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夜里白光一晃,他把刀刺向了8岁男孩的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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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杀我,快救我!”
“有人杀我,快救我!” 这天夜里,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某村村委会旁的公园里,一个8岁左右的小男孩大声呼救跑出来,一大块血迹染红了胸前的衣服,跑出不远后,倒在了地上........
经医院抢救,小男孩脱离了危险。“身上的伤是隔壁哥哥弄的,他抢走了我的手机。”民警从其口中得到了重要线索,并顺利将犯罪嫌疑人小聂抓获归案。9月2日, 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小聂有期徒刑三年。
涉案凶器
邻居“哥哥”
被害人口中的“哥哥”正是邻居小聂。小聂今年15岁,初二辍学后便一直待在安徽老家,平日里无所事事,沉迷手机游戏,父亲一气之下便砸了他的手机。今年年后,小聂一家人来到萧山瓜沥镇打工,母亲给他在厂里找了份工作。谁知道没干几天活,小聂又因为懒惰被厂里开除了,开始整天在外面闲逛,甚至夜不归宿。
在这期间,小聂认识了与其同住一幢楼的被害人小源,俩人经常在一起看电视、玩游戏。小聂的手机瘾犯了,就会常常借用小源的手机玩游戏。到后来为了独占手机,一个可怕的念头在小聂的脑海里萌发:把手机硬抢过来。
涉案手机
一部手机引发的...
当小聂决定去抢小源的手机后,就回到住处取了两把水果刀带在身上。案发当晚,趁着夜黑风高,小聂以取钱借小源买玩具枪为幌子,将其诱骗至瓜沥镇某村文化广场。随后,小聂谎称地上有钱,趁被害人小源低头找钱之机,将其扑倒,骑在他身上并掐住他的脖子。被害人小源奋力反抗呼救,小聂情急之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刺向了小源的脖子。慌乱之中,小聂拿着手机逃离现场。
后经鉴定,被害人小源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二级,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注:文中所涉案件当事人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刑法对抢劫罪规定了很严厉的惩罚,对未成年人也是如此,如果犯抢劫罪,14周岁以上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聂犯罪时年龄是15周岁,其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使一人受伤,应当以抢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聂的父母放任其过早辍学,甚至安排他去打工,在其出现沉迷网络、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等不良行为时也没有进行积极的制止与管教。由于缺少来自父母、学校以及社会群体的关爱,小聂最终误入歧途。”
办案检察官呼吁“青少年的心理发育还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处在形成阶段,家长、老师们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密切关注他们成长中的各种心理变化,培养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交友观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图片、来源:第八检察部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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