
如:契约上的保护义务和侵权行为上的保护义务发生交集【重要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