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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重庆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试行)》修改!这些内容有变化
近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对《重庆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试行)》(渝药监〔2020〕26号)进行修改。通知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三新”经济发展,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市药监局、市医保局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试行)》(渝药监〔2020〕26号)中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也可以在注册地址以外如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设置数量应与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能力相适应,设置地点应在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区、县辖区范围内”修改为“重庆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在注册地址所在区、县辖区范围内设置自动售药机,设置数量应与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能力相适应”。
二、将“附件1重庆市自动售药机可销售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增加“水银血压表、脱脂棉纱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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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