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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长期处方来了!这8类药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4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就《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长期处方适用于慢病患者,处方量最长不超过12周;医疗用毒性药品等8类药物不得用于长期处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日。
这里所称的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物制剂、抗菌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慢性病特点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签字确认。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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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声明:“重庆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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