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剑:『民法案例研习』开课备忘录
民法案例研习开课备忘录以北大民法案例研习课为例
一、引言
二、民法案例研习的课程目标
三、民法案例研习的课程设计
四、案例研习课程的开课保障
五、案例研习教学的若干挑战
[1] 参见吴从周,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探索一部民法方法论的演变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66-167页;德特勒夫.雷讷着,黄卉译,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基础与技术,法律适用,2021年6期,143页;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4-5页。
[2] 参见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年(下文引用本条注释时,均指此书)。该书多次更名,逐步凸显法律思维和请求权基础理论。参见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丛书(第1册:基础理论),1982年;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基础理论,1990年;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3] 参见葛毅,前言,收录于:张玉卿、葛毅主编,中国合同法比较法案例分析(第一册),中国商务出版社,2003年。
[4] 参见张玉卿、葛毅主编,同前注;张玉卿、葛毅主编,中国合同法比较法案例分析(第二册),中国商务出版社,2003年;张玉卿、葛毅主编,中国担保法比较法案例分析,中国商务出版社,2003年;张玉卿、葛毅主编,中国侵权法比较法案例分析,中国商务出版社,2003年。此外,同系列图书还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法比较法案例分析》(共2册)、《中国对外贸易法案例分析》。
[5] 参见雅克,再版序言二,收录于: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
[6] 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以来的《法律适用方法》丛书,涉及合同法、刑法、行政法、劳动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众多法律部门,少数还有英文版。
[7] 参见田士永,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实践与思考,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年3期,80页。
[8] 参见朱晓喆,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法治研究,2018年1期,26页。
[9] 更详尽的梳理,参见季红明、蒋毅、查云飞,实践指向的法律人教育与案例分析──比较、反思、行动,北航法律评论,2015年1期,220-221页。‘’
[10] 参见季红明、蒋毅、查云飞,同前注,221-223页。
[11] 两者基本上每年定期举办。此外,不定期开设的还有西南政法大学的「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暑期研习班」(2016年第一届、2019年第二届)。另参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德国「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中国实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8年案例暑期班综述,人民法治,2018年18期,50页。
[12] 参见朱晓喆教授主编的「德国民商法案例研习译丛」,如[德]克劳斯·菲韦格、德安娜· 勒特尔著,王立栋、任倩霄译,德国物权法案例研习,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李昊主编的「法律人进阶译丛」,如[德]延斯·科赫、德马丁·洛尼希著,吴香香译,德国物权法案例研习,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更早的经典译著,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陈卫佐、田士永、王洪亮、张双根译,请求权基础,法律出版社,2012年。
[13] 参见田士永,同注7;田士永,「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目的,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4年4期;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年2期;季红明、蒋毅、查云飞,同注9;卜元石,德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研习课:值得借鉴?如何借鉴?中德法学论坛,2016年1期;葛云松、金可可、田士永、黄卉,法治访谈录:请求权基础的案例教学法,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年14期;朱晓喆,同注8;夏昊晗,鉴定式案例研习:德国法学教育皇冠上的明珠,人民法治,2018年18期;吴香香,民法典编纂中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化,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5期;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思维及其对手,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0年2期;吴香香,中国法上侵权请求权基础的规范体系,政法论坛,2020年6期;姚明斌,民法典违约责任规范与请求权基础,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5期;金晶,请求权基础思维:案例研习的法教义学「引擎」,政治与法律,2021年3期。另参见,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法学,2013年4期。更早的研究,如吴香香,法律适用中的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以「福克斯被撞致其猎物灭失案」为分析对象,法律方法,2008年1期。
[14] 参见吴香香,同注1。
[15] 前述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案例研习暑期班均覆盖刑法、行政法等法域。在北大,法学院同样设有门类齐备的案例研习课程。如刘哲玮、曹志勛两位教授合开的《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车浩教授创设的《刑法案例研习》等。后者的相关介绍,参见陈嘉希、董雅婧,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老师,https://www.law.pku.edu.cn/jx/jsfc/10832.htm。对在各学科开展案例研习的初步设想,参见季红明、蒋毅、查云飞,同注9,225-228页。
[16] 如[德]埃里克·希尔根多夫著,黄笑岩译,德国大学刑法案例辅导(新生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陈璇,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导论,燕大法学教室,2021年1期。
[17] 助教视角的观察,参见刘凝,北大法学院民法案例研习课程体验报告,微信公众号,中德法教义学苑,2018年8月10日。
[18] 参见葛云松,同注13。有关想法应可以追溯至葛云松教授2009年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请求权基础方法在中国民事司法和立法中的应用》。
[19] 2012年、2013年每年开设两次,分别为《民法案例研习一》、《民法案例研习二》;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改为一年一次,称《民法案例研习》。
[20] 葛云松,同注13,286页。
[21] 参见葛云松,同注13,307-317页。
[22] 参见葛云松,同注13,285页。
[23] 再推而广之,(当时)法学院所提供的各方面产品都有较大改进余地。「中国法律系学生的学业太轻松了」,「没有体现学习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参见卜元石,同注13,51、54页。
[24] 此外,不少院校还有法律诊所等实务课,但后者侧重于带领学生熟悉诉讼流程等实务操作,未曾聚焦于训练学生适用法律以解决案件的能力。
[25]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2015年12月20日)第6条:「……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
[26] 参见朱晓喆,同注8,37页。
[27]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7条、《刑事诉讼法》第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法官法》第6条。
[28] 参见葛云松,同注13,294页;卜元石,同注13,52页。
[29] 当然,这只是观念和功能的区分,教学实践中两者完全可以交叉、并行,相辅相成。
[30] 田士永,同注13,80-81页(强调为笔者所加)。
[31] 朱晓喆,同注8,34页(强调为笔者所加)。
[32] 但也有未明确强调法律思维或请求权基础思维者,参见李中原,关于民法案例教学模式与民法实例分析课程的思考,科教导刊,2011年20期,74-75页(对苏州大学2008年春季学期以来开设的「民法实例分析」课程的介绍)。
[33] 严格说来,请求权基础作为法律适用的起点,仅见于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请求权,即提起给付之诉的场合,而不适用于形成之诉或者确认之诉。但在后两者情形下,法律适用依然会有相应起点,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原理仍有借鉴适用的余地。
[34] 参见王泽鉴,同注2,57-61页。略有不同的检索顺序,参见梅迪库斯,同注12,13-14页;吴香香,同注1,10-12页。
[35] 参见梅迪库斯,同注12,10-13页。通常还表述为不大好理解的「合目的性」,参见王泽鉴,同注2,56页;[德]汉斯·布洛克斯、[德]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著,张艳译,杨大可校,德国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344页。还有学者提及「诉讼经济」的考量,即「构成要件越少的请求权基础检视顺位越在先」。参见吴香香,同注1,11页。
[36] See Lutz-Christian Wolff,“Structured Problem Solving:German Perspective”,14(1)Legal Education Review 19(2013).
[37] 参见葛云松,同注13,314-317页。
[38] 此外,近两三年来还尝试训练学生梳理和归纳事实的能力,但效果暂时不尽如人意。
[39] 参见田士永,同注7,94-95页。
[40] 参见朱晓喆,同注8,34页。
[41] 参见梅迪库斯,同注12,2页。
[42] 一般介绍,参见王泽鉴,同注2,228-230页。
[43] 参见布洛克斯、瓦尔克,同注35,341-351页。
[44] 参见田士永,同注7,92页(接近德国的「家庭作业」);朱晓喆,同注8,33页(类似德国的案例研习作业)。
[45] 参见王泽鉴,同注2,239页;布洛克斯、瓦尔克,同注35,343页。当然,王泽鉴教授也指出,对相关问题原则上「虽应以鉴定方式加以处理,至于附属问题,则得采用判决体裁」(第230页)。
[46] 这些模板通常包含在示范性质的案例分析报告当中。已发表者,参见葛云松,问题丛生的判决——雷永忠与中国工商银行珠海金湾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收录于:黄卉主编,福鼎法律评论(创刊号),法律出版社,2012年,94-112页;葛云松,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北大法律评论,2016年2期;葛云松,服务器留置案分析——一份案例练习报告,师大法学,2017年1期。
[47] 参见姚明斌,同注13,41页;贺剑,民法的法条病理学——以僵尸法条或注意规定为中心,法学,2019年8期,82-83页(该文从法条理论所做的一般分析,也适用于请求权基础的选择困难问题)。
[48] 在有些学期,最后1~2周的作业还会采用「真实案卷+模拟法庭」的形式(模块三的后段),小班课 (讨论课)于此则被替换为模拟法庭。
[49] 参见葛云松,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关于法源及法学方法的探讨,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2期,123-128页。
[50] 「通说」也是德国法上的一个特殊概念,一般认为,只有司法通说和理论通说一致时,「通说」才产生。相关研究,参见庄加园,教义学视角下私法领域的德国通说,北大法律评论,2011年2期;黄卉,论法学通说(又名:法条主义者宣言),北大法律评论,2011年2期;黄卉,法学通说与法学方法:基于法条主义的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2-79页。
[51] 例如,朱庆育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条文选注(第1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
[5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法[202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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