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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银保监会 数智汽车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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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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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金融高管会摘自天眼查


车险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险种。我国车险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势在必行。《指导意见》提出,车险综合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来实施。
《指导意见》共9部分32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强化保障落实等内容。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将有利于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并适时发布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实施车险综合改革?


首先,这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车险是与消费者接触最广的保险产品之一,涉及到几亿车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虽然近年来车险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人民日益增长的车险保障需要与车险供给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消费者对车险服务仍有诟病,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矛盾,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这是落实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车险市场的突出问题表明,我国车险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要素还不完备、资源配置效率还不高,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为基础的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推进车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三,这是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车险市场的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相互交织、由来已久,单个或局部的改革措施难以奏效,只有通过综合性的改革,才有可能真正解决问题,有效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


综合上述因素,考虑到当前改革的条件比较成熟,时机比较合适,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这次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如何把握这次车险综合改革的目标?


从国内外情况来看,追求多重目标以及目标之间相互冲突往往是车险改革面临的难题和反复的原因。基于我国车险的市场体系、竞争格局、价格弹性等特点,要实现各参与方在改革中都获益的难度不小。基于此,这次车险综合改革按照先后主次和轻重缓急的原则,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科学把握好改革目标。
一是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主要目标。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具体包括: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保障责任优化、产品服务丰富、附加费用合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竞争有序、经营效益提升、车险高质量发展等。这些具体目标应当服从服务于总体目标。
二是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由于当前车险市场的高定价、高手续费、服务争议等问题突出,所以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这次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根据主要测算数据,预计改革实施后,短期内对于所有消费者可以做到“三个基本”,即“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减,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


三、如何看待这次车险综合改革的广度、力度和节奏?


为解决车险市场长期累积的深层次矛盾问题,这次改革定位为综合性改革,是全方位的改革,应该说,改革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改革的节奏相对可控,坚持了稳中求进总基调。
从广度来看:一是既涉及交险强改革,也涉及商车险改革。二是既涉及条款改革,也涉及费率改革。三是既涉及产品改革,也涉及服务改革。四是既涉及传统车险改革,也涉及新能源车险改革。五是既涉及车险市场改革,也涉及车险监管改革。六是既涉及车险供给者改革,也涉及中介渠道改革。
从力度来看:一是预定附加费用率下降幅度较大。改革后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将从35%下降至25%,其中手续费水平将得到明显压缩,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二是预定赔付率上升幅度较大。静态测算改革后,预计车险整体赔付率将从60%提升至75%左右。三是简政放权力度较大。将商车险示范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支持开发创新产品;在自主定价系数和手续费监管方面向银保监局授予更多职权。四是配套改革力度较大。积极推行实名缴费、电子保单,探索新技术研究应用,健全费率回溯、保费不足准备金等制度。
从节奏看:为坚持稳中求进,防止市场大起大落和无序竞争,经过反复论证,在比较关键的“自主定价系数”改革上选择分两步走,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再适时完全放开。


四、预计这次车险综合改革将对市场各方面有哪些影响?


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主要目标,争取各方支持,努力实现车险综合改革的最好结果。


  •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保险责任扩大和保障金额提升的情况下,保费支出还将明显减少,在改革中将无疑受益。


  • 对于财险公司来说,尽管保费规模有所下降,但投保率上升、保额提升、新车增长和档次提高也会有所对冲;由于车险价格回归合理水平,以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套取费用的现象将明显减少,可以减少跑冒滴漏和税务支出,降低合规风险,改善行业形象。


  • 对于中介渠道来说,改革有利于获得合法合理的中介收入,规范财务业务管理,减少违法违规风险。


  • 对于监管来说,改革的全面顺利实施,将有利于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促进监管资源配置优化。



五、这次车险综合改革中可能会出现哪些新情况?如何看待这些变化甚至挑战?


总的来看,各方面希望积极推进车险综合改革,同时也比较关心改革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新情况。
一是保费规模可能下降的情况。这次改革既根据实际风险重新测算了基准纯风险保费,同时又将预定附加费用率下调至25%,改革后商车险基准保费价格将大幅下降,预计消费者的实际签单保费也将明显下降,行业整体车险保费规模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客观来看,由于实际风险变化导致保费规模下降是合理的,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初步测算看整体保费规模下降幅度也是可以承受的,符合中央关于“减税降费”和金融业向实体经济让利的精神。
二是改革后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行业性承保亏损的情况。2015-2018年我国车险综合成本率分别为99.4%、99.1%、99%、99.9%,处在承保盈亏平衡点附近。2019年经过重拳整治市场乱象,车险综合成本率下降至98.6%,今年1-5月受疫情影响继续下降至95.8%。由于这次改革力度比较大,简政放权比较多,如果市场主体不够理性,配套监管措施又跟不上,短期内市场是有可能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导致行业性承保亏损,甚至影响理赔服务质量。从国际来看,车险作为风险分散、竞争充分的大众化产品,承保盈亏平衡比较常见。基于此,《指导意见》考虑了相关配套措施,如果推动市场主体理性经营、规范市场秩序等措施比较到位的话,行业性承保亏损的风险应该能够得到有效防范。
三是关于改革后可能出现中小财险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随着市场化竞争的推进,许多行业中“强者恒强”的现象日益明显。财险市场也是如此,中小公司整体处于劣势,经营普遍比较困难。预计改革后,市场主体会加剧分化,有些竞争力不强的中小公司经营会更加困难,但这是市场机制下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也有利于倒逼其专业化转型。同时,为促进中小财险公司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市场体系,《指导意见》提出了相应支持政策。包括: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创新产品,给予更加宽松的附加费用率等监管政策,适当降低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四是改革后可能有少数消费者出现车险价格上涨的情况。这次改革根据实际风险状况重新测算了基准纯风险保费,可能有少数消费者会出现签单保费价格上升的情况。一方面,这符合风险定价原理。从市场化改革方向来看,应当根据行业实际风险及时测算更新基准纯风险保费,财险公司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自身业务风险特点来确定保费的涨跌。另一方面,增设平滑机制。考虑到大数法则原理和车种车型实际情况,在测算基准纯风险保费时增设了平滑机制,基本可以做到各车种、各车型的基准纯风险保费不上升。


六、为保障车险综合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制订了哪些配套措施?


考虑到这次改革涉及面比较广、力度又比较大,为保障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指导意见》提出了相应配套措施和监管工具。围绕推动财险公司理性经营、规范竞争、合规销售理赔、严格管理,分别制订了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制度、保费不足准备金制度、中介同查同处机制、实名缴费和电子保单制度、停止使用条款费率机制等监管工具。将推动各方面积极运用配套政策和监管工具,加大市场规范力度,切实为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下为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车险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险种。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险法》《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现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决定,监管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改进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整治市场秩序力度,提高准备金等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二是健全机制,优化结构。加大车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为基础的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优化条款责任,理顺价格成本结构,科学厘定基准费率,引导市场费率更加合理,促进各险种各车型各区域车险价格与风险更加匹配。

三是提升保障,改进服务。不断丰富车险产品,优化示范产品,支持差异化产品创新。规范险类险种,扩大保障范围和保障额度,改进车险服务,提升车险经营效率和服务能力,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四是简政放权,协调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稳步放开前端产品和服务准入,提升微观主体自主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市场活力。把有利于消费者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把握好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防止大起大落,促进市场稳定。

(三)主要目标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具体包括: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保障责任优化、产品服务丰富、附加费用合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竞争有序、经营效益提升、车险高质量发展等。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

二、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

(四)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五)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

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三、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

(六)理顺商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

引导行业将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指定修理厂、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7个方面的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

(七)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

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引导行业合理删除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合理删除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

(八)提升商车险责任限额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九)丰富商车险产品

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车险增值服务险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四、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十)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

支持行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重新测算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建立每2-3年调整一次的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的常态化机制。

(十一)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

引导行业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

(十二)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

引导行业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合二为一,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对新车的“自主定价系数”上限暂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约束。

(十三)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

引导行业在拟订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十四)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

引导行业根据商车险产品附加费用率上限、市场经营实际和市场主体差异,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降低一些领域过高的手续费水平。在各地区科学设定商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五、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

(十五)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

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拟订并报批新的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基础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十六)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产品

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保险条款、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发布新的商车险行业示范产品。各地区目前在商车险产品中已使用的交通违法系数因子,在实施综合改革后仍可继续使用。

(十七)商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财险公司使用商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备案。财险公司开发商车险创新型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财险公司在设定各地区商车险产品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十八)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

出台支持政策,鼓励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商车险产品,优先开发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促进中小财险公司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财险市场体系。

六、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

(十九)全面推行车险实名缴费制度

财险公司要加强投保人身份验证,做好保单签名、条款解释、免责说明等工作,推进实名缴费,促进信息透明,防止销售误导、垫付保费、代签名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

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鼓励财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车险承保理赔服务。

(二十一)加强新技术研究应用

加强对车联网、新能源、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研究,提升车险运行效率,夯实车险服务基础,优化车险发展环境,促进车险创新发展。

七、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

(二十二)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

要运用实际经营结果加强对车险费率厘定假设的回溯分析。对于报批报备产品的利润测试与实际偏离度大,甚至以此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调整商车险费率。对于费率实际执行情况与报批报备水平偏差较大、手续费比例超过报批报备上限等行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停止使用商车险条款费率。

(二十三)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

要完善车险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费不足准备金计提标准,及时准确体现经营损益情况,倒逼财险公司理性经营,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要加强准备金充足性指标监测,及时对指标异常经营行为进行干预。要严肃查处未按照规定提转责任准备金、违规调整责任准备金以操纵财务业务数据等行为。

(二十四)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规则,抓好实施运用,督促财险公司强化质量和效益意识,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促进依法合规和理性经营。

(二十五)强化中介监管

建立健全车险领域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制度,严厉打击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开发票、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保险机构与中介机构完善信息系统对接等建设,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禁止销售人员垫付行为。禁止中介机构违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

(二十六)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车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进行贿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编造误导性信息等扰乱车险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车辆销售渠道、网络信息平台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损害车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八、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

(二十七)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建立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备案细则、费率回溯规则、保费不足准备金制度、停止使用条款费率机制和车险经营回避制度等规则。要及时关注车险综合改革进展,持续开展动态监测,改进非现场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财险公司要履行市场主体职责

财险公司要强化新发展理念,走高质量发展道路,调整优化考核机制,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权重,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合规经营、质量效益的考核要求。要按照车险综合改革要求,及时做好产品开发和报批报备、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加强条款费率回溯,防范保费不足等风险。要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承保理赔制度,做好产品销售解释说明工作,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质量,使消费者真正享受改革红利。

(二十九)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套技术支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条款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加强车险行业自律,开展车险反欺诈经验交流合作。中国精算师协会要及时科学测算和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为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的拟订提供科学测算依据。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要及时升级车险信息平台,提供数据和系统支持,做好费率异动预警,研究增加保费不足准备金监测、手续费监测等子项目,保障车险综合改革和经营平稳有序。

九、强化保障落实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统筹推进车险综合改革任务。

(三十一)及时跟进督促

各单位要关注车险综合改革动态,认真分析评估改革实施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反映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研究出台政策措施。

(三十二)做好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灵活采取方式,科学解读车险综合改革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环境。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请示报告,认真做好舆情应对工作,保障车险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来源:金融高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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