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选择做同性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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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选择做同性恋吗?
作者:布莱恩·D.厄普
王立秋 译
你能选择当同性恋吗?大多数参加同性恋权利运动的人会说不能。但在2012年1月,《欲望都市》的演员辛西娅·尼克松——她认同为同性恋——说,她是从各种选项中选出她当前的性取向的。在一次访谈中,她这样说道:
我最近做了一次演说,一次对同性恋听众做的赋权演说,其中包括这样一句话“我过去直过也弯过,不过同性恋更好”。他们试图让我改个说法,因为他们说,这意味着,同性恋可以是一个选择。而对我来说,同性恋就是一个选择啊。我理解对许多人来说不是,但对我来说这就是一个选择,你们没资格帮我定义我的同性恋性。
她进而说道:“我们社群中一部分人非常关心做同性恋是不是一个选择,因为如果是的话,那么我们就会退出了。[可]为什么它不能是一个选择呢?为什么是不是选择会影响它的合法性呢?看起来我们正把这点让给那些要求它的偏执的人。”
那些同性恋社群的成员在担心什么?他们担心的是这个:如果人不能选择他们的性向(对他们产生性吸引力的人)的话,那么,看起来,对他们进行基于性向的歧视就不公平了。因为那就像是因为种族或性别——它们同样是非选择的(因为二者都是出生时确定的)——来歧视某人一样了。但如果,公众的大多数严肃对待尼克松的陈述的话,那么,这番言论就会损害到同性恋权利的“生来如此”运动了,而这场运动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以这一观念为前提的,即,人们不能选择他们的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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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问题
现在,轮到我来说说我的看法了。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辛西娅·尼克松比她的诋毁者更接近于正确。“做同性恋”——与“感觉不受控制地只受同性个体的吸引”相对——是一个认同问题,而一个人的认同,在很多方面是取决于这个人自己的。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人如何选择自我认同的问题。如果你认为你是同性恋,那你就是同性恋。
那么,如果你发现自己很受异性的吸引,而根本不受同性的吸引的话(当然这把问题过度简化了——性不只简单的二元),那你要是继续把“同性恋”这个标签贴到自己身上的话你就是你的语言共同体的坏公民了。你注定会引起一些困惑。一般,我们是不能为我们使用的词编造自己的新的个人意义的——除非他人配合。
但如果你像许多人一样,能够感觉到自己不只受一种性别的人的吸引的话,且如果你持续围绕同性的一面来为你的浪漫行为和性行为定位的话,那么放心地认为你自己是同性恋吧。你“是”谁不是一个形而上学的事实。相反,它是一个自我建构的标签,是用来降低个人间判断与交流难度的便宜手段。标签是一段冗长对话的占位符。“同性恋”是标签。
一个人在性方面主要为什么人所吸引这个问题,随时代和环境的变化,与其说是一个辩论的主题,不如说,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区别的问题。而且,据我们所知,它是一个可以通过同时诉诸先天和后天来回答的问题。基因有影响。早年的经验(比如说,在子宫里接触到特定的荷尔蒙)也有影响。人们对他们自己的性欲感觉的态度等也有影响。对许多人来说,这些形形色色的因素合在一起,使吸引的权重压倒性地落到基于性别的物理性质量表的一边或另一边。
对其他人来说,则更加模棱两可。在这里,实际上,把人类的性切分成一些实用的标签——“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这件事情本身就是许多混乱的来源。性吸引力是很复杂的,标签则是极为简略表现方式。如果你真想知道一个人的性向,那么,你应该做好坐下来,和他们谈一会儿的准备。
法国电影《戏梦巴黎》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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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选择
那么,这留给我们什么?如果迄今为止我所说的一切都是正确的,那么,对一些人来说,在他们的“同性恋性”方面,当然是有选择的余地的,而辛西娅正是这样的一个个体。但人们依然会问,难道在做出如何自我认同——甚或是如何基于一个人内心深处的性欲去行动——的决定,和真的去改变那些欲望本身之间不存在大的区别吗?而如果那些东西(即欲望)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不能控制的生物因素所决定的话,那么,用主要受同性吸引来其实人,难道不依然是不公平的吗?
是,的确如此。说得对。但这里还有一个更加深刻的问题有待解决。因为如果性向在很大程度上说是神经化学的力量“写入”大脑——就像科学看起来指出的那样,也就像“生来如此”的同性恋权利运动一直以来向公众描述的那样——的话,那么,实际地改变那种生物化学(以正确的方式)就会从根本上允许人改变他们的性向了。
当前这样“高科技”的转换疗法还不可用。但在未来的某一天,这样的疗法是很可能出现的。这样一来,我们该做出怎样的结论呢?如果人终于能够改变他们的性向了,那歧视那些选择坚持受同性吸引的人,吼不吼呢?
和她的女友克里斯汀·马利诺妮(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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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这使我们回到辛西娅·尼克松和她的“诋毁者”——那些想要否认同性夫妇有同等权利的人。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她指出,将允许(恐同的)宗教右派来“定义辩论的条款”。她是对的:辩论不应该停留在选择问题上。要看到为什么是这样,只要想想著名的社会评论家,丹·萨维奇的以下见解就明白了:
“宗教保守主义者上电视”,他写道,“四处敲门,分发小册子,劝诱归宗,在全国各地传播福音,这般努力为的是要让人做什么?是要人改变他们的宗教。选择不同的信仰。”换言之:信仰——宗教信念——并不是一个不变的特征。你可以改变你的信仰。然而,宗教信念是受民权法和反歧视法保护的……你唯一一次听说为受民权保护,一个特征必须是不可变异的时候,是在[保守主义者]谈论[做]同性恋的时候。
道德的目标是明显的。同性恋人群——包括那些性感受在很大程度上不受自己控制的人,和那些在感受或认同概念上有足够选择余地的人——应该受到尊重。而浪漫的同性关系也和那些所谓的直的关系一样值得社会和法律的支持。因此,只要这个国家还在管制婚姻(国家该不该管制婚姻尚不明确),它就不该允许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无论其性向如何。
Brian D. Earp, “Can you be gay by choice”, chap. 25, in Philosophers’ take on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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