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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代雄:法律行为的价值基础 | 《法律行为论》读书会问答实录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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