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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性骚扰案二审维持原判,律师:没有固定证据,结果意料之中

京睿 法度Law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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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朱军案二审开庭,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行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周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悉,2021年9月该案一审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对其进行性骚扰的主张,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资料显示,2018年7月26日,弦子(周某某)在新浪微博上发文指控朱军在四年前曾在化妆室对其做出猥亵行为,直到有其他人进入时方终止,相关话题立即在新浪微博冲上热搜榜。

弦子在接受财新采访时称,2014年实习期间,弦子在化妆间单独采访朱军时,朱军隔着衣服试图猥亵弦子,直至有他人进入化妆间,弦子才得以脱身。

2020年12月22日,朱军在微博中称,“这两年多我承受了巨大耻辱,一直未发声因我坚信清者自清,相信法律。我负责任的对所有观众说,我从未触碰过那位女士一分一毫。”


据悉,朱军在2018年被牵扯进性骚扰事件后,工作一度被叫停,再也无缘春晚。

前检察官、京衡律师事务所上海所王媛媛律师对“法度law”表示,该事件经历两级法院审判,均以周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行为为由驳回周某某相关诉求请求,这是因为法律事实不等同于实际发生的事情。

王媛媛律师认为,只有经多份证据相互印证证明的事实,且排除了矛盾证据、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等,才是法院能够认定的法律事实。在性骚扰案件中,事件往往发生于较为隐秘的场所,现场通常仅有行为人与被害人,难有证人存在或监控视频。

所以在此类案件中,证据是“一对一”模式,即仅仅有行为人辩解与可能的受害人陈述。且在此类案件中,从行为人辩解中获得真实信息的可能性普遍较小。在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势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可能的被害人陈述,司法机关确实无法从法律事实层面认定性骚扰行为的存在。

所以,从法律事实层面上讲,周某某无法证明朱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行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对“法度law”表示,朱军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在意料之中。

宋竟一律师认为,猥亵案件一般发生在较为私密的环境,有了肢体接触需要第一时间报案由警方提取接触部位的擦拭物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案件结果就在很大程度上就依赖于言词证据。被指控行为实施人出于个人声誉考虑往往矢口否认,被害人陈述就成了孤证,民事案件中原告负举证责任,这样就很大概率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但法律事实是需要用证据还原的,与客观事实属于两个概念。因此,女性被性侵要及时报案固定证据,否则即使真的是事实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宋竟一律师还表示,强奸猥亵这种私密性犯罪,一般排除诬告陷害嫌疑后,被害人陈述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定案证据。

宋竟一律师还对“法度law”提到其曾代理的一个类似案件。

该案发生在两个在职研究生班的同学间。在某次同学聚会后,其中一个同学就对另一个同学(受害者)做了一些猥亵动作,并拒绝承认道歉。

受到侵犯的同学及时固定了一些证据,第二天就报案了。报案之后,在保存的证据中也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的DNA。

宋竟一律师建议,女性在受到猥亵时,一定要立即固定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

END




作者|京睿

版权来源|法度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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