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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这些案例,典型!!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民生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01杨某某、金某某销售假药案




关键词

销售假药罪
主观明知
公益诉讼
普法宣传


基本案情


查获涉案假药现场照片


2019年初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非正规渠道购入处方药“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并通过网络渠道加价对外出售至上海、湖北、山东等全国多地。

期间,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上述药品来源不明,可能系假药的情况,仍利用身为快递员的从业优势,帮助被告人杨某某从事药品打包、收发、寄送等工作,并从中额外获利。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金某某处查获尚未寄出的“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225盒、“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382盒。


涉案假药照片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未检出硫酸氢氯吡格雷成份,涉案“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未检出阿托伐他汀钙成份。经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均存在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假药。

诉讼经过

杨某某、金某某案庭审现场


2020年5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2020年5月2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宣告后,二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2孟某甲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主观明知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清点涉案药品


被告人孟某甲自2016年开始经营“骨筋经”中医推拿疗养项目,其妻张某某帮助配制药品,其子孟某乙负责销售、培训,2018年、2020年唐某某、卢某某先后加盟该项目。孟某甲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国药准字号药品装入私自购买的包装袋、包装瓶中,贴上含有服用方法、使用禁忌等内容的标签,制成品名为“百宝丸”“妇科胶囊”“前列腺内调1号、2号”“肾3号”“仙丹”的药品,通过坐诊的方式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孟某甲、张某某、孟某乙销售金额达11万余元,唐某某销售金额为8000余元,卢某某销售金额为3000余元。

经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百宝丸”系用藿香正气软胶囊冒充、“肾3号”系用金匮肾气丸冒充、“前列腺内调1、2号”系六味地黄丸冒充、“妇科胶囊”系妇炎灵胶囊冒充、“仙丹”系云南白药保险子冒充,均属于假药。

诉讼经过

2021年11月12日,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孟某甲、张某某、孟某乙生产、销售假药罪,唐某某、卢某某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2022年1月14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孟某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张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孟某乙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卢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3王某某等人妨害药品管理案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引导取证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电话联系,向湖南、重庆、江西等地销售“张氏筋骨一点通”“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销售金额共计238万余元。期间,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物流公司邮递员罗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托运上述药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薛某某帮助邮寄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3万余元。


涉案药品


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的“张氏筋骨一点通”胶囊检出布洛芬、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等化学药物;“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检出茶碱、醋酸泼尼松等化学药物。经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长期服用足以危害患者身体健康。

诉讼经过

2020年8月1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2021年6月22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等三人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4吴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劣药认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现场查获的药品


2018年8月底,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Z药业公司药品研发中心检验五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截留实验室送检检材盐酸安罗替尼原料药,向公司同事索要药品处方、原料药和印有商标的胶囊壳,网购辅料药,仿造商标标识,擅自生产该公司抗癌专利药盐酸安罗替尼胶囊对外销售。后被告人吴某配制8mg和4mg含量的盐酸安罗替尼胶囊假冒12mg含量进行销售,共计销售422瓶,销售金额82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洁作为吴某女友,明知其私自配制药品,仍帮助吴某网购制药用品,联系快递发货,提供其个人及亲属微信收款码收取、保管销售款,参与销售金额44万余元。

2019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从吴某处查扣涉案药品31瓶。经江苏省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药品含量均匀度及盐酸安罗替尼含量不符合标准规定,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为劣药。

诉讼经过

2019年12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吴某、吴某洁提起公诉;基于涉案药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一并对吴某、吴某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1月26日,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被告人吴某交付赔偿款人民币229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洁对132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吴某、吴某洁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吴某提出上诉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05陈某贩卖麻醉药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国家管制
麻醉药品


基本案情

部分涉案舒芬太尼针剂


被告人陈某系上海市某医院普外科医生,其于2012年因给殷某做外科手术而结识,后了解到殷某对舒芬太尼(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成瘾,平日需大量使用该药物。2015年至2017年间,陈某向本院多名麻醉科医生谎称自己亲友患有癌症需要镇痛药物,多次从上述医生处违规获取1000余瓶舒芬太尼针剂(每瓶含舒芬太尼50微克,共计0.05克,相当于2克海洛因)后提供给殷某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10余万元。

诉讼经过

2020年3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10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陈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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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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