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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百度、滴滴等被罚50万!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在加强

市场总局处罚十起互联网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附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开元商业有限公司股权案、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猿辅导股权案、成都美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购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股权案、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案、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好未来教育集团收购哒哒教育集团股权案、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北京牛卡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河北宝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等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十起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021年3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附件下载:

1.银泰商业收购开元商业股权案.docx

2.腾讯收购猿辅导股权案.docx

3.成都美更美收购望家欢股权案.docx

4.宿迁涵邦收购五星电器股权案.docx

5.百度控股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docx

6.苏宁润东收购上海博泰股权案.docx

7.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设立合营企业案.docx

8.好未来收购哒哒股权案.docx

9.东方报业与量子跃动设立合营企业案.docx

10.牛卡福收购宝兑通股权案.doc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12号

当事人: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开曼群岛大开曼乔治城南堂街Uglgand Hous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商业)收购开元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商业)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银泰商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银泰商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银泰商业。2006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百货店及购物中心经营和管理,最终控制人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银泰商业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1582.7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开元商业。1992年在陕西省西安市注册成立,原最终控制人是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医学),主要在陕西省从事百货零售业务。开元商业2017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8年3月31日,国际医学公告《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银泰商业以33.6亿元收购其全资子公司开元商业100%股权。2018年4月27日,开元商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银泰商业收购开元商业100%股权,取得开元商业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银泰商业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1582.7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开元商业2017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4月27日,开元商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银泰商业收购开元商业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银泰商业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0000002100081610。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13号

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住  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腾讯)收购猿辅导(YUAN INC)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腾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腾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腾讯。1999年11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腾讯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猿辅导(YUAN INC)。2012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略),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在线教育业务。猿辅导2017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8年11月29日,腾讯通过全资子公司Tencent Mobility Limited及其关联方与猿辅导签署了F轮股权认购协议,腾讯以16.52亿元认购该轮融资发行股份的83.33%,交易后腾讯持有猿辅导15.41%的股权,当日猿辅导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8年11月,腾讯通过与猿辅导签订F轮股权认购协议的形式,认购该轮融资发行股份的83.33%,取得对猿辅导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7年腾讯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猿辅导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11月29日,猿辅导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腾讯收购猿辅导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决定给予腾讯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0000002100081629。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14号

当事人:成都美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 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24层2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成都美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美更美)收购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家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成都美更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成都美更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成都美更美。2014年在四川省成都市注册成立,由美团通过协议控制,最终控制人是(略)。成都美更美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投资方向为食材供应、软件等,美团主要从事餐饮外卖、酒店及旅游业务等。成都美更美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望家欢。2004年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略),主要从事食材加工销售等业务。望家欢2019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20年1月22日,成都美更美与望家欢、高军、高才坤等签署《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以(略)取得望家欢11.9%股权。2020年2月12日,望家欢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成都美更美收购望家欢11.9%股权,取得望家欢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成都美更美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望家欢2019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0年2月12日,望家欢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成都美更美收购望家欢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成都美更美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100081637。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15号

当事人: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恒通大厦418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涵邦)收购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电器)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宿迁涵邦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宿迁涵邦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宿迁涵邦。2016年于江苏省宿迁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宿迁涵邦主要从事投资管理等,投资方向为零售领域,京东主要从事电商平台、物流等业务。宿迁涵邦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五星电器。1998年于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创盛),主要从事家电零售业务。五星电器2018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宿迁涵邦通过多步交易取得五星电器100%股权。

2019年4月17日,宿迁涵邦与佳源创盛及五星电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和《独家购买权协议》,以(略)收购五星电器46%股权,并约定宿迁涵邦有权购买佳源创盛持有的部分五星电器股权。2019年4月25日,五星电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2020年,宿迁涵邦收购五星电器54%股权,并于7月15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宿迁涵邦收购五星电器100%股权,取得五星电器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宿迁涵邦2018年全球营业额约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约为(略);五星电器2018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五星电器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2020年7月15日完成相应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宿迁涵邦收购五星电器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宿迁涵邦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100081645。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年3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16号

当事人:百度控股有限公司(Baidu Holdings Limited)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百度控股有限公司(Baidu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百度控股)收购小鱼集团(Ainemo Inc.)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百度控股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百度控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百度控股。1999年11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百度开曼公司(Baidu,Inc.)持有百度控股100%股权。2005年8月,百度控股所属集团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百度控股所属集团主要从事移动生态、智能云、智能生活、智能交通等业务。百度控股所属集团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

被收购方:小鱼集团。2014年2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间接持有北京小鱼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主要从事智能家居产品及其软件的研发和生产业务,包括为百度控股提供智能语音音箱代工服务。小鱼集团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20年4月27日,百度控股以(略)亿元收购小鱼集团52.764%股权。2020年7月16日,小鱼集团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20年4月,百度控股收购小鱼集团52.764%的股权,取得小鱼集团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百度控股所属集团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小鱼集团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0年7月16日,小鱼集团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百度控股收购小鱼集团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百度控股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000000210008165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17号

当事人: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238号70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润东)收购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泰)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苏宁润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苏宁润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苏宁润东。2015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是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最终控制人为(略)。苏宁润东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业务。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上海博泰。2009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上海博泰主要从事车载信息娱乐系统业务。2017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7年6月7日,苏宁润东与上海博泰等签署《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苏宁润东以(略)取得上海博泰14.08%股权。2018年6月1日,上海博泰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苏宁润东收购上海博泰14.08%股权,取得上海博泰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苏宁润东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上海博泰2017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6月1日,上海博泰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苏宁润东收购上海博泰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苏宁润东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100081688。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18号

当事人: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Didi Mobility Pte. Ltd.)

住  所:163 Tras Street, #03-01, Lian Huat Building, Singapore -79024

当事人:软银股份有限公司(SoftBank Corp.)

住  所:日本东京都港区东新桥一丁目七番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Didi Mobility Pte. Ltd.,以下简称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SoftBank Corp.,以下简称软银股份)设立合营企业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滴滴移动。2016年于新加坡注册成立,系滴滴集团国际化业务持股主体,最终控制人是(略)。滴滴移动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合营方二:软银股份。1986年于日本注册成立,是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涵盖电信、互联网、物联网等产品和服务。软银股份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8年5月25日,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签署股东协议,分别出资(略),在日本设立合营企业,滴滴移动和软银股份分别持股50%。2018年6月29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设立合营企业,分别持股50%,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滴滴移动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软银股份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6月29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分别给予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滴滴移动0000002100081661、软银股份0000002100081670。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19 号

当事人:好未来教育集团(TAL Education Group)

住  所:开曼群岛大开曼岛阿格兰屋邮政信箱3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好未来教育集团(TAL Education Group,以下简称好未来)收购哒哒教育集团(DaDa Education Group,以下简称哒哒)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好未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好未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好未来。2008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10年10月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最终控制人是(略)。主要从事智慧教育、互联网教育、基础教育领域课外教育及海外留学业务,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欣欣相融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好未来2019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

被收购方:哒哒。2018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略),主要从事基础教育领域线上青少儿英语教育业务,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上海卓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哒哒2019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20年3月,好未来和哒哒及其原股东Internet Fund IV Pte. Ltd.、Datolite Gem Investments Ltd.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7174万元收购哒哒70.52%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好未来持有的哒哒股权增至93.24%。2020年3月19日,哒哒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20年3月,好未来与哒哒及其原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持有哒哒的股权增至93.24%,取得对哒哒的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好未来2019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哒哒2019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0年3月19日,哒哒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好未来收购哒哒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决定给予好未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0000002100081717。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 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20号

当事人: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515室

当事人: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4号楼15层1503

根据《反垄断法》,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报业)与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跃动)设立合营企业澎湃视听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澎湃视听)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东方报业和量子跃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东方报业和量子跃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东方报业。2012年6月在上海注册成立,主要业务包括互联网新闻、网站开发、发布各类广告等,最终控制人是上海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报业2018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

合营方二:量子跃动。2018年6月在北京注册成立,主要业务包括经营技术开发、互联网文化活动和软件服务与咨询等,最终控制人是字节跳动有限公司。量子跃动2018年全球营业额(略),中国境内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9年9月,东方报业和量子跃动签署《合资协议》设立澎湃视听。东方报业出资(略),持有合营企业51%的股权,量子跃动出资(略),持有合营企业49%的股权。2019年12月10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该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东方报业持有合营企业51%的股权,量子跃动持有合营企业49%的股权,双方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东方报业2018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量子跃动2018年全球营业额(略),中国境内营业额(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9年12月10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东方报业与量子跃动设立合营企业澎湃视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决定分别给予东方报业和量子跃动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东方报业缴款码为:0000002100081696,量子跃动缴款码为:0000002100081709。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21号

当事人:北京牛卡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7层801内0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北京牛卡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卡福)收购河北宝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兑通)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牛卡福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牛卡福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牛卡福。2016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牛卡福主要业务包括成品油销售和ETC业务等。牛卡福2019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

被收购方:宝兑通。2015年在河北省遵化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主要从事LNG加气卡业务、汽车贸易业务、能源贸易业务等。宝兑通2019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20年8月7日,牛卡福与宝兑通等签署《重组协议》《A轮优先股股权购买协议》,以4.43亿元收购宝兑通100%股权。10月15日,宝兑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牛卡福收购宝兑通100%股权,取得宝兑通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牛卡福2019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宝兑通2019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0年10月15日,宝兑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牛卡福收购宝兑通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牛卡福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100081725。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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