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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史上最大规模督察问责,1140名官员被处罚、问责(附全部名单)

2017-11-19 必高 环保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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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保部公开发布了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8省(区)公开移交案件问责情况,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也在媒体公开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环保部: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8省(区)

公开移交案件问责情况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一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7月至8月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6年1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其中,内蒙古17个、黑龙江13个、江苏11个、江西11个、河南20个、广西9个、云南11个、宁夏8个,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对此,8省(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均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全面开展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法依纪审理,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扎实开展问责工作,并报经省(区)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最终形成问责意见。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回应社会关切,经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协调,8省(区)于11月16日统一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经汇总8省(区)问责结果,主要情况如下:

(一)从问责人数情况看,8省(区)此次共问责1140人,其中厅级干部130人(正厅级干部24人),处级干部504人(正处级干部248人)。分省(区)情况是:内蒙古自治区问责124人,其中厅级干部27人,处级干部65人;黑龙江省问责170人,其中厅级干部23人,处级干部93人;江苏省问责137人,其中厅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45人;江西省问责106人,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46人;河南省问责227人,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83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问责141人,其中厅级干部11人,处级干部44人;云南省问责110人,其中厅级干部25人,处级干部50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问责125人,其中厅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78人。8省(区)在问责过程中,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尤其强化了领导责任。

(二)从具体问责情形看,8省(区)被问责人员中,通报20人,诫勉320人,责令公开道歉1人,组织处理18人(次),党纪处分178人,政纪处分584人,移送司法机关12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9人,批评教育9人,停职检查1人。被问责的厅级干部中,诫勉46人,党纪处分40人,行政处分40人,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总体上看,8省(区)在问责工作中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严肃问责、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的原则,为不断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从问责人员分布看, 8省(区)被问责人员中,地方党委46人,地方政府299人,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666人,国有企业49人,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基层工作人员80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环保193人,水利81人,国土75人,林业63人,工信59人,住建51人,城管38人,发改31人,农业9人,公安9人,交通6人,安监4人,国资委3人,旅游2人,市场监管等部门42人。被问责人员基本涵盖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区进行了环境保护督察,并于11月8日将督察发现的17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区,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以铁的决心、铁的作风、铁的措施抓好整改落实,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成立以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为组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布小林为第一副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案件查办组,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牵头,先后成立17个核查组、15个审查组和11个审理组,全面开展初步核查,严格进行立案审查,依纪依法进行审理,经自治区党委、政 19 77419 19 15289 0 0 4276 0 0:00:18 0:00:03 0:00:15 4275府研究决定,对124名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涉及厅级干部27人、处级干部65人、科级干部29人、其他干部3人;给予党政纪处分92人、诫勉21人、通报9人、免职2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乌梁素海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自治区级)西海岸开挖鱼塘5000亩,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乌拉特前旗环保局未按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对违规开工建设行为未予以制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巴彦淖尔市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邱进宝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职务,给予巴彦淖尔市林业局副局长、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岳继雄记大过处分并免去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职务,给予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王瑞强记大过处分,给予乌拉特前旗环保局副局长等2人行政警告处分。

二、近年来岱海湖持续萎缩,水质成倍下降,生态功能明显退化,2015年岱海湖总体为劣V类水质,乌兰察布市政府和凉城县政府对岱海湖生态功能退化治理不力,工作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乌兰察布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王国相记过处分,给予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党委书记贾军(时任凉城县县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乌兰察布市政协秘书长那胜巴图(时任凉城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2009年,自治区政府在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呼和浩特市政府未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仍有41家企业未完成环境恢复治理;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对12家新建的采矿企业未予以清理,并违规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对未按要求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15家采矿企业办理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未按要求对位于保护区内采矿企业进行清理取缔,并违规对其中4个采石场采矿权申请和延续转让申请进行了审批;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不力,对办理延续手续问题未予以制止,未按要求制定方案和细则,导致清理整顿工作未能深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和浩特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刚布和(时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呼和浩特市政府原副巡视员、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原组长高炜明、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李全基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树贵、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原纪检组长、副局长薛永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栗俊刚、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局长郑瑾琛记大过处分,给予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王重明(时任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谢和平(时任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科科长)记过处分,给予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等6人警告处分。

四、2004年,“引黄入呼”一期工程完成,呼和浩特市政府要求企业封闭自备井,使用引入的黄河水,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未按批复要求改用黄河水,继续违规使用地下水进行生产;乌拉特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2006年6月投入运行,批复生产水源为再生水,但至2016年3月一直违规取用地下水;2013年至2016年,临河热电厂违规取用地下水2272万立方米。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巴彦淖尔市水务局未按规定对企业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督促整改,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李建平(时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张三红(时任巴彦淖尔市水务局局长)、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原总队长王进祯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等6人行政警告处分。

五、赤峰市中水利用率偏低,各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废水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老哈河、英金河上游的5家污水处理厂污水直排和超标排放至老哈河、英金河,使老哈河水质由2013年Ⅲ类恶化为2015年Ⅳ类,英金河水质由2013年Ⅳ类恶化为2015年劣Ⅴ类,赤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不力,工作失察,监管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赤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于文涛、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高子林、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姚向民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

六、2002年6月至2016年10月,呼伦贝尔市陆续建成污水处理厂14家,其中4家负荷率低于60%,10家存在超标排放问题;2004年9月至2016年12月,锡林郭勒盟陆续建成污水处理厂14家,其中8家负荷率低于60%,5家长期超标排放。呼伦贝尔市政府、锡林郭勒盟行署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污水处理厂存在负荷率低、超标排放问题失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闫宏光(时任呼伦贝尔市委常委、副市长)记过处分,给予锡林郭勒盟盟委委员、秘书长赵德永(时任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党组成员、副盟长)党内警告处分。

七、2015年3月,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项目核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产能政策,对二期技改项目进行续建,2016年4月生产线投入使用,新增产能90万吨∕年。兴安盟行署及相关部门违背国家化解产能政策,监管不力,对未认真履行指导监控重点产业、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问题失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兴安盟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尤国钧(时任兴安盟副盟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兴安盟行署副盟长于仁杰记过处分,给予兴安盟环境保护局局长王炎记过处分。

八、2005年5月,时任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潘彦昭征得时任分管副市长张继平(因职务犯罪已被判刑)同意后,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违规指定不具备资质的公司作为危废中心项目业主单位,该危废中心自2011年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潘彦昭(时任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九、2009年,自治区政府要求乌海市矿区灭火工程在2011年达到熄灭标准并完成验收,2012年上半年完成火区治理任务。截至2012年年末,海勃湾区2家灭火工程责任区域内火已灭,但未进行验收、复垦、绿化等工作;海南区至今仍有3家灭火工程未达到熄灭标准。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政府工作不到位,乌海市煤炭局对火区治理工作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乌海市市委常委、秘书长全觉民(时任乌海市海勃湾区委副书记、区长)、乌海市海南区区委书记苏和(时任乌海市海南区委副书记、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乌海市海南区委副书记、区长齐国芳记过处分,给予乌海市煤炭局局长等2人记过处分。

十、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分三期建设,在整体建设期间,均不同程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问题;陆续建成投产后,存在异味扰民、超标排放、违规处置废物等问题,群众对该药业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伦贝尔市政协正厅级干部巴树桓(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胡庆武(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副市长杜联合(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局长张宝泉(时任牙克石市市长、市委书记),牙克石市正处级干部倪永连(时任牙克石市委副书记、市长,2016年7月被免职)、牙克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孙尚国(时任牙克石市副市长)、牙克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许刚毅等7人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因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对自治区8名厅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来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黑龙江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9日至8月19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6年11月15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庆伟、时任省委书记王宪魁要求把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的整改和问责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发展问题来抓,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省政府成立了以省长陆昊为组长的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问责工作由省纪委监察厅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调查、统一审核、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7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3人,处级干部93人,科级干部52人,其他干部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41人,责令公开道歉1人、诫勉谈话28人。同时,责令哈尔滨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实施土地整理、灌区改造工程。杜蒙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谎报湿地为既有耕地的做法,向省发改委、省农业开发办申报以工代赈项目,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波贺岗灌区改造、中低产田改造、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旱田改水田)等项目,造成10000多亩湿地被毁。黑龙江省发改委、林业厅在灌区改造工程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省农业开发办在农业项目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工作不实;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政府未经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涉及保护区内耕地面积共约1200亩;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保护区内实施违规项目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24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杜蒙县时任县委书记薛志伟、时任县长董辉等8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给予时任省发改委副主任郑丽萍、省发改委地区处原调研员刘继森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林业厅厅长蔡炳华、时任省林业厅副厅长杨国亭诫勉谈话处理,给予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副处长黄俊阳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农业开发办副主任孙敬义诫勉谈话处理,给予项目一处处长王大明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时任副区长高建新等5人行政警告等处分;拟给予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曲秀丽行政记过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线索,对其进行并案处理);给予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时任党组书记局长于志峰等3人行政记过处分。

二、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毁草2500亩,生态破坏严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协审同意项目违规建设,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省农垦总局牡丹江管理局局长于金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兴凯湖农场场长张凤虎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牡丹江管理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李益忠,八五六农场副场长陈绍东、魏玉田3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和勇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牡丹江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局长江云俊诫勉谈话处理。

三、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采砂活动猖獗。肇源县政府及其水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违规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2011年至2014年,在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发放采砂许可证94个;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不到位,自2009年成立以来,从未对违法采砂活动采取过制止、处罚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拟给予时任肇源县委书记李延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省纪委立案审查,现已移送司法机关);给予肇源县政府副县长谢景深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肇源县人大副主任兼县水务局局长、书记王春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河道管理处主任朱国臣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河道管理处主任刘治中、主任孙百万记过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湿地管理局局长韩青春、局长李乾警告处分。

四、哈尔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冬季大气污染严重。哈尔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方面存在不严不实、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2013年以来,哈尔滨市秋末冬初重污染天气多发频发,导致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高速公路封闭,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31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贾剑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哈尔滨市环保局局长张欲非、呼兰区政府区长于传勇、时任双城区政府区长毛臣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哈尔滨市工信委主任刘兴阁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给予哈尔滨市公安局时任副局长、交通警察支队长崔劲松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哈尔滨市工信委总工程师兼煤炭节能处处长石振兴,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副调研员王嘉志,哈尔滨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局长、副局长,有关县(市)区主管副县(市)区长等22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依兰县政府县长何宪光诫勉谈话处理。

五、鹤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缓慢,百万吨垃圾不能安全妥善处置。鹤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垃圾填埋场建设重视不够,部署落实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导致建设进度缓慢,截至督察时仍然无法投运。目前,鹤岗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零,已累计产生100多万吨生活垃圾,严重威胁城市生态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拟给予时任鹤岗市政府市长梁成军行政记大过处分(2017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省纪委立案审查);给予时任鹤岗市政府副市长马冲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鹤岗市城管局局长史洪生、陈金玖行政记过处分,局长李诗伦行政警告处分,调研员付国增、副调研员陈五一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鹤岗市热力公司经理姜大力记过处分。

六、牡丹江市亿丰城市煤气有限公司2座落后焦炉,一期工程1996年建成投运,至今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二期工程2005年投运,至今未取得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牡丹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严格落实“大气十条”相关要求,未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项目及时进行淘汰或关闭,企业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牡丹江市政府副市长周景隆、牡丹江市政协副主席兼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赵中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牡丹江市工信委副主任万禹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牡丹江市工信委副主任马玉国、副调研员张志钢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牡丹江市环保局局长刘仁军,牡丹江市工信委产业政策科原科长崔敏、副科长唐晓民行政记过处分。

七、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项目进展缓慢。齐齐哈尔市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未按照国家要求按期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项目,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自2003年投运以来,累计产生污泥达10余万吨,全部堆存于嫩江行洪区内,对嫩江水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7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吴刚诫勉谈话处理;拟给予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兼市住建局局长黄宇行政警告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线索,对其进行并案处理);给予市住建局副局长李鸿波、市环保局副局长曹国斌、市城管局副局长王竹春、市河道管理处处长张剑光、市河道管理处副书记陈伟5人行政警告处分。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江苏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5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提出,要把落实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作为增强“四个意识”的重要体现、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契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重要内容,雷厉风行抓整改,综合施策见成效,确保按时整改到位。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安排,成立由省长任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问责工作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3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省管干部18人(厅级干部12人,县委书记3人、县长3人),处级干部39人(不含县委书记、县长),科级及以下干部8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人,诫勉谈话36人,因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7人,通报1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徐州市、盐城市部分钢铁新增产能项目属于违规建设项目。徐州市经信委在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炼铁项目备案过程中严重失职,违规备案新增炼铁产能项目;市发改委在宁锋钢铁有限公司炼钢项目备案过程中未进行监督检查,放任企业违规建设新增钢铁产能项目。盐城市政府在违规在建项目清理和违规建成项目申请备案工作中,存在瞒报和虚报等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徐州市副市长赵立群(时任新沂市市委书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倪峰(时任盐城市市委常委、大丰市市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国家级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玉生(时任盐城市发改委主任)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大丰区副区长朱国新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睢宁县副县长白咏、睢宁县睢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周宁、睢宁县发改经信委副主任杨彦新、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田琦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徐州市经信委原主任徐善春、睢宁县睢城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薛生龙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盐城市经信委副调研员杨晓祖行政警告处分,对建湖县县委书记陈平(时任大丰市市长),建湖县县长薛盛堂(时任盐城市经信委主任),大丰区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郭超,盐城市发改委副主任顾光明,盐城市经信委副主任韦宁,盐城市环保局副局长王海等9人诫勉谈话。

二、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4台烧结机、1座高炉和5台中频炉均属于应淘汰的生产设备,长期违法生产;铜山区利国镇的49座非法小球团竖炉中,有13座属于应淘汰的生产设备。徐州市政府及市经信委对落后产能缺乏管控,存在不作为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徐州市副市长冯兴振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组织调整,给予贾汪区副区长苗国庆、铜山区副区长陈光、贾汪工业园区副主任聂新文、铜山区利国镇镇长吴园园、贾汪区发改经信委副主任王雁文、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赵驻军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铜山区利国镇副镇长师飞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贾汪区青山泉镇人大主席吕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贾汪区青山泉镇党委书记、原镇长张兆友党内警告处分。

三、连云港化工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不到位,园区企业违法排污现象突出,园区内及周边地表水超标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连云港市及灌云县、灌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把关不严,监管工作不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连云港市副市长徐家保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灌云县县委书记左军、灌南县县委书记李振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灌云县县长朱兴波、灌南县县长商振江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灌云县县委常委、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党工委书记张启银,灌南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廖朝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灌云县环保局原副局长陈守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灌云县环保局临港产业区分局原局长吴述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原主任潘井开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给予灌南县政府党组成员、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吴爱军,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立谱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连云港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杰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连云港市原市委书记李强,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本次问责不再执行;连云港市委原常委、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唐国海,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被“双规”,待相关问题查清后,本次问责合并进行。

四、洪泽湖、骆马湖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突破生态红线区域管控要求,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饮用水源安全及湖泊水生态环境造成威胁,相关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砂活动监管打击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淮安市副市长肖进方、宿迁市副市长曹秀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徐州市水利局局长卜凡敬、淮安市水利局局长尤其中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泗阳县政协主席郑干先(时任宿迁市水利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泗洪县原县委常委薛东风免职处理,给予新沂市副市长马林、泗洪县龙集镇镇长郑雪刚、洪泽区水利局副局长傅启飞等10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新沂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王大军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新沂市公安局水警大队大队长任元胜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邳州市黄砂办原常务副主任朱明江开除党籍处分并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给予洪泽区水利局局长郭明珠、洪泽区水利局副局长袁安全、泗洪县城管局副局长钟直(县水利局原副局长)等9人行政警告处分,对淮安市水利局副局长张谊等21人诫勉谈话。宿迁市骆马湖洪泽湖湖区管理办公室主任科员贾锋、宿迁市骆马湖洪泽湖湖区管理办公室执法处副处长靳宏石、宿迁市骆马湖洪泽湖湖区管理办公室骆马湖岸线管理中心副主任朱海、宿迁市骆马湖洪泽湖湖区管理办公室骆马湖岸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汤可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

五、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行为突出,核心区内长期存在较大规模采集泥螺行为,缓冲区已开发土地的水产养殖、农业种植项目配套建设了电力供应、饲料厂等设施或企业,实验区内风电、光伏发电等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违规审批问题。盐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问题,存在明显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盐城市副市长葛启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盐城市工商联党组书记黄金文(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原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组织调整,给予响水县政协主席、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杨毅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副主任陈浩、射阳县政府副处级干部顾宝凤(射阳县原副县长兼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射阳盐场场长孙益奎党内警告处分,对东台市时任副市长沈浓等2人诫勉谈话。

六、镇江新区团结河葛村桥断面是长江流域国家考核断面。由于周边雨污管网建设不到位、沿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不力等因素,导致团结河水质严重恶化,葛村桥断面水质由2013年、2014年的Ⅲ类下降为2015年的劣Ⅴ类,镇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断面长履职不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镇江市市委常委、秘书长郭建(团结河葛村桥断面长)党内警告处分。

七、新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长江江心洲丹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长江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鱼塘养殖场,镇江西口门砂石码头长期非法占用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长江岸线,镇江市及其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不力,对非法码头清理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非法砂石专项整治推进协调小组组长王常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润州区副区长祝中昊,润州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丁笑笑,润州区区委统战部副部长高峰(水利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对镇江市交通局副调研员严傲良诫勉谈话。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江西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7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鹿心社要求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来抓,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要组成工作组办理问责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省政府及时成立了以刘奇省长为组长的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问责工作机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23个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06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46人,科级干部40人,其他干部10人;给予党政纪处分66人,诫勉38人,免职或调离岗位6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尾水收集利用处理站,定南分公司、信丰分公司地表水氨氮超标。赣州市整顿领导小组违规批准同意未经环评审批的车间投产,且在企业启动生产时仍未督促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建设废水治理设施和加强环境监管。有关环保部门督促整改不到位,处置不及时,执法不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赣州市政府原副市长刘建萍行政记过处分,免去赣州稀土公司董事长黄光惠职务,给予赣州稀土公司总经理谢志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赣州稀土公司总工程师郭小斌、安全环保与社会责任部经理潘伟、信丰分公司经理丁建红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赣州稀土公司定南分公司总经理钟祎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给予信丰县环保局副局长陈过英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信丰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乡镇中队中队长李俊记过处分并免职,对赣州市环保局局长杨中茂进行诫勉谈话,责成赣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江西晨鸣纸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违规建成二期项目,南昌市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失职失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家富(南昌市政府原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南昌市政府秘书长吴长金(南昌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万贤赛、南昌市公路局局长万文浩(南昌市经开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南昌市经开区执法分局局长熊毛志、南昌市经开区执法分局干部杨强(南昌市经开区执法分局白水湖中队原队长)等4人行政警告处分,对南昌市环保局局长邹国星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南昌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萍乡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下降,2015年8家国控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中有7家存在超标排污问题,其中6家长期超标。萍乡市政府未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单项考核和责任追究。萍乡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监管不到位、失职失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萍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欧阳清新(萍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和萍乡市政协副主席何义萍(萍乡市环保局原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萍乡市环保局副调研员欧阳建春、萍乡市环保局总量科科长皮钧(萍乡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原科长)、萍乡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科长曾庆越(萍乡市环保局法制与规划科原科长)、萍乡市发改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科长张兴华、萍乡市工信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科长刘方宇、萍乡市湘东区政法委副书记何建明(萍乡市湘东区工信委原主任)、萍乡市芦溪县金融办主任李晓萍(萍乡市芦溪县工信委原副主任)、萍乡市工商银行挂职干部刘锦红(萍乡市上栗县工信委原主任)等8人行政警告处分,对萍乡市工信委调研员肖谋林(萍乡市工信委原副主任)、萍乡市城管局调研员彭园生(萍乡市城管局原副局长)、萍乡市城管局调研员吴建国(萍乡市城管局原副局长)、萍乡市发改委调研员王勇(萍乡市发改委原副主任)、萍乡市建设局副调研员黄祖模(萍乡市建设局原副局长)、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谢俊琼等6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萍乡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宜春市松江园排污口位于宜春滩下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靖安广场排污口和碧桂园凤凰城小区排污口位于袁河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宜春市政府、市水利局等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失职失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新余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赖国根(宜春市政府原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春市水利局局长李万文、宜春市水利局水资源科科长朱赟、宜春市城管局燃气节水办主任胡利军(宜春市政执法分局原教导员)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对宜春市城建局长黄建民、城管局长宋云波进行诫勉谈话,对宜春市城建局建管科长肖继文、综合科长谈卫红进行诫勉谈话并调离岗位,责成宜春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省水利厅编制的《江西省鄱阳湖采砂规划修编报告(2014-2018年)》中,余干县、进贤县、鄱阳县部分采砂规划区与鄱阳湖银鱼产卵场、鄱阳湖鲤鲫鱼产卵场等省级自然保护区部分区域重叠。省水利厅2015年批准的进贤县3个采砂区,有1.28平方公里在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5.54平方公里在实验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省水利厅原副厅长曾晓旦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调研员李少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李泽进、水政监察总队主任科员刘祖红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黄燕平记过处分,对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黄立章进行诫勉谈话,责成省水利厅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为生产营利,违反与抚州市水利局签订的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书》中关于禁采区的约定,在禁采区偷采砂石,甚至进入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偷采。抚州市水利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巡查,未及时发现偷采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抚州市卫计委党委书记廖金平(抚州市水利局原局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抚州市水利局副局长聂福仙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抚州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副队长汪淦(负责支队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将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偷采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责成抚州市水利局向抚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乐平工业园区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乐平市委、市政府对乐平工业园区雨水管网水质超标问题重视不够,对上级有关园区环境整治的要求和批示没有专门研究整改意见,没有拿出整改计划,导致2013年6月至2016年12月园区雨水管网水质污染物超标问题长期存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景德镇市公路局局长毕长春(乐平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和乐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李宝山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乐平市环保局局长程金标行政警告处分,责成乐平市委、市政府向景德镇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来源:江西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6日至8月16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8日将督察发现的2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谢伏瞻多次召开会议,对整改问责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省委、省政府成立由省长陈润儿担任组长的整改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4个核查问责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核查问责过程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地市部门主办、纪检监察主核,坚持处理关键少数、警示面上多人,坚持依纪依规、精准问责,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涉及13个省辖市、4个省直部门、3个中央驻豫单位的227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0人、县处级干部83人、乡科级干部91人、乡科级以下干部43人;给予党纪处分42人次,政纪处分114人次,组织调整或处理4人次,诫勉68人,通报3人,移交司法机关1人。同时对8个责任单位在所在省辖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令4个责任单位向所在省辖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本次问责是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问责力度最大、问责人数最多、问责影响最为深刻的一次。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三门峡段生态破坏问题。2012年至2016年7月期间,三门峡市锦滨矿业、陕县锦江奥陶矿业、陕县锦江矿业等3家企业在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采矿,三门峡市林业、国土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上报,三门峡市政府失职失察、监管不力,造成该保护区生态严重破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振清(三门峡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三门峡市湖滨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水贤礼(三门峡市林业和园林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朱豫锋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卫骁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贾文伟等9名干部行政撤职、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二、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问题。2014年至2016年6月期间,新乡市制定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比省定标准有所降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不到位、管控不到位,致使空气质量持续恶化,污染严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新乡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职伟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新乡市发展改革委调研员戚向群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给予李纯茂等2名干部行政记过处分。

三、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问题。2014年至2015年,省质检系统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1500余台,加重了我省大气污染;环保部门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质监局副巡视员周庆恩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环保厅原党组成员、省环境监察总队原总队长易旭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原调研员王建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商丘市质监局调研员蒋伟群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刘振江等45名干部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处分和诫勉谈话、通报等处理。

四、全面推广使用国四车用柴油及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滞后问题。2015年以来,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履职不力,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执行政策不到位,导致全面推广使用国四车用柴油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严重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环保厅原副巡视员高惠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处长吕胜江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副处长周利民(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原副处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可存,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经营管理处处长、物流中心主任冯小磊党内警告处分。

五、郑州市贾鲁河及双洎河污染治理不力问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城区雨污不分流,造成贾鲁河严重污染;由于同类原因,双洎河2013年以来水质严重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原副主任王广国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郑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关民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还分别给予任岩等8名干部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

六、濮阳市马颊河、金堤河治污工作不力问题。2014年以来,濮阳市马颊河水质持续恶化,从IV类恶化为劣V类,金堤河长期为劣V类。台前县、清丰县、南乐县政府对治污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治污项目未按时完成,造成水质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信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邵华(南乐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县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台前县委书记常奇民(台前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县长)、清丰县委书记冯向军(清丰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县长)2人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还给予岳洪波等6名干部行政记过处分。濮阳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对台前县政府、清丰县政府、南乐县政府进行通报。

七、安阳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水质恶化问题。2012年至2016年7月期间,安阳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小南海水库和彰武水库网箱养殖数量逐年增加,致使水质持续恶化,水质标准由2012年的Ⅱ类降至2016年的劣Ⅴ类。安阳市政府虽然进行了部署,但一直未采取实质性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靳东风(安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付文彬等9名干部行政记过等处分和诫勉谈话处理。

八、郑州市尖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和郑州市违规处置拆迁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问题。郑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尖岗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审批绿地集团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并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至2016年7月期间,郑州市拆迁近300个行政村,共产生约1.21亿立方米建筑垃圾,仅处置2500多万立方米,其余建筑垃圾无序堆存在城市周边及郊县自然沟壑,扬尘污染严重,环境隐患突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郑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俊峰(郑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对郑州市外事侨务办党组书记、主任蔡玉奇(郑州市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郑州市政协城建委主任张京祖(郑州市规划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郑州市重点项目办副主任吕明体,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邱应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王义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张静伟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还分别给予王润洲等9名干部开除党籍、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等处分和免职、诫勉谈话等处理。

九、洛阳市部分企业长期超标运行造成环境污染问题。2014年至2016年6月期间,洛阳市义安电力公司、万基控股发电公司和香江万基铝业公司等3家企业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拒不执行洛阳市、新安县环保部门停产整治决定,环保部门报告后,洛阳市政府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导致上述3家企业长期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洛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侯占国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新安县委书记王玉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安县委副书记、县长郅书安行政记过处分。

(来源:河南省环保督察整改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西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8日将督察发现的9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区,要求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对全区整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成立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彭清华书记、陈武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问责工作机构,从自治区监察厅、环境保护厅等15个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4个核查组,迅速查清事实,逐一厘清责任。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41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1人,处级干部4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86人;给予党政纪处分88人,诫勉51人, 通报批评2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被占用、破坏问题。2010年7月,合浦县人民政府违规审批,同意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占用红树林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55.87公顷用于建设沙田码头仓储、物流项目,并砍伐保护区红树林;2010年9月和12月,自治区林业厅在审核项目占用林地过程中把关不严,审核批准砍伐红树林,造成保护区内22.5公顷红树林被砍伐;自治区、市、县海洋、国土等部门监管不力,导致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在沙田码头仓储、物流项目进行大量堆砂及海砂销售,堆积海沙过程中掩埋红树林,对红树林生长环境造成破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林业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韦纯良,合浦县原县长蒋达,北海市海洋局调研员罗星烈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合浦县副县长何如青行政降级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政康,北海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员黄海波,北海市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合浦县副县长)陈振华,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海洋局局长吴景安,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张炳赐,合浦县人大办主任科员李书龙,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李武峥等7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合浦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赖权昌,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罗靖等2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北海市财政局副局长陈润龙行政记过处分;对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宋毅进行诫勉谈话。

二、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钦州市人民政府未能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未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在茅尾海自然保护区调整规划过程中,为了使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与滨海新城的建设规划相适应,在原调整规划已经广西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情况下,2014年5月未经请示,变更资质单位重新论证编制保护区范围功能调整方案,以新方案附旧方案的评审结果上报。新旧方案调整保护区面积、占用比例等数据差异较大,大幅侵占了保护区的面积。自治区林业厅、环境保护厅在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过程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工作不严谨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政协常委、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金大刚(时任钦州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粟定成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韦纯良进行诫勉谈话(与占用、破坏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恭城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等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处调研员(时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和农村保护处副调研员)蒋波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蒋迎红进行诫勉谈话(与恭城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行政警告处分)。对钦州市林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庞东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钦州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恭城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问题。在海洋山自治区级保护区调整确界未完成的情况下,自治区林业厅分别于2012年、2014年、2015年违规为保护区内相关矿产企业出具采矿区与海洋山保护区不存在重叠或不在保护区范围的文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把关不严,为有关采矿企业审批发放采矿权证,致使海洋山内3个采矿企业获得了采矿许可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和桂林市恭城县国土、林业等部门履职不到位,未能对保护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相关采矿单位在保护区内违规采矿,破坏林地生态,造成较大损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田凤鸣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副处长潘文好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韦纯良进行诫勉谈话(与占用、破坏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等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蒋迎红行政警告处分(与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行政警告处分)。桂林市、恭城县对22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理,其中党政纪处分6人,诫勉谈话等问责16人。责成桂林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恭城县人民政府向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恭城县国土局、林业局和环保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河池市铅冶炼落后工艺和装备淘汰工作不力、环境污染严重问题。2012年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后,河池市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把握不准,违规同意采用落后工艺、装备的企业复产;2012至2016年,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及搬迁入园工作,企业周边土壤重金属超标严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指导、推进和督促检查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侯刚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处处长索申敬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糖办副主任李文纲(时任河池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丹县委书记韦永山(时任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对政协河池市委员会委员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欧成芳(时任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永雄行政警告处分。对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梁文峰等6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对宜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以及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南丹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的韦李明、谢松文等20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处分。责成河池市委、市人民政府分别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分别向河池市党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金城江区委、区人民政府,宜州区委、区人民政府,南丹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河池市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不力导致水质恶化问题。2014年6月,玉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签订《南流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后,没有制定本市实施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规划,没有将《责任书》提出的责任指标细化分解到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对《责任书》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的推进落实情况缺乏督查和考核;2014至2016年,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每年针对南流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时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对南流江治理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玉林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玉州区、福绵区、博白县人民政府工作推进不力、监管失责失职,导致南流江流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水洗行业退城进园、城镇污水治理等工作滞后,造成南流江水质下降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玉林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莫荣新(时任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蔡明行政警告处分。对玉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党组书记刘家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党组成员陈继伟,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董怀宝,玉州区政协副主席何海高(时任玉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福绵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世亮,博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覃厚锋等6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玉林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区人民政府、博白县人民政府分别向玉林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23日将督察发现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陈豪,省委副书记、省长阮成发强调,追责一定要体现严肃性和警示作用,当前特别要防止失之于宽、松、软。省成立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抽调23名纪检监察干部迅速开展核查问责工作。根据核查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33个责任单位、11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被问责33个单位中,厅级单位10个、县处级单位13个、乡科级单位10个。被问责的110名责任人中,厅级干部25人、县处级干部50人、乡科级干部31人、其他干部4人。其中,9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4人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5人、免职2人、停职检查1人、诫勉问责25人、通报问责5人,批评教育9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曲靖市、红河州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推进不力,建设滞后,导致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长期得不到集中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多发,以及红河州个旧市对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不力,区域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加剧问题。曲靖市、红河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于2005年被列入国务院《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按要求应于2010年开工,2013年建成投用。曲靖市2013年2月才确定建设地址,2016年3月才开始施工;红河州于2011年6月开工建设,但至2016年8月仍未全部建成投用。2013年,红河州及个旧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违规认定个旧市超拓有限公司硫酸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个旧市城区2015年大气重金属污染加剧。上述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对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责令曲靖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红河州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个旧市委、市政府向红河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向红河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岳跃生(时任曲靖市委副书记、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宁德刚(时任曲靖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曲靖市副市长唐宝友谈话诫勉问责,给予红河州政协主席聂明(时任红河州副州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昭通市委副书记王忠(时任红河州委常委、个旧市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包有祥(时任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谈话诫勉问责,给予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凡云谈话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施宗敏,曲靖市水务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家霖,曲靖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米建功,沾益区副区长许高红,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安兴荣等5人通报、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主任李庆成(时任曲靖市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杨明志(时任个旧市委常委、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个旧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杨敏(时任个旧市工业商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个旧市政协副主席何建华(时任个旧市副市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个旧市工业商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冯汝亮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材料工业科科长周跃明免职处理。

二、玉溪市江川区政府、通海县政府,保山市昌宁县政府违规撤销或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江川区(原江川县)违规撤销大龙潭县级自然保护区,通海县违规撤销秀山县级自然保护区,保山市昌宁县违规调整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导致已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区得不到依法保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责令江川区政府、通海县政府向玉溪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昌宁县政府向保山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江川区林业局向江川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通海县林业局向通海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昌宁县林业局向昌宁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江川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志华,通海县委书记卢维江(时任通海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通报、诫勉问责;给予昌宁县委书记苏格非(时任昌宁县委副书记、县长)通报问责。

三、违规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江川区内建设金色抚仙湖九龙国际会议中心项目、澄江县老鹰地旅游度假村项目、江川区仙湖锦绣项目问题。在建设金色抚仙湖九龙国际会议中心项目过程中,玉溪市政府、江川区政府未严格落实上级“责令违法建设主体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要求,江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违规办理规划、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建设老鹰地旅游度假村项目中,澄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违规办理规划许可证,玉溪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和玉溪市、澄江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不力,均未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建设江川仙湖锦绣项目中,原江川县政府、玉溪市政府先后同意在禁控区实施部分项目。责令玉溪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江川区政府、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向玉溪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澄江县环境保护局、澄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向澄江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江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江川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继武(时任玉溪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人事处处长方雄(时任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玉溪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挺(时任澄江县副县长),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春文(时任玉溪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玉溪市规划局工程规划科科长尹绍忠(时任澄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田江龙(时任江川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江川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罗跃岗(时任江川县委常委、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江川县委副书记、县长葛勇开除党籍、降为主任科员的处分,给予时任江川县委副书记石伟撤销党内职务、降为副主任科员的处分。

四、在牛栏江流域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内,违规新建或技改生产磷酸盐项目、新建绿色农化项目问题。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均落户于昆明市寻甸县),在位于云南省重点保护的调水水源区牛栏江流域内新建技改扩大生产项目,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寻甸县科学技术和工业经贸信息化局、寻甸县产业园区土地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违规对该项目进行登记备案、核发许可证。责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昆明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寻甸县科学技术和工业经贸信息化局、寻甸县环境保护局、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向寻甸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昆明市国资委第三监事会主席苟光清(时任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诫勉问责,给予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投资管理处处长彭钢通报、诫勉问责,给予寻甸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方正平(时任寻甸县委常委、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土地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盘晓汤行政记过处分。

五、在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旅游设施和养殖场项目问题。在环境保护部要求依法查处保护区内违建问题后,昭阳区政府只对旅游设施和养殖场进行了外观改造,昭通市政府和省林业厅对上述做法未加以制止和纠正。责令昭通市政府、省林业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昭阳区政府向昭通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昭阳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万勇谈话诫勉问责,给予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赵晓东谈话诫勉问责,给予云南药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局长金光(时任昭通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昭阳区委副书记施华松(时任昭阳区委常委、副区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昭通市林业局调研员钟兴耀(时任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昭阳区大山包镇党委书记、大山包景区党工委书记、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邓发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大山包镇党委书记、大山包景区党工委书记、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职务。给予昭阳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安启能(时任大山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规认定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公司、陆良县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乐事达工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淘汰类生产装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及曲靖市、陆良县三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违规为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公司、陆良县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乐事达工贸有限公司的5条淘汰类生产线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意见。责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曲靖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陆良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陆良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原副主任许云(已退休)诫勉谈话,给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材料工业处处长王宜国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徐升奎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水务局副局长陈志宏(时任陆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陆良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马街镇党委书记程万军,陆良县人大常委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念明翔(时任陆良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陆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钱毅(时任陆良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和陆良县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科长冯贵华(时任陆良县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科长)等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长期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是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落户在昆明市寻甸县金所工业园区内,自2014年4月投入试生产以来,一直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恶臭、异味长期扰民,当地群众反映强烈。因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重视不够、整改不到位问题被问责。责令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省政府和省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党委向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李文斌,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宁德刚,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耿克明,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张镭等4名厅级干部诫勉问责。给予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昆明市政府8名厅级干部批评教育。给予寻甸县委书记何健升,县委副书记、县长马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刘跃进,寻甸县委常委、副县长成志东,寻甸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马希贤等5人诫勉问责。给予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黄云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王磊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周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吴飞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许顺华行政记大过处分,将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学良、副总经理彭辅元、副总经理石荣方、总工程师李云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

2016年7月至8月,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对宁夏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11月将督察发现的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区,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要求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及时开展“回头看”,对破坏生态环境并造成损害的严肃处理,切实保护我区良好生态环境这张靓丽名片。2017年4月,自治区党委书记石泰峰刚一到任,即听取有关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要求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依法依规认真做好追责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责成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成立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25名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厅级领导干部12人,县处级干部78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3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2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4人);诫勉53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关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破坏生态问题。2013年以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石嘴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贺兰山保护区管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把关不严,监管失职失责,违规为位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新设手续、林业用地审批等事项,致使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严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张黎(副厅级)、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吕世民、地质勘查处处长马涛(时任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副处长),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金志文(时任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副调研员王毓才(时任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石嘴山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吴昊(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副局长),石嘴山市环保局土壤环境管理科科长冯新华(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环评科科长),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副经理王保明等8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潘明生(副厅级,时任石嘴山市政府副市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务与审计处处长安学军(时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金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副经理白福堂、郑玉平、总工程师韦学忠等6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自治区农牧厅党组书记、厅长王文宇(正厅级,时任自治区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宁夏金沙林场党委书记刘方园(时任贺兰山管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党内职务,给予神华宁煤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生产安装分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王华党内警告处分并调整岗位;对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徐庆林(副厅级),宁夏煤监局副局长黄民康(副厅级)等12人进行诫勉。

二、关于中卫腾格里沙漠整改工作不到位问题。2007年至2014年9月,中卫市工业园区内的明盛染化、鑫三元、蓝丰、华御等18家化工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期试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蒸发池、排污口建设不规范、超标废水及其产生的恶臭严重影响周边环境、防风抑尘设施不健全、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通过埋设暗管向沙漠排污等问题,致使腾格里沙漠污染严重。引起中央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强力整改。中卫市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环保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中卫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问题整改工作不到位,中卫市环保局、水务局、发改委对相关工作缺乏科学论证,违规越权审批,对环保项目建设进度督促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中卫市副市长、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张隽华(副厅级),中卫市副市长王伟(副厅级),中卫市水务局局长李学明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环保局党组书记、主持工作副局长周新业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中卫市政协科教文卫委员会副调研员袁波(时任中卫市环保局副调研员、工业园区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马震行政记过处分;对中宁县委副书记、县长陈宏(时任中卫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卫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姜守清2人进行诫勉。

三、关于部分地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推进不力问题。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中卫市、中宁县、永宁县、贺兰县、大武口区、平罗县、惠农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未能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部分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推进不力。至环保督察时,上述市县(区)11家企业小火电机组和中频炉等落后产能未按规定关停到位或仍在生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石嘴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魏冠中(时任平罗县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环保局副调研员王立成(时任中卫市环保局副局长),石嘴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超(时任平罗县副县长),石嘴山市矿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秦威(时任惠农区副区长),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杜海亮(时任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等4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发展管理处处长向阳(时任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自治区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刘军(时任自治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张凡(时任永宁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银川市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党工委委员、副主任王晓森(时任永宁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西夏区副区长姜永(时任永宁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石嘴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资源利用与规划建设局局长刘军明(时任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群喜(时任惠农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平罗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维元(时任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县政协经济资源环境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李杰(时任平罗县环保局局长),惠农区红果子镇人大主席朱新忠(时任惠农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宁夏德源市政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闫志强(时任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中宁县民政局局长王自荣(时任中宁县环保局局长)等12人行政记过处分;对自治区经信委总经济师朱洪军(副厅级,时任自治区经信委原材料处处长),银川市委常委、永宁县委书记钱克孝(副厅级)等14人进行诫勉。

四、关于银川、中卫、固原等地7个新建加油站未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即投入使用问题。2015年以来,自治区商务厅、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中卫市商经局、海原县商经局审核把关不严,对未配备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进行验收。银川市环保局、兴庆区环保局、海原县环保局履行环境监察职责不到位,对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新建加油站进行验收,或没有发现新建加油站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运营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商务厅副巡视员李军(时任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消费处处长),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消费处副处长杨黎,自治区发改委主任科员吕亚辉,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商贸业务主管马瑞宁(时任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勘验商服处处长),中卫市商经局商务服务管理科科长何太军,海原县商经局副局长刘继媛等6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海原县政协经济环境委员会主任马风槐(时任海原县国环局局长),海原县商经局商务科科长段成芳2人行政记过处分;对另5人进行诫勉。

五、关于部分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下降问题。自治区环保厅,银川市、永宁县住建局,贺兰县政府、县建设局,石嘴山市政府、市环保局、市生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平罗县政府,吴忠市环保局,红寺堡区政府、区环保局贯彻落实自治区《水规划》不力,履职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贺兰县政法委主任科员汤宏(时任贺兰县住建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石嘴山市安监局局长刘惠平(时任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开发区主任),石嘴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超(时任平罗县副县长)2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石嘴山市农牧局局长刘学勇(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局长)、石嘴山市环保局副调研员黄学山(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副局长)2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自治区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刘军(时任自治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谭新山2人行政记过处分;对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惠农区区委书记梁福祥(副厅级,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局长)等9人进行诫勉。

六、关于沙湖水质下降问题。2013年,沙湖被列入国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至2016年,中央财政共投资1.07亿元实施了19个项目,其中宁夏农垦集团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6个项目,共3420万元。但由于管理措施不到位,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缓慢,周边湿地水生植物种植及生物治理项目没有发挥环境治理效益,湖底清淤工程缺乏操作性,致使沙湖水质改善效果不明显,水质下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连湖葡萄发展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沈文祥(时任沙湖旅游公司党委副书记),沙湖旅游公司项目工程部副经理杨宁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沙湖旅游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石志刚,简泉生态移民管委会副主任郭爱华(时任沙湖旅游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沙湖旅游公司项目工程部经理杨建国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苟金萍(副厅级)进行诫勉。

(来源:宁夏省自治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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