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视听】案例分析:上市公司董监高勤勉和信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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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探讨上市公司董监高勤勉和信披义务的重要性
锦
州港股份(下称“锦州港”)于2024年6月1日发布公告,通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并完整展示了告知书内容。公告显示,国企上市公司锦州港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持续进行财务造假。这一事件不仅震惊了公众,也再次警示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履行勤勉与忠实义务的重要性。
案例详情
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向大连和境贸易、上海银鸿国际贸易、宁波朗逸能源、宁波百荣能源和重庆岳城川聚贸易五家公司采购电解铜、沥青、铝锭、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与此同时与上海盛辙国际贸易、舟山丰聚益尚能源两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然而,锦州港与上述七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并无商业实质。
虚假的业务内容必然导致财务上的造假。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四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5.81%;虚增利润总额2070.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67%。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6.13%;虚增利润总额3899.88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7.78%。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1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47%;虚增利润总额4415.74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18.3%。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39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56%;虚增利润总额7511.3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7.85%。
冯刚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未尽勤勉义务及处罚
告知书披露了锦州港的高管未尽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其中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疏于管理、怠于履职,于2018年至2021年度在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最后被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和10年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董事、财务总监和副总经理等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惩罚,包括警告和100万元到200万元的罚款。
信息披露违规违法的责任
违反信披义务的常见情况是财务数据造假、严重误导性陈述等,基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勤勉与忠实义务,董监高不仅要客观、公正、真实地披露信息,还应主动发现、主动监督、积极保护发行人和中小股东。违背以上义务会导致相关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披法》)规制的核心在于落实法律责任的承担,只有这样才能给违法违纪行为予以重创。根据其与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监高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刘沛凝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行政处罚。一般而言,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大多按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报告或者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被责令改正和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不披露或者违规披露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在新《证券法》信息披露专章中就规定很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此处不再赘述。
刑事责任。《信披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最主要的罪名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够重视,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当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甚至包括国企上市公司造假现象频出,直接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气,严格管理和落实信披义务,坚决追究责任,推动形成融资者与投资者信息对称的局面。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让中小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公平获得应当公开的全部信息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
作者 |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刚、实习律师刘沛凝
电邮:fenggang@dtlawyers.com.cn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6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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