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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00后利用口罩实施诈骗,获刑8个月!

共同防疫 萧山检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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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下午,一场特殊的庭审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三地隔空进行。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邬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邬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情回顾


不满20周岁的邬某是不折不扣的00后,2017年9月份左右和父母一起到杭州萧山打工。去年下半年开始,邬某因为意外受伤一直待在家里没有工作,经济拮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邬某看到微信朋友圈里有很多人都在求购口罩,动起了歪脑筋,想到以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等虚假信息的方式骗钱。


邬某在别人的朋友圈里下载口罩照片后,通过本人微信发布了“正规渠道现货口罩,口罩有资质”等虚假信息,后三名被害人向其咨询购买口罩一事。


△图为被害人向邬某咨询购买口罩情况


△部分被害人提及口罩系政府紧急采购或即将捐往一线


为博取被害人信任,邬某谎称自己是中间商,在明确被害人购买意向后,将由其本人实际操控的另一微信账号推送给被害人,称该微信账号为口罩厂商所有。在被害人添加该所谓“厂商”账号后,邬某使用该“厂商”账号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营业执照、口罩库存等照片为证,被害人信以为真并向其支付部分定金、货款,邬某将被害人的微信账号拉黑。案发时,邬某骗得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40元。


△邬某谎称自己是中间商



△邬某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营业执照、口罩等照片


△邬某将被害人支付给“厂商”的货款转账到本人账户




庭审直击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侦查阶段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及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等事实,依法对被告人邬某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量刑建议。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从严从快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反犯罪,司法机关加强联动,确保防疫、办案两不误。该案从被害人报案到公开宣判仅历时8天,彰显了司法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防疫、办案两手抓,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心和担当。


(相关链接:受理当天起诉!萧山区检察院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一起涉口罩犯罪案件




来源:第二检察部

视频:朱成晨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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