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00多万是借款还是货款?这场首次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他们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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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你们是第一次,我们也是第一次,很有收获。
8月13日下午,萧山区检察院首次针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召开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区人大代表、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孙勇龙,区政协委员、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葛黎明,人民监督员、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许燕受邀担任听证员。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萧山区检察院接到申请人王某申诉,其于2013年-2015年期间向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因无法按期支付货款,与饲料公司、杨某(饲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丈夫)三方协商,约定由王某就拖欠货款向杨某个人出具借条,王某同意,饲料公司遂继续供货。后因王某未向饲料公司交付货款也未向杨某返还款项,杨某遂以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本金及利息,王某以未实际交付借款为由,主张双方借款不存在。庭审过程中,杨某变更诉讼请求称借条实际是饲料公司将饲料款的债权转让给其本人,要求王某支付拖欠货款,饲料公司当庭对债权转让予以认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向杨某支付价款100余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王某对法院判决不服,认为其和杨某签借条时就是借贷关系,债权转让不存在,且饲料公司提供货物质量不达标。为此,王某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后向萧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听证
丨申请人陈述
丨听证员现场记录
承办检察官依法核实了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当事人公开听证权利义务,随后申请人陈述了申请监督的请求、事实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其他当事人就申请人的陈述及证据发表答辩意见,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陈述。
评议
“这个案子有一定代表性,实践中货物买卖纠纷的源头往往是合同问题,本案的根源就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标的物的质量、合同的履行方式,双方都没有约定相应的标准。”
“产品质量纠纷是个简单的法律关系,但是举证非常困难。实践中,在开始的时候一般不会像大宗货物交易一样,很快将相关证据固定。”
“当事人对于借条形成的原因很明确,本案中无论合同之债向借款之债的转化,还是债的主体和相对方的转化,都是自然的、常见的,也是符合交易习惯的。”
△区人大代表、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孙勇龙
△区政协委员、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葛黎明
△人民监督员、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许燕
各听证员围绕此案中写借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债权转让、检测报告能否证明涉案饲料存在质量问题等争议焦点发表了评议意见,并对萧山区检察院组织开展此次民事诉讼监督公开听证给与了充分肯定。
展望
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玉瑊对各位听证员的到来表示感谢,并表示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听证员评议意见,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监督决定。
王检指出,此次活动不仅是贯彻最高检、省院对全面推开案件公开审查要求的一次新实践,也是落实今年萧山区检察院和区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萧山分会会签的加强与律师工作协作配合文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和律师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和交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共促更高水平的法治萧山建设。
丨2020年4月22日,上述三家单位会签《关于加强民事检察工作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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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六检察部
图片:萧山网、办公室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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