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个税汇缴如何算?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如何填?
【案例】林先生为中国居民,在境内甲企业任职,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其他免税收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取得30000元季度考核奖金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3200元(基本养老保险:1150元,基本医疗保险:300元,失业保险:50元,住房公积金:1700元),每月可以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000元(子女教育: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赡养老人:1000元),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扣金额60000元。另外,2019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2019年3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选择单独计税,缴纳税款360元。无捐赠事项,无税额调整事项。
一、预缴税款情况
(一)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情况
月份 | 工资薪金收入 | 季度奖金 | 费用扣除标准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应纳税额 | 当月应纳税额 |
一月 | 16000 | 5000 | 3200 | 3000 | 4800 | 3% | 0 | 144 | 144 | |
二月 | 16000 | 5000 | 3200 | 3000 | ||||||
累计 | 32000 | 10000 | 6400 | 6000 | 9600 | 3% | 0 | 288 | 144 | |
三月 | 16000 | 30000 | 5000 | 3200 | 3000 | |||||
累计 | 48000 | 30000 | 15000 | 9600 | 9000 | 44400 | 10% | 2520 | 1920 | 1632 |
四月 | 16000 | 5000 | 3200 | 3000 | ||||||
累计 | 64000 | 30000 | 20000 | 12800 | 12000 | 49200 | 10% | 2520 | 2400 | 480 |
五月 | 16000 | 5000 | 3200 | 3000 | ||||||
累计 | 80000 | 30000 | 25000 | 16000 | 15000 | 54000 | 10% | 2520 | 2880 | 480 |
六月 | 16000 | 30000 | 5000 | 3200 | 3000 | |||||
累计 | 96000 | 60000 | 30000 | 19200 | 18000 | 88800 | 10% | 2520 | 6360 | 3480 |
七月 | 16000 | 5000 | 3200 | 3000 | ||||||
累计 | 112000 | 60000 | 35000 | 22400 | 21000 | 93600 | 10% | 2520 | 6840 | 480 |
八月 | 16000 | 5000 | 3200 | 3000 | ||||||
累计 | 128000 | 60000 | 40000 | 25600 | 24000 | 98400 | 10% | 2520 | 7320 | 480 |
九月 | 16000 | 30000 | 5000 | 3200 | 3000 | |||||
累计 | 144000 | 90000 | 45000 | 28800 | 27000 | 133200 | 10% | 2520 | 10800 | 3480 |
十月 | 16000 | 5000 | 3200 | 3000 | ||||||
累计 | 160000 | 90000 | 50000 | 32000 | 30000 | 138000 | 10% | 2520 | 11280 | 480 |
十一月 | 16000 | 5000 | 3200 | 3000 | ||||||
累计 | 176000 | 90000 | 55000 | 35200 | 33000 | 142800 | 10% | 2520 | 11760 | 480 |
十二月 | 16000 | 30000 | 5000 | 3200 | 3000 | |||||
累计 | 192000 | 120000 | 60000 | 38400 | 36000 | 177600 | 20% | 16920 | 18600 | 6840 |
(二)其他综合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
1.2019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
(1)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3000-800)×20%=440元
(2)计算稿酬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000-800)×(1-30%)×20%=168元
2.2019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
(1)计算劳务报酬收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2)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二、汇算清缴计算
(一)收入额计算
1.工资薪金收入额=192000(工资)+120000(季度考核奖金)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1)劳务报酬收入额=(3000+30000)×(1-20%)
(2)稿酬收入额=2000×(1-20%)×70%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2000×(1-20%)
收入总额=192000+120000+(3000+30000)×(1-20%)+2000×(1-20%)×70%+2000×(1-20%)=341120元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341120-60000-38400-36000-60000=146720元
(三)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146720×20%-16920=12424元
已交:18600+440+168+5200+240=24648元
应退:24648-12424=12224元
三、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填报
如果林先生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未取得境外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林先生取得综合所得当年的第1日至最后1日。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林先生个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林先生为中国居民,填写林先生身份证号)。
(二)基本情况
1.手机号码:填写林先生中国境内的有效手机号码。
2.电子邮箱:填写林先生有效电子邮箱地址。
3.联系地址:填写林先生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地址。
4.邮政编码:填写林先生“联系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三)纳税地点
林先生根据任职受雇情况,在选项1和选项2之间选择其一,并填写相应信息。若居民个人逾期办理汇算清缴申报被指定主管税务机关的,无需填写本部分(本例中,林先生选择填写任职受雇单位信息)。
1.任职受雇单位信息:勾选“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并填写相关信息。
(1)名称:填写林先生任职受雇单位的法定名称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林先生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注意:这里不是林先生的身份证号)
2.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勾选“户籍所在地”的,填写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住址。勾选“经常居住地”的,填写居民个人申领居住证上登载的居住地址;没有申领居住证的,填写居民个人实际居住地;实际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填写支付或者实际负担综合所得的境内单位或个人所在地。
(四)申报类型
未曾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勾选“首次申报”;已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但有误需要更正的,勾选“更正申报”。(林先生未曾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勾选“首次申报”)
(五)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1.第1行“收入合计”:填写林先生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合计金额。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
2.第2~5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填写林先生取得的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金额(注意:这里填的是收入,是纯收入,尚未经过计算的收入金额)。
3.第6行“费用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6行=(第3行+第4行+第5行)×20%。(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4.第7行“免税收入合计”:填写林先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金额。第7行=第8行+第9行。
5.第8行“稿酬所得免税部分”: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第8行=第4行×(1-20%)×30%.
6.第9行“其他免税收入”:填写林先生取得的除第8行以外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7.第10行“减除费用”:填写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
8.第11行“专项扣除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
9.第12~15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填写林先生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金额。
10.第16行“专项附加扣除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第16行=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第22行。
11.第17~22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填写林先生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12.第23行“其他扣除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23行=第24行+第25行+第26行+第27行+第28行。
13.第24~28行“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填写林先生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允许扣除的税费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其中,填写商业健康保险的,应当按规定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填写税延养老保险的,应当按规定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林先生无上述可扣除事项,不需填写)。
14.第29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金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林先生无捐赠事项,不需填写)。
15.第30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30行=第1行-第6行-第7行-第10行-第11行-第16行-第23行-第29行。
16.第31、32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7.第33行“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33行=第30行×第31行-第32行。
(六)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无住所居民个人预缴时因预判为非居民个人而按取得数月奖金计算缴税的,汇缴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一笔数月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
1.第34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填写无住所的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预判为非居民个人时取得的一笔数月奖金收入金额。
2.第35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无住所的居民个人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金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3.第36、37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4.第38行“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38行=(第34行-第35行)×第36行-第37行。
(由于此部分表格为无住所的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预判为非居民个人时取得的一笔数月奖金,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情况下填写,虽然林先生有全年一次性奖金,但是不属于需要填报范围,不需填写)。
(七)税额调整
1.第39行“综合所得收入调整额”:填写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办理的除第39行之前所填报内容之外的其他可以进行调整的综合所得收入的调整金额,并在“备注”栏说明调整的具体原因、计算方式等信息。
2.第40行“应纳税额调整额”:填写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综合所得收入后所应调整的应纳税额。
(林先生无其他可以进行调整的综合所得收入的调整金额,不选填写)
(八)应补/退个人所得税计算
1.第41行“应纳税额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41行 = 第33行+第38行+第40行。
2.第4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3.第43行“已缴税额”:填写居民个人取得在本表中已填报的收入对应的已经缴纳或者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4.第44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44行=第41行-第42行-第43行。
(九)无住所个人附报信息
本部分由无住所居民个人填写。不是,则不填。
1.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填写纳税年度内,无住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2.已在中国境内居住年数:填写无住所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的年份数。其中,年份数自2019年(含)开始计算且不包含本纳税年度。
(十)退税申请
本部分由应补/退税额小于0且勾选“申请退税”的居民个人填写。(林先生有应退税额且勾选了“申请退税”)
1.“开户银行名称”:填写林先生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
2.“开户银行省份”:填写林先生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
3.“银行账号”:填写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的银行账号。
(十一)备注
填写居民个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事项。
作者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本文版权属于每日税讯精选所有,转载请标明作者及来源于《每日税讯精选》,版权及商务合作010-63396961,《每日税讯精选》公众号欢迎作者投稿,投稿邮箱shizl@vi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