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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经营治理的外部监管逻辑

姚晓敏、蔡敏 商法CBLJ 2024-04-15


金融投资争议解决


姚晓敏

兰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蔡敏

兰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意味着新的监管体系由原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化、一体化监管体系发展。外部监管政策环境对信托公司完善经营治理有重要影响,本文对此予以梳理,为信托公司如何在规范公司治理和业务转型突破之间取得平衡提供参考。


外部监管趋势梳理

伴随机构改革,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关从起始的中国人民银行,到2003年的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再到2018年4月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79年至今的监管趋势,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979年至2000年期间,监管紧随宏观政策,信托行业经历了五次整顿,最终压降信托机构数量、清理信托业务、信银分离和信证分离,实行分业监管。2001年至2007年期间,信托行业“一法两规”正式确定。2007年信托投资公司改名信托公司,剥离实业资产,明确信托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2008年至2016年期间,信托业务高速发展。监管规定多集中于业务领域,鼓励行业发展。因信托产品落实备案,信托行业呈现出通道化趋势并出现多种“创新”“套利”的交易模式,为后续风险埋下隐患。2017年至今,监管趋严,强调回归信托本源。监管机关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多次发文明确,信托行业以回归信托本源为原则,压缩融资类通道类信托。


外部监管规范适用

信托行业作为强监管行业,国家宏观政策、金融监管要求等外部监管规范将直接影响行业发展的走势。从行业监管规范层面来看,中国《公司法》确立了“三会一层”治理结构,信托公司作为非银金融机构同时面临监管部门针对金融机构、非银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自身的监管要求。


监管机关为避免行为冗余和监管套利,多通过在金融机构层面规定信托公司一并适用银行业相关规范的方式对信托业提出监管要求。除金融监管要求外,国企背景信托公司亦需遵守国资监管要求。


监管规范要点梳理

现有的监管规范对于信托公司经营治理的监管要点主要为以下方面:


(1) 加强党的领导。近年党的领导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章单章规定党的领导,明确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


(2) 落实宏观政策。中国信托行业宏观政策监管在行业清理、整顿方面存在两大特征:一是严格限制信托公司的数量;二是对于信托业务监管具有周期性,即寻求控制行业风险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现阶段强调信托需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3) 规范股东行为。股东不当行为严重影响信托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监管按照穿透原则认定股东不当行为,尤其关注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 健全治理体系与完善董事会履职。“三会一层”是公司经营治理的核心,董事会则位于治理的枢纽与中心。监管在董事层面关注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任职审批和履职考核、设立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制度。


(5) 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与公司治理联系紧密。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条看,内控制度范围宽泛,不仅需要在公司治理中落实,而且与公司治理目标相近,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


外部监管趋势预判

从现有监管规范、行政处罚以及已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来看,近年来经营治理一直是重点规范对象,预判未来监管部门可能会在以下方面发力:


(1) 专注主业、回归信托本源。这是信托行业整顿的关键词。监管部门不断释放信号,要求信托行业“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业务,强调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


(2) 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使命。《金融稳定法(草案)》已发布,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管理将经历更为缓和、稳健的过程,经营稳健、符合宏观需求的公司治理将成为信托公司获得稳定发展的基础。


(3) 统一监管,标准趋同。组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是为了避免多头监管,填补监管空白。统一监管后将减少政出多门导致的矛盾,提升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


(4) 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次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统一归口监管亦体现了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于信托公司而言,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与信托公司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谋而合。



作者 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晓敏、律师蔡敏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3年4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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