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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多边贸易体系变革背景下的竞争中立规则




引用规范李锋,徐凤.全球多边贸易体系变革背景下的竞争中立规则[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1(6):91-99.

作者简介李锋(1970—),男,江苏连云港人,河海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博士,从事国际贸易研究。


摘     要欧美主导的竞争中立规则主要在所有制中立、公共机构界定、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方面挑战WTO体系下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然而,任何规则的存在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竞争中立规则发展及演进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制度竞争、国际新形势下技术竞争、守成大国与新兴大国之间的博弈。通过构建中美竞争中立规则制定的不完全信息重复博弈认为,竞争与合作是博弈的主要特征,耐心系数是决定中美在系列博弈中取得进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中中国的耐心系数很大程度与国内市场化改革诉求有关。在全球多边贸易体系亟需改革、贸易争端频发的背景下,对外如何发出中国声音、减少压力,对内如何真正落实竞争中立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发展的重点。

关键词竞争中立;WTO改革;重复博弈;国企改革





引  言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以“竞争中性”原则引领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有利于所有制企业的竞争环境,将是中国今后市场化改革的重点。“竞争中性”也被称为“竞争中立”,最早作为澳大利亚聚焦国企改革的国内法出现,随后由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倡导,通过在双边或多边协定中设定专门规制国企的条款来规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的海外投资行为,推动竞争中立规则向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方向发展。2010年3月,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失败表明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难以在WTO法律框架解决,这为《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谈判增加了动力。欧美国家主张通过重塑多边规则尤其是通过TPP规则,在更高的标准上继续主导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尽管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已经正式宣布退出TPP,但TPP反映了目前国际条约对国有企业进行约束的最高标准这一事实并没有改变,且这是由美国主导并形成最终约文的事实也不会改变。在特朗普退出该协定后,TPP其他11个成员国在没有美国参与的情况下继续推进,并签署了更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及进步协定》(CPTPP),CPTPP保留了TPP中的国企条款,延续了TPP规则的高标准。2018年10月,美国、墨西哥、加拿大达成的《美墨加协议》(USMCA)与WTO目的、原则和治理机制迥异。USMCA强化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有关竞争政策、国企和垄断等规则条款内容,在第22章也继承了TPP第17章国有企业涉及竞争中立的一系列规范,并要求缔约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贸易与投资进行限制。欧美主张的竞争中立规则要求与中国国有企业现状存在一定差距,面对国际格局所面临的新调整,辩证地审视竞争中立规则、发展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竞争中立规则是我国今后市场化改革的重点。



竞争中立规则:挑战多边贸易体系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在现有WTO多边贸易体制下无法有效规制和约束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力量,希望通过TPP、USMCA等协定设定专门规制国企的条款,重塑国际贸易体系。TPP 等协定中涉及竞争中立规则的条款从多个方面挑战多边贸易体系,给WTO改革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1.所有制中立与竞争中立

WTO规则没有规定成员必须实行任何特定的经济体制,在《补贴与反补贴协议》(SCM)中对国有企业也没有设定专门的义务,对国有企业的限制更多体现在成员国入世时承诺的额外义务中,坚持所有制中立是世界贸易体系长期的传统。所有制中立即为不因企业不同所有制设置专门的限制措施,在国际规则中也不因企业所有制差别而进行歧视。2008年,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经济格局的调整,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放缓、真实收入停滞不前,与此同时,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发展迅速,这些国家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并购和投资活动的增加引起了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国家政府的高度关注。然而,多哈回合一直悬而未决,欧美等发达国家在WTO框架下无法做出任何有效变革,其只能寻求体系外努力,通过在双边或多边协定中设定专门规制国企的条款,日益倾向抛弃所有制中立传统。

澳大利亚是最早提出竞争中立框架的国家,最初目的是促进国内企业改革。1996年澳大利亚政府在《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Commonwealth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 Statement)首次明确提出“竞争中立”,是指政府的商业活动不得因其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受的竞争优势,这一定义在竞争中立研究中运用得最为广泛。2011年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指出,相较于美国竞争企业,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发展和竞争给予特殊优惠,其拥有不正当竞争优势,主张和OECD一起发展以竞争中立框架为核心的政策体系。OECD报告明确界定了竞争中立的定义,是指当经济市场中没有经营实体享有过度的竞争优势或竞争劣势时就达到了竞争中立的状态,并设立竞争中立目标为规范国企经营模式(推进政府商业活动公司化改革)、分账户核算(对商业活动与非商业活动分别设置账户)、商业回报率(防止交叉补贴)、补偿中立(合理考量公共服务补偿)、税收中立、管制中立、债务中立与补贴中立、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具有竞争性和非歧视性)。与澳大利亚适用范围相比,OECD的竞争中立规则已经从政府的商业活动扩展为市场中的经营实体,并非专门针对国有企业,而是将“竞争中立”演绎为一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法律制度环境。TPP协定将竞争中立规则提升为国际贸易及投资新准则,约束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的操作规则主要有:商业考虑和非歧视待遇、豁免和公正的规定、非商业援助、详细的透明度要求,要求“缔约国政府保证国有企业从事商业活动需出于商业考虑、不得歧视第三方;对待国有企业必须遵循竞争中立原则和商业考量;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向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援助从而对其他缔约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等。TPP协定中的竞争中立条款主要规制国有企业的竞争行为,关注国有企业在市场中是否获得不当竞争优势,并非推动其他国家以公平竞争为核心,创造有利于所有企业的竞争环境。


2.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SCM)协定是约束产业补贴的主要工具,其中第一条规定:“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应视为存在补贴。”但是,关于公共机构的定义,WTO协议和SCM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国际法上也没有广为接受的解释。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案件的过程中,围绕“公共机构”的界定,主要出现了“政府权力说”和“政府控制说”两种争论。由于私有经济占主体,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程度比较小,主张“政府控制说”,即政府拥有企业所有权及其他因素或政府拥有多数股权一个因素就被认定为公共机构。这种说法指向中国、印度、巴西等国有经济占比较大的国,导致这些国家国有企业很容易被认为公共机构,一旦一个国有企业向另一个国有企业提供贷款、商品时利息或价格偏低,就很可能被认为提供补贴从而被反补贴。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认为,一个企业只有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力且真正行使政府权力时,才可以被视为公共机构。有关国有企业是否被视为公共机构提供补贴的争论,其实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WTO框架内有关国家体制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冲突。

在相关案件如“中国诉美双反案”(DS379)、“中国诉美反补贴案”((DS437)中,上诉机构采用“政府权力说”,判定了有利于中国的规则解释和诉讼结果,认为不能仅以“政府控制多数股权”判断企业是否为“公共机构”。美国尝试通过WTO争端机制在补贴层面规制国有企业的做法并没有成功。TPP协定将“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单独成章,明确界定国有企业概念,即“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直接拥有超过50%的股本、通过所有者权益控制超过50%的投票权、有权任命大多数董事会成员或任何其他同等管理机构”。这与WTO上诉机构认为企业只有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力且真正行使政府权力时才可以被视为公共机构相悖,使得中国部分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分类经营改革后仍然无法摆脱“公共机构”的标签。


3.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与对等原则

在协定文本上,WTO继承了GATT所确立的一系列国际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两项非歧视原则。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非歧视原则实际上只对少数发达国家有约束力。WTO成员中大部分都为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发展成员方经济可持续发展,WTO引入特殊和有差异待遇原则,允许发展中国家承担较少义务、享受更大灵活性,以相对较为宽松的条件发展。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增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已经不承认这些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认为他们未能按照入世承诺推进市场化改革、开放国内市场。2017年10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最新版本的有关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报告,从6个方面对中国经济“非市场”属性进行评估。整体而言,报告认为中国在任何一个方面都不满足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美国认为中国等发展中经济体利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差别待遇原则,通过歧视性原则、强制技术转让、支持国有企业和各项产业政策扭曲市场,并通过合资迫使美国企业向其转移知识产权和技术。

由于WTO中对市场经济、非市场经济没有统一、明晰的界定,美国在WTO框架下难有进展,由此转向双边或区域谈判。TPP协定虽然明确界定国有企业的概念并设立非歧视性待遇和商业考量、非商业援助、豁免和公正的规定等规制国有企业的措施,但也没有明确否认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地位。在USMCA框架下,“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经济的多用性”不再被视为规避协定义务的合法理由,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原则无差异地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并要求缔约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贸易与投资进行限制。USMCA第14章D款约定,“如果缔约方企业被其他缔约方在签订之日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投资者所控制,那么该企业将被排除在美墨投资救济约定之外。”此外,第32.10 条详细列出有关非市场国家自由贸易协定条款,“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在本协定签署前至少有一个缔约方在贸易救济法中确定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且该国未与任何缔约国达成自贸协定”,这将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的权利完全赋予了缔约方。在中美贸易谈判中,特朗普政府也提出采用对等原则代替特殊和差异性待遇原则,要求建立公平对等的规则。




竞争中立规则发展与演进的实质


从TPP 协议中规制国有企业条款到扩大CFIUS对美直接投资监管审查范围再到USMCA要求缔约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贸易与投资进行限制,欧美主导的贸易保护内容逐渐过渡到国家安全审查、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条款、竞争中立等新一代规则。这些规则的存在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分析竞争中立规则发展与演进的实质,为辩证审视竞争中立规则提供参考。


1.国家间制度竞争

竞争中立规则演化和发展的实质是国家之间制度的竞争。中国综合实力提升后,从全球规则的接受者发展成为规则参与制定者再到规则主导者,这一角色转变是迫使主要发达国家亟需构建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的主要因素之一。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积极参与全球治理,通过G20等多边机制发挥作用推进全球治理规则的新一轮改革,日益削弱欧美国家对规则的主导权。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表示,中国的增长模式是对世界贸易体系的威胁,世贸组织的规则没能充分限制中国政府采取干预行动,补贴中国工业、支持国有企业以及强制转让技术。多哈回合的失败表明单一、大规模、一揽子计划模式已经不再适合成员国的不同需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分歧在WTO谈判框架内难以获得有效进展。

面对WTO困局,主要贸易大国都将精力放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评判一国制度竞争的关键取决于其国内制度或主导的国家制度能否以非政治、非武力形式促使其他国家认同、参与、接受和效仿。在可预见的未来,自由贸易协定仍然是主要贸易大国重塑国际贸易谈判和规则制定的主要选择,其中经济体量大、贸易依赖度低、理念标准高等优势是衡量一个国家能否推动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按照自己的理念、方式发展的重要因素。相对WTO规则停留在货物时代针对货物进出口,新一代竞争规则包含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强制技术转让、知识产权、数字贸易等主要议题,直切国际社会主要利益诉求。当前,国际贸易摩擦频发,对多边贸易体系构成了严重威胁,中美、美欧、中欧贸易摩擦背后的本质是国际贸易规则主导权的问题。高举自由、平等、公平竞争旗帜的主要发达国家正在倒退回贸易保护主义,欧美力推的竞争中立规则只是继“国家安全”之后的另一个贸易保护工具。通过自由贸易谈判,主要发达国家希望获得构建规则平台的主动权、对其他国际贸易成员施加影响从而推动国际经贸易规则朝有利自己的方向改革,继续掌握国际贸易规则的主导权。


2.国际新形势下科技领域竞争

2011年,《“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建立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这被美国解读为中国政府对美投资政策是为获取美国技术从而推动核心产业发展。此外,欧美和其他市场经济体表示,《中国制造2025》和各项产业政策违反WTO规则其中包括通过补贴战略性产业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支持国有企业歧视外国投资者、设定规则迫使美国企业向中国转移技术等。欧美认为,中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应该得到处置,其力推竞争中立规则主张规制政府干预行为、严格控制核心技术转移、削弱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比较优势从而限制这些国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金融危机后,全球贸易模式发生改变,在传统贸易向数字贸易转型、产业价值链更依赖研发和创新、无形资产投入增加等新形势下,贸易问题不仅是货物贸易问题,背后指向技术、金融、数据、知识产权等问题。日本、美国和欧盟都希望在全球化下一阶段获益,就技术转让问题发起了针对中国的、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一致的行动。2018年5月和9月,美欧日贸易部长分别在巴黎和纽约发表共同声明,全面背书美对华301调查报告对中国技术创新政策质疑要点,“强制性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是“301报告”关注的焦点。2018年9月18日,欧盟发布WTO现代化改革文件,建议采取措施应对产业补贴与国有企业体制导致的市场扭曲问题,要“制定新规则以解决包括强制技术转让在内的服务与投资技术壁垒”。美国挑起贸易争端、惩罚中兴、阻止华为技术尤其是5G相关的技术进入其他发达国家的电信系统、将华为列入管制实体名单等,实质上都是为保护本国技术优势。这一系列举措都反映发达国家经济体希望本国企业继续在重要领域成为主导全球的力量,其力推的新一代竞争规则重点在于核心技术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一国如果在技术变革中占据了主导权,就相当于掌握了新兴产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3.守成大国与新兴大国间的博弈

政治经济学家卡赞斯坦认为,在国际政治经济霸权的周期变化中,往往会出现频繁的贸易摩擦。当霸权国处于上升阶段,霸权国家很大程度上会选择促进国际经济体系的开放,贸易摩擦相对减少;反之,当霸权国处于衰弱阶段,霸权国家致力构制自己的贸易体制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升温和贸易摩擦增加。金融危机爆发后,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发展迅速,对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构成了现实挑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通过实施“国家资本主义”模式从而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并错误地将经济困局归罪于经济全球化,回归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支持。

随着“走出去”进程的加快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影响力的扩大,中国国有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来自国际竞争规则的挑战。从TPP协议中规制国有企业条款到扩大CFIUS对美直接投资监管审查范围再到USMCA要求缔约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贸易与投资进行限制,贸易保护的内容从早期的关税、进口配额、反倾销、反垄断补贴已经过渡到国家安全审查、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条款、竞争中立等新一代规则,愈发具有针对中国的含义。中美贸易战的本质就是守成大国与新兴大国经济博弈的产物。随着中国挑战美国在多边贸易体系的主导地位,经济上对美国形成赶超之势,美国对中国的认知发生重大变化将中国视为全方位的地缘政治和经济竞争对手。关于贸易失衡问题,美国不认为“比较优势”理论能够合理地解释贸易结构的失衡,更关注程序上的不公平引起的“结构性问题”,这与美国倡导的竞争中立内涵一致,要求中国对国家主导的发展模式进行深远结构性改革。美国竭力构建竞争中立框架,旨在应对中国模式的挑战,利用竞争中立框架来维持、巩固和扩大自身的竞争优势,迫使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市场,为制约中国企业“走出去”制造障碍。




中美竞争中立规则的博弈构建:不完全信息的重复博弈


国际竞争中立规则主要由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主导,通过对他国际贸易成员施加影响,推动国际经贸规则朝有利自己的方向改革。当前,中美贸易战是世界贸易紧张局势加剧的主因,美国竭力构建竞争中立框架旨在应对中国模式的挑战,对竞争中立规则制定的博弈分析可为中美贸易争端提供相关解决思路,也可为国际竞争中立规则多方权衡带来一定的思考。


1.模型的适用性

中美经过多次贸易谈判,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非关税措施、服务业、农业以及贸易平衡等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例如中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允许外资成立全资汽车制造公司等,然而在竞争中立、国企定位问题上,中美仍有分歧需要解决。罗伯特·奥曼的不完全信息重复博弈给当前中美竞争中立规则的制定提供了解决策略。


2.模型的基本假设

(1)博弈参与主体

假设博弈的参与主体为中美两国政府,两国政府都对竞争中立规则的制度给予高度重视。美国认为中国政府采取干预行动,通过补贴中国工业、支持国有企业、歧视外国投资者以及各项产业政策获取国家竞争力,要求中国对国家主导的发展模式进行“结构性”经济改革,双边谈判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中国规则制定的能力相对较差,倡导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应该基于国际条约的原则,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目前,中国国内已经对竞争中立形成共识,但需要一个双方利益平衡的非歧视规则,对美国提出的“结构性”经济改革予以抵制。

(2)博弈信息和理性人假设

作为世界上两大经济体,中美在博弈中并不能完全了解对方的经济结构、产业特征、策略选择等,围绕竞争中立规则的博弈呈现出不完全信息的特征,但中美两国会通过政府谈判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核心关切。基于中美进行的多次贸易谈判,假设中国和美国都是完全理性的行为主体,为了使国家利益最大化,双方会围绕竞争中立规则的制定进行无限次重复博弈。

(3)博弈的策略组合

中美围绕竞争中立规则的博弈有4种组合假设。

假设1:中美都选择合作的策略组合。中美双方都认同制定竞争中立规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持续贸易战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美国对中国的立场和原则持一定的宽容的态度,但在中国产业政策、政府补贴及国有企业市场准入等方面坚持立场,给中国空间和时间来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权衡多方面因素,认为合理的竞争中立政策有利于推进市场化改革,愿意就具体规则及措施逐项进行磋商,提出解决的方案。

假设2:中美都选择不合作的策略组合。对于竞争中立规则,中美双方都坚持自己的立场和原则,认为对方的原则和主张是对本国利益的侵害和威胁。美国将加大施压,通过提高惩罚性关税等各种措施推动中国接受美国主导的竞争中立规则;中国为维护自身利益,采取反制措施。

假设3:中国选择不合作、美国选择合作的策略组合。中国抵制美国要求对中国国家主导的发展模式进行深远结构性改革,认为美国提出的竞争中立原则对中国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带来挑战和阻碍。中国需要的是双赢协议,坚持任何规则都应该双向、公平和平等,没有必要为达成协议而不惜代价。

假设4:中国选择合作、美国选择不合作的策略组合。美国坚持自己的主张和原则,不认同中国提出的要求,主张中美新规则协定必须有真正的结构性改变,以结束中国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否则将加大施压、提高关税来推动中国接受美国主导的竞争中立规则。

根据上述博弈策略组合,假设中美双方博弈的利益分配是对称的(πb10a)。假设中美都选择合作,即(合作,合作)策略组合下的真实收益为(π0,π0);(不合作,不合作)策略组合下的真实收益为(π1,π1);中国选择不合作美国选择合作,即(不合作,合作)策略组合下的真实收益为(πa,πb);中国选择合作美国选择不合作,即(合作,不合作)策略组合下的真实收益为(πb,πa)。中美竞争中立规则博弈的策略及收益组合如表1所示。


3.竞争中立规则制定中美博弈均衡分析

(1)均衡解析

事实上,把上述博弈的策略及收益组合运用到中美竞争中立规则制度中,其适用范围需要修正。中美一方选择合作,另一方选择不合作的策略组合并不符合现实情况,任何一方都不会牺牲本国的国家利益来迎合另一方利益诉求。

根据博弈论原理,如果中美围绕竞争中立规则只进行一次静态博弈,那么理性的双方都会基于本国利益最大化选择不合作作为占优策略,因此(不合作,不合作)是此次博弈的纳什均衡。然而,中美经贸关系经过40年的发展,很好地利用了两国供求结构的互补,又高度契合经济全球化价值链分工要求,已形成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如果中美都采取强硬的态度选择不合作,完全对抗带来的支付成本将大于收益,最终导致双方利益受损,是彼此都不愿意看到的,这就决定了中美之间围绕竞争中立规则会进行无限次重复博弈,无限次重复博弈中有多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策略,需要进一步讨论均衡解可能出现的情况。

假设中美双方都采取严酷触发策略,在第一期博弈中都选择合作的策略,在此后的每期博弈中,如果对方合作则继续合作;否则,一旦对方背叛选择不合作,另一方则永远不合作。令δ1、δ2分别为中国、美国的贴现因子(0<δi<1),在此博弈中称为中美围绕竞争中立规则制定的耐心系数。当中国和美国都采取严酷触发策略时,他们在博弈各期都会合作,每位参与人的平均收益都为:

如果美国某个阶段首先选择不合作,则该阶段美国获得的收益为πa,中国获得的收益为πb。为了对美国的机会主义进行惩罚,中国采取严酷触发策略,选择永远不合作。只要中国采取严酷触发策略,严酷触发策略也是美国的最优反应,以后美国每期博弈的收益都为π1,平均收益为:

满足下列条件时,美国不会采取不合作:

解得上述条件,可得δ2≥(πa0)/(πa1)。

同理可得,中国某个阶段选择不合作,以后中国每期博弈的收益都为π1,平均收益为:

满足下列条件时,中国不会采取不合作:

解得上述条件,可得δ1≥(πa0)/(πa1)。

当满足条件δ2≥(πa0)/(πa1)时,美国在衡量无限次重复博弈的平均收益水平后,发现第一期博弈中偏离触发策略并不是有利可图,不会首先选择不合作,所以(合作,合作)是此重复博弈中的一个均衡解。因为如果美国选择不合作,中国会对美国的背叛行为采取惩罚,全面对抗带来的支付成本将大于收益,最终导致双方利益受损,所以中美之间不合作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同理可得,当满足条件δ1≥(πa0)/(πa1)时,严酷触发策略组合也是此重复博弈下的一个子博弈精炼均衡,(合作,合作)是均衡解。

在当前中美经贸关系紧张背景下,基于整体国家利益的考虑,中美有关竞争中立规则的博弈也不会是完全合作博弈。由于发展阶段不同,中美对问题的看法也不一样,涉及一些立场和原则问题,双方都不会让步。中美在竞争中立规则的博弈属性为协调型博弈,即竞争与合作并存,竞争与合作的区间位于完全合作与完全不合作之间。根据无名氏定理:“对于在重复囚徒困境博弈中同时满足个人理性和可行性的任意平均收益组合,存在一个贴现因子最小值δ*<1,对于任意的贴现因子δ,只要δ*≤δ<1,都存在一个对应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可以获得上述平均收益组合”。图1所示阴影区域为中美关于竞争中立规则制定的平均收益集,只要δ1、δ2够大,任意平均收益组合都可以通过某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达成。耐心系数δ1、δ2是决定中美系列博弈中取得积极性成果的主要影响变量,当双方耐心系数发生变化时,均衡也会发生变动,直到下一次达到均衡。


(2)均衡的影响因素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中美围绕竞争中立规则博弈的均衡结果取决于耐心系数δ1、δ2。结合当前国际形势以及中美谈判的影响因素,如美国内部存在不同声音,遏制中国崛起并非是所有群体的集体诉求,特朗普政府的华为禁令对全球半导体研发、制造和应用的供应链造成巨大破坏同时也损害美国高科技行业良性发展,美国高科技和500强企业不断游说施压美国政府;中国输美商品大部分是普通消费品,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相应进口商品价格上涨幅度与关税增长幅度基本一致,因此对物价和消费者福利带来冲击,美国消费者承担了主要部分;美国高关税对中国经济下行和失业率的压力仍然可控,但应对高科技封锁的挑战的困难更大,中国在半导体等关键领域尚未摆脱对国外资本和技术的依赖;中国仍处于上升期需维系与欧洲、日本等的经贸关系和科技合作,争取更多支持而非全面树敌是避免贸易战场拓展的重要战略,等等。可分析竞争中立规则的耐心系数主要受各自政府与国内利益集团的态度、贸易依赖程度、欧盟、日本等主要大国的态度、经济发展形势等因素影响,当中美双方耐心系数发生变化时,均衡状态和结果也会发生变化,不同的耐心系数对应不同的均衡结果。

事实上,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允许外资成立全资汽车制造公司来看,中国耐心系数很大程度还与国内市场化改革诉求有关,中国国内已经对竞争中立形成共识,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化与中国国内改革议程相符合。美国企业可以在中国的市场开放中受益匪浅,但是要基于对等、非歧视原则。与此同时,对于中国在贸易和投资方面,欧盟和日本的态度也变得越来越强硬,通过谈判而非WTO体系可能会带来短期的和平,但会侵蚀一直支撑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制原则,中国维护多边贸易体系,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应该基于国际条约解决。然而,经济结构调整是一个长期过程,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调整,虽然外部压力可以加快这一进程,但最终结构性改革的决定必须来自内部。中美就竞争中立规则达成一致意见只是解决中美争端的一部分,如何真正落实竞争中立原则、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中国以后改革的重点,这关系到在下一阶段博弈中能否获益。




政策建议


1.增强国家话语权,发出中国声音

目前,全球多边贸易体系亟需变革,对中国来说也是历史性的良好契机。在经济地位上,中国经济地位前所未有地强大,具备和欧美共同参与新的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能力。与此同时,华为、阿里巴巴、腾讯等服务企业都要走出去,也都需要一个更高标准的WTO的规则提供公平的待遇。

(1)构建全球治理对话平台和机制

在多边贸易体系变革新形势下,全球治理机制需要实行可持续发展改革,要求世界不断创新,建立更高层次的创新合作。东西方从文化到话语体系、制度体系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可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全球治理对平台和机制,从维护多边主义发展方向出发,增强各国政府、智库、非政府组织间沟通交流,创新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生态,减少全球治理问题上的误解。在国际与社会的政策治理、规则制定、世界发展议题等方面,中国应主动出击、提出自己的方案,争取国际规则改革的话语权,为发展中国家发声。

(2)“一带一路”倡议合作透明度的提升

“一带一路”倡议对世界各国加强合作、增进互信具有重要作用,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重要契机,在实施过程中始终维护多边贸易体系,抵制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在遵守国家规则、与已有国际规则接轨的基础上,需依据国际新形势制定新的规则,并可借鉴现有的国际体系经验提高国际合作标准,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合作平台。此外,面对西方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存在的误解和担忧。为此,“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过程需要协同企业、市场主体、政府以及国际社会建立透明、完善的标准规则和规范,提高“一带一路”合作透明度,为“一带一路”发展凝聚更多共识。


2.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参与贸易体系建设

目前,多边贸易体系受到冲击,区域经济化特征非常明显,美墨加、美日、日欧等多个低关税的贸易体系逐渐形成,对中国未来参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带来巨大挑战。中国需要扩大自己的朋友圈,积极加入区域性贸易体系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也可分散与其他国家贸易对抗带来的震荡。

(1)RECP

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RECP)的推进,中国和东盟10+6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更加密切,有望在亚太区域贸易规则的制度中发挥重要角色。一个稳定的区域环境有助于减少地缘政治风险,中国应巩固与提高与周边国家的联系,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发展。虽然中国的经济地位前所未有地强大,具备以市场换市场的实力,但弱点在于规则制定的能力较差,为此可以积极参与UNCTAD组织的探讨。UNCTAD的研究侧重于发展中国家,其倡导竞争中立、国有企业等规则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可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的规则制定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2)CPTPP

面对WTO僵局,在加强对现有自由贸易体系的支持和捍卫同时,也要积极参与新的贸易体系建设中,中国可考虑加入CPTPP来坚持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原则。目前,CPTPP的创始成员对中国加入都持有正面态度,中国抓住CPTPP开始扩容的时间窗口先于美国加入,避免再与美国进行谈判,掌握对美的主动权。虽然CPTPP在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等规则上提出了更高标准,但也为加入者预留了特殊条款和过渡时期。加入更高标准的CPTPP体系,中国国内相关产业会受到一定的冲击,但可在国企改革、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外出口方面获得有利地位,为国内优势企业“走出去”赢得广阔的国外市场。


3.辩证审视竞争中立规则,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关于“竞争中性”原则,政府应辩证地审视其对国有企业的影响。一方面,竞争中立规则作为新的贸易投资保护措施,对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带来挑战和阻碍;另一方面,竞争中立规则会倒逼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改革,提高国有企业效率和管理质量并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我国可结合《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发展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竞争中立规则。

(1)分类、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竞争中立规则

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经济转型时期可能出现效应倍增的效果,直接导致我国部分行业局部甚至整体经济短期下滑或者直接衰退,这就决定我国应分类、分阶段、有步骤地推广竞争中立规则。我国国有企业可大体区分为垄断型和竞争型,先从竞争领域入手,成熟后再向其他领域推进,有利于我国经济稳定。目前,我国不同行业市场发育程度、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都不一样,这为政府差异化引入竞争中立规则提供了递进余地。政府可以根据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再根据各个类别实际情况设定各个类别实施竞争中立政策的时间、进程、阶段性的深度等。

(2)建立竞争中立规则体系

从澳大利亚和欧盟的经验来看,构建完整的竞争中立实施机制需要从竞争审查、竞争倡导和竞争执法3个方面入手,其中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多个方面。公平竞争审查是落实竞争中立原则的一个重要措施。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旨在审查政府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与欧盟法相比,我国公平审查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基础,在竞争审查、竞争倡导规则实施方面,我国反垄断委员会还无法有效履行其职责,需要由《反垄断法》明文规定授予专门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强大的审查权、建议权甚至执法权。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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