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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七部门联合发文!明星不得为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广告代言



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明星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从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指出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明星广告代言行为规则,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强化明星自我约束,规范明星广告代言行为。明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 不得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

● 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不得为无证经营的市场主体或者其他应取得审批资质但未经审批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

● 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

● 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

广告代言过程中

●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不得夸大商品功效;

● 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

● 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

● 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 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

● 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


《指导意见》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广告代言活动。严格遵守禁止性规定,从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从事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专业人士从事广告代言活动。


《指导意见》强调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发布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加强广告审查和内容管理,坚决遏制违法失德明星广告代言行为。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精准执法、严格监管、强化组织领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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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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