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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必看!“原始股骗局”中涉及的刑事罪名!

与网同舞 谎言终点站 2021-11-30
近年来,“原始股骗局”无处不在,很多中老年人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但是,若是等到骗局曝光、头目被抓被判,已为时已晚。

因此,有必要来普普法,来盘点一下这些“原始股骗局”中所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

我们知道,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作为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平台,收录了海量的判决书。
笔者用关键词“原始股”+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进行检索,可以搜到1932篇文书,其中注明刑事案由的有1859份: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裁判文书网只是收录了部分文书,且未对检索结果进行筛选,不排除部分案件只是包括“关键词”但并非与“原始股”直接相关,另外还有部分“原始股骗局”案件以“股权”等进行表述,未统计其内,但这一检索结果仍具有统计学的意义和价值。
笔者对上述文书进行分类统计,列出主要相关刑事案由,排名如下:

下面,就一一摘录《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以供参考。



一、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六、非法经营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七、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仅为法律条文摘录,以后有空时将针对相关罪名专门撰文,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实际案例,进行详细说明。敬请关注。

参考资料:
1.《刑法》:http://xingfa.org/

【旧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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