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群主踢出微信群起诉群主第一案一审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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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哨按语
2月15日,山东律师柳孔圣因其被移出“诉讼服务群”,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该群群主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7月29日,该案一审在山东莱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被踢出群起诉群主第一案一审宣判
2月15日,山东律师柳孔圣因其被移出“诉讼服务群”,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该群群主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
【原告柳孔圣:被群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损害声誉 索赔2万元】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柳孔圣陈述了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柳孔圣称,他被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至今无法进入该微信群,剥夺了他作为律师应该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他的声誉,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予以裁判。在7月1日举行的庭前会议中,原告索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起诉时的1万元变为2万元。原告的详细诉求与理由如下:
原告柳孔圣宣读起诉状,柳称,他被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至今无法进入该微信群,剥夺了他作为律师应该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他的声誉。
【被告刘德治:群为个人建立 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
针对原告柳孔圣的指控,被告刘德治辩称,该群是其个人建立,目的是为了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原告移出群聊是其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被告答辩意见如下:
刘德治辩称,该群是其个人建立,目的是为了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原告移出群聊是其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
【原告柳孔圣共提供6组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损 包括央广新闻采访报道】
7月1日,莱西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庭审中,主审法官归纳召开庭前会议情况,并出示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 原告柳孔圣共提供六组证据,其中包括自制录像光盘1份,用以证实其在群内发表截图是为了共同对违法的公权力进行监督。此外,原告提供的证据还包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央广新闻晚高峰8分钟的采访报道一篇、2月26日新闻纵横节目7分钟的视频片段以及网络评论3篇,用以证实刘德治踢人行为不当,对柳孔圣的声誉造成贬损。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如下:
【被告刘德治:原告提供的证据恰恰证明了其在群内发布不恰当内容】
法庭调查阶段,针对原告提供的第五组证据,被告刘德治补充质证意见称,原告提交的证据恰恰证明了其用不文明的语言发表与群内讨论无关的主题,在群主提醒原告后,原告仍持续发表不当言论,故此被群主移出群聊,被告的行为合规合法。随后,法庭出示了被告提交的证据目录:
【被告刘德治讲述将原告柳孔圣移出群聊经过 原告柳孔圣:只是开玩笑】
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宣布就案件有关事实展开调查。被告刘德治陈述了将原告柳孔圣移出群聊的完整过程。对于被告的说法,原告称,他在群内的聊天都是友好的,只是跟群主开玩笑而已。
【 原告柳孔圣发表辩论意见称,为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原告诉请应被支持】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柳孔圣称,为唤醒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使这一案件成为展现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典型案例,原告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双方就群聊所有权展开补充辩论 被告:群聊无论是什么性质都不允许贬损他人】
随后,被告发表辩论意见。在被告发表完辩论意见后,原告与被告就群聊所有权展开补充辩论,被告认为,不论群聊是什么性质都不允许在群内随意发表不当言论,随意贬损他人,都不应该成为原告攻击他人的平台。
【法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通过庭审,经合议庭评议,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法院认为,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此外,法院认为,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
图文来源:@人民法院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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